(三)《商君书》各篇真伪考辨
《商君书》中究竟有多少伪作?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把前人对《商君书》各篇的怀疑及其考证归纳于下,同时再考辨其正误,供读者参考。
对于第一篇《更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这虽是在考定全书的作者问题,但直接涉及到的则是这第一篇《更法》的作者问题。孝公是死后的谥号,商鞅不可能在孝公在世时称“孝公”,所以后人大都赞同此说,认为该篇非商鞅所作,而是商鞅后学追述商鞅言论的作品。另外,该篇有很多文句与《战国策·赵策二》的“武灵王平昼闲居”章类似,所以有人怀疑它是秦、汉间人抄袭《战国策》而成。
其实,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在孝公三年(前359年),而赵武灵王令胡服骑射在武灵王十九年(前307年),即使此篇成于商君被车裂(前338年)之后,一般来说,也应成于武灵王变胡服之前。所以应该说,“武灵王平昼闲居”章承袭了此文,而绝不会相反。而且,该篇的作者记录商鞅与甘龙、杜挚的辩论是那样地逼真详尽,如果不是亲自在场者与亲闻其事者,也一定是能查阅当时档案者。所以,该篇的著成年代不会很晚。就是说,此篇虽不是商鞅自著,但也绝不会是秦、汉间人的作品。而且它既然对武灵王变胡服时的争论多所影响,我们也正可以据此而考知此文作于前338年~前307年之间。
第二篇《垦令》,有人认为所说全在垦草,与《徕民篇》所说全在徕民相似,因而认为该篇与《徕民》同出于一人之手,是在秦昭王晚年著成的。
这种说法恐怕不妥当,因为该篇主题的专一,并不能作为推断其著作时代的根据。据《更法》记载,秦孝公同意变法后,就发布了“垦草令”,而该文便是关于“垦草令”的一个意见书,所以它应为商鞅所作,且作于孝公决定变法前夕,即作于孝公三年(前359年)。篇中提到的二十条法令,可能在此前引起了争论,所以商鞅才写了这意见书加以论证。
第三篇《农战》,有人认为是商鞅死后战国时人推衍商鞅的主张而成。其理由主要是:一、文中说“国危主忧”,但在孝公前四年间,献公曾一战胜晋,再战胜魏;在孝公时国富兵强,又叠胜魏、晋,所以当时不可能说“国危主忧”。二、文中说“修守备以待外事”,但献公、孝公之时,秦对六国用兵采取攻势,所以不可能说“修守备”。三、文中说“下卖权……以末货”,“下官之冀迁者……以货事上而求迁”,这不可能是孝公在世时的情况。四、文笔浅白流畅,多用“也”、“夫”等虚字,与《垦令》、《战法》、《立本》等的简峻朴质不同。
这种观点恐难成立,因为文中所说的“国危主忧”、“修守备”等,并不是在描述当时秦国的实际情况,而只是假设之词,是针对“今为国者”、“今世主”等泛泛而论的,所以并不能用它来否定商鞅的著作权。至于以货财取官爵、卖权以求货的现象,孝公之世也有可能存在,《韩非子·奸劫弑臣》说秦国在商君变法时的“故俗”是“君臣废法而服私”、“无功可以得尊显”,即其明证。至于文笔,同一个人完全可以写出不同风格的文章,更何况此篇与《垦令》等相比,也不见得有浅畅与简朴之别。《垦令》的“也”字用得少,“矣”字却用得多;《战法》、《立本》全文很短,用了四五个“也”字,也不能算少的了。所以,这也不能当作理由。根据《史记》的《秦本纪》与《商君列传》的记载来看,该篇很可能是孝公元年商鞅入秦时所作,所以才大谈以农战强国兴国,以此来迎合孝公“强秦”的愿望。其中所谓的“今为国者”、“今世主”等,可能就是指山东六国的君主而言;而说“国危主忧”等等,可能就是有感于秦孝公所说的“国家内忧”、“常痛于心”,因而借批评山东六国君主来晓谕孝公。文中反对“务学《诗》、《书》,随从外权”等等,也与《垦令》所说的“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等相类。所以,此篇的著作年代很可能与《垦令》相近。总之,该篇的著作年代即使不能很确切地加以论断,但司马迁说他曾读过商君的《耕战》,应该就是指该篇。所以,它应该是商君的作品。
第四篇《去强》,有人认为寻不出一个主旨,谈得很杂,而其语句又与《说民》、《弱民》、《靳令》等约略相同,所以怀疑它是战国末和西汉初法家者流研究商、韩时的一种读书杂志。有人认为它与《弱民》重复之语很多,所以与《弱民》应同出于一手,著作时代不可能早于秦昭王三十年(前277年)。又有人认为该篇主张“重刑轻赏”,与商鞅“重刑厚赏”的思想不合,而且其中还因袭了《农战》中的文句,所以不可能是商鞅所作,而是商鞅学派中持异议者所撰。
这些说法恐怕都不当。因为一个人的文章中有些相同的文句也是有可能的,它不足以证明这篇是后人的抄袭之作或读书杂志。有研究结果表明,《弱民》、《说民》两篇,是对该篇的解说。至于该篇所说的“轻赏”,是指不滥加奖赏,与商鞅的“厚赏”主张并不矛盾。诚然,退一步说,即使“轻赏”是指减轻奖赏,也不宜据此断定其非商鞅所作。因为一个人的思想往往会有变化,在不同时期发表的意见不那么一致,也是有可能的。所以这篇的作者恐怕还是商鞅。只是该篇原来可能是三篇,前两节为一篇,第三至第六节及第八节为一篇,其余的为另一篇。其中前两篇,商鞅又作有《弱民》、《说民》对它们分别作了解说和论证。
第五篇《说民》,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而是商鞅后学为《去强》中的几段文字所作的注文。
诚然,说此篇是《去强》中几段文字的注文是可取的,但说它不是商鞅所作恐怕不一定正确。因为就拿学者们公认是商鞅所作的《垦令》来看,就是一种对垦荒法令的论证;此篇注解《去强》,也就是对《去强》中的观点的一种论证,所以它应该是商鞅所作。
第六篇《算地》是否为商鞅所作,前人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此篇第二节文字与《徕民》第一节相近,所以它与《徕民》应该同出一手,成于秦昭王晚年。有人认为文中强调了“数”、“术”,像是申不害的说法,所以这篇当为申、商后战国法家学者之流衍述申、商的说法而成。有人认为该篇是本书中唯一讨论“术”和“势”的一篇,它既然继承了申不害、慎到的理论,所以作成时代应该比较早,但它提出的“谈说之士”、“处士”、“勇士”、“技艺之士”及“商贾之士”这五民是从行业身份来分辨的,与《垦令》从品德性习来划定五民不同,所以它与《垦令》不可能是同一个作者,因而推断它是商鞅死后商学派内亲闻师教的学生所撰述的。
其实,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该篇称“世主”、“主”、“君上”、“君”、“上”,与《徕民》称“王”完全不同;而该篇主张“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的亦农亦兵制度,也与《徕民》所主张的“故秦事敌”、“新民作本”的分工制不同,所以它与《徕民》不可能出于一人之手,也不会是秦昭王晚年之作。至于论及术、势,这在全书中也并非绝无仅有,《禁使》也论述了术、势。习惯所说的商君言法、申不害言术、慎到言势,不过是就其学说的重心而言。从今传的申子、慎子的著述来看,申子也言法,慎子也言法、术。可见,法并非为商君所专有,术、势也并非为申子、慎到所独擅。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该篇言及术、势,就断定它不出于商鞅之手。更何况该篇的论述重点并不在术与势,而所论述的术也较为虚泛,根本不像继承了申子的术治学说。至于所谓“五民”,也只是指五种人而已,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政治概念,所以完全可随文而异。总之,种种否定该篇是商鞅所作的理由都不够充分,全篇处处反映出商鞅的重农重战思想,它应为商鞅所作。篇中自称“臣”,可见它应该是进呈给国君的一个奏章。
第七篇《开塞》,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著,而是商鞅逝世后商学派中另一批学生所撰。其理由是:一、文中主张“刑多而赏少”,这就是《去强》所说的“重刑轻赏”,它与商鞅“重刑厚赏”的思想不合。二、文中既说“民愚”,又说“世知”,可见作者主张民可愚可智,与《垦令》等反映出来的反智意识不同。
这种论断恐难成立。因为:一、此文是说:“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可见这“刑多而赏少”并不是指程度上加重刑罚和减轻奖赏,而是指数量上多用刑而少用赏,它与“重刑厚赏”并不矛盾。《韩非子·奸劫弑臣》记商鞅变法时的情形是“犯之者其诛重而必”,“被刑者众”。“众”(多)与“重”并行不悖,同理,“少赏”与“厚赏”也并不牴牾。二、此文说到“世知”时,马上提出了“退德”的主张,可见作者是反对德教而主张愚民的,并不是放任民智,所以它与《垦令》等的愚民主张并无差异。总之,该篇是一篇较为系统、较为深刻的政治理论文章,《淮南子·泰族训》、《史记·商君列传》都把它当作为商鞅的代表作,实为不刊之论。
第八篇《壹言》,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理由是:一、该篇说“开而不塞”,可知作者主张民智应该开导,它与《垦令》等反映出来的反智意识不合。二、该篇的“壹”只指“心志专一于农耕”而不再兼含兵战,同时,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漏,又提出“杀力”来专指致力于战事,这不但与《垦令》的“壹”泛指“统一”、“专一”、《农战》、《说民》的“壹”指心志力量专一于农战不同,而且表明它重视战事,于是推断它作于战争开始频仍或正在频仍的时期,即作于秦始皇元年(前246年)以后,是商鞅第三、四代的学生所作。
这种推断恐不能成立。因为:一、该篇说“开而不塞”与“塞而不开”,都是一种假设之辞,并非是作者的政治主张,作者的主张是紧接这些言论之后的“贵民壹”,而“民壹则朴”,可见作者在这里的主要主张还是愚民,而并不在主张开导民智。二、“壹”在本书中的基本含义是“专一”,至于其具体含义,则随文而异,不足以作为判定著作时代的根据。况且该篇的“壹”并非只指专一于农耕。如该篇所谓“国务壹”实即“事本抟”,而连着说“则民喜农而乐战”,可见“壹”也兼指战而言;又如说“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强”当指兵强,也可证“壹”兼指战而言。至于“杀力”,也不是由于“壹”的观念转变后才提出的。《说民》中的“一”兼指战而言,但也提到了“杀力”,可见“杀力”的提出,并非是要弥补什么缺漏。至于该篇因重视战事而被推断为秦始皇元年之后的作品亦缺乏说服力。因为秦始皇之前早就战争频仍了;而商鞅也一向被人称为善用兵(《荀子·议兵篇》)。他为什么不能重战呢?《战法》、《立本》等更是重战之作,论者既断定它们是商鞅所作,那么该篇重战,也应该定为商鞅所作才是。
第九篇《错法》,因篇中言及“乌获”,所以学者们都认为它不是商鞅所作。有人根据篇中的“德明教行”、“教流成”而认为这是主张教育百姓,与《垦令》等的反智意识不同,所以推断它是秦始皇元年(前246年)以后的作品。
其实,“乌获”不宜用作为判断此篇著作年代的根据,因为秦武王时有乌获,秦武王前也可能有乌获,就像春秋中期秦穆公时有伯乐(《淮南子·道应训》、《列子·说符》),而春秋末期赵简子时也有伯乐(《韩非子·说林下》)一样。所以,我们并不能贸然以一书的记载来断定另一书的记载为误,或以此断定另一书为伪。至于篇中之“教”,实用作名词,指教令,而不是指教育,所以也不能用它来推断作者或写作时代。诚然,商鞅反智,只是反对儒家说客的“博闻”、“辩慧”,而并不反对“刑赏断于民心”(《商君书·说民》)的明智,所以,即使此文主张教育百姓,如果是“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参见《商君书·定分》),或如其《农战》所说的“脩赏罚以辅壹教”,则又何尝不可?该篇与商鞅的其他篇章内容一致,把它看作是商鞅之作来研究是完全可以的。
对于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尚未有人提出值得重视的疑点,所以我们就不讨论了。
第十二篇《兵守》,有人认为其开头说“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但全篇却只讨论了守战,所以该篇可能在流传中残损了一半;同时,该篇所说的“四战之国”、“负海之国”等地理环境应当指三晋或齐国而不可能是秦国,所以它不但不是商鞅所作,而且也不会是商学派所作。
这种论断值得商榷。该文题为“兵守”,所以全篇才只讨论守战。至于“负海之国贵攻战”一句,只是连类而及之辞,不足以证明此篇有残损。至于该篇所论的“四战之国”,就是指三晋之类,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是商鞅所作。据《史记·商君列传》,商鞅早年曾侍奉魏相公叔痤,公叔痤认为他虽年轻,却有奇才。这《兵守》篇,可能就是表现其奇才的早年之作;文中的“四战之国”,可能就是专指魏而言。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该篇的著作年代在商鞅由魏入秦之前,即秦孝公元年(前361年)之前。
第十三篇《靳令》,由于与《韩非子·饬令》大同小异,因而前人对该篇的作者作了种种推测。
有人认为《靳令》、《饬令》,既非商君所作,也非韩非所著,而是一种法家馀论,其较完全者,被辑入了《商君书》,其较删节者,被辑入了《韩非子》。有人认为此篇抄自《饬令》,并非商鞅所作,理由是:韩非著书,体例谨严,凡转引前人之说,如《解老》等,均加注明,《饬令》未注明引自《商君书》,可见《饬令》为韩非所著,那么《靳令》就一定是后人因袭了《饬令》,又加入了《商君书》他篇中的一部分语句而成。以上两说现在都不为学术界所取。
现在一般人都认为《饬令》抄自《靳令》,理由是:一、篇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以力攻者出一取十……”等等语句,《韩非子》中只见于《饬令》,而《商君书》中又见于《农战》、《去强》、《说民》等篇,可见《靳令》与《商君书》全书意旨相符,是《商君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饬令》与《韩非子》中其他的篇章不能印证,可见是抄《靳令》而成。二、《靳令》内容详尽,一气呵成,结构完整,用词划一;《饬令》经过删改,较为简略,删改处用词也不划一。三、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学说,《内储说上》所引公孙鞅之言即见于《靳令》,可见《靳令》为商鞅所作,《饬令》是韩非抄袭《靳令》而成。这种说法较为允当。
还有人虽然承认《饬令》因袭了《靳令》,但认为《靳令》不是商鞅所作。理由是:该篇反对的六虱中有“义”、“诚信”以及“非兵”、“羞战”。“非兵”、“羞战”是墨子的主张,所以这两个名目的提出应该在军事频仍、百姓厌战的战国中晚期。至于“义”、“诚信”等的宣扬,那是孟子时代与《中庸》成书时代的事了。所以,该篇的写作时间便被推断为孟子逝世以后,即前305年以后。这种说法恐难成立。因为墨子的生活年代早于商鞅,商鞅知其主张不足为奇。至于“义”、“诚信”等观念,孔子时代已有之(参见《论语》),并非孟子首创。孔子的观念为商鞅所知,也不足为奇。更何况孟子虽比商鞅年轻一些(据近世学者考证,孟子约生于前372年,卒于前289年),但商鞅在世时他也早已出生,而且他年轻时还游说过魏惠王,这无疑加强了“义”的观念的传播,所以这种观念为商鞅所知也是可能的。总之,根据《韩非子·内储说上》引该篇之语明确题为“公孙鞅曰”的情况来看,该篇完全可以论定为商鞅所作。
还有人认为该篇末节主张“辅仁”、“述仁义”,不但与全书思想相反,而且与该篇上文以“仁义”为“六虱”而加以排斥也互相矛盾,所以认为这一节是汉人献书者所妄加,或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商学派学生所撰。这种说法值得注意,但未必正确。因为他篇及上文的“仁”、“仁义”是指儒家的仁义之道。儒家提倡仁义,是想利用礼乐道德的感化来实现仁义,这在商鞅看来,不过是些空谈,所以他将它作为“虱”而加以排斥;而此处所说的仁义,是法家的仁义之道。商鞅认为,只有用赏罚、农战等来增强实力,才能造福人民,才能真正实现人们所向往的仁义。因此,此节也当为商鞅所作。
第十四篇《修权》,有人认为其所说的“权”与“权衡”同义,而与《垦令》、《农战》等的“权”含义不同,所以断定它不是商鞅所作,而是其直系学生所作。
其实,该篇的“鬻权”与《农战》的“卖权”相同,该篇的“权”与《垦令》、《农战》、《算地》、《壹言》等篇的某些“权”字一样表示权力、权势的意义,所以不能用来作为辨伪的证据。《战国策·秦策一》载:“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这些事迹如果是确实的话,那么无疑是该篇所说的“不以私害法”,“不失疏远,不违亲近”,“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等等主张付诸实践后所得到的结果。该篇所说的这一切既然对秦孝公也发生了影响,那么它应该是商鞅所作。
第十五篇《徕民》不是商鞅所作,已成学术界的定论。其根据除了以“爱爵而重复”为不然的观点不合商鞅思想之外,主要是篇中言及的史实在商鞅死后。例如:一、篇内称君为“王”,而秦国在秦惠文君即位后十三年(前325年)始称王。二、魏襄王于前318~前296年在位,篇内称其谥号,则必定在前296年之后。三、“周军之胜”当指伊阙之战,发生在前293年。四、“华军之胜”,发生在前273年。五、“长平之胜”,发生在前260年。从这些史实中我们可以推断此篇作于前260年以后。又,此文明确地说“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今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以来……”;又说“故三世战胜,而天下不服”。从魏襄王起,韩国经过四世,即宣惠王(前332年~前312年在位)、襄王(前311年~前296年在位)、釐王(前295年~前273年在位)、桓惠王(前272年~前239年在位);魏经过三世,即襄王(前318年~前296年在位,此据《史记·魏世家》“子哀王立”《集解》。据《史记·魏世家》及《六国表》,则襄王于前334年~前319年在位,襄王之子哀王于前318年~前296年在位)、昭王(前295年~前277年在位)、安釐王(前276年~前243年在位);秦经过三世,即惠文王(前337年~前311年在位)、武王(前310年~前307年在位)、昭王(前306年~前251年在位),所以此文才说“三晋不胜秦四世矣”,又说秦“三世战胜”。由此看来,此篇应该作于秦昭王晚年,即前260年~前251年之间。它应该是秦国某一大臣向秦昭王的上书。
该篇虽然不是商鞅所作,但也继承了商鞅的某些思想。商鞅所作的《算地》就说过“地胜其民者,事徕”的话;而该文第一节,也明显是承袭了《算地》。大概就是因为该篇继承了《算地》中的主张,所以后人才把它编入了《商君书》。
第十六篇《刑约》,原文已经亡佚,无从考其真伪。
第十七篇《赏刑》,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而是秦始皇元年(前246年)以后商鞅的第三、四代学生在受到韩非著作的影响后写成的。其理由是:一、《商君书》中许多篇章讨论过刑赏,但都不像该篇主张刑赏应该从“有刑有赏”发展到“不刑不赏”,再发展到“无刑无赏”。这种主张与韩非“无为而治”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应是受到《韩非子》的影响后才产生的。二、篇内的“壹”表示“统一”,与过去的作品如《农战》中的“壹”含义不同。三、该篇所说的“群党”、“清浊”等他篇未列为虱害,而“信廉”、“修行”、“任誉”等用词也与他篇不同。四、该篇主张“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与《兵守》分壮男、壮女、老弱为三军及其职守不同。五、该篇征引古事不但将古史的故事性内容转述出来,而且兼及时代很晚的历史人物如周公旦、晋文公等,与其他篇章仅征引远古圣王的名字及其简单的事迹不同。
其实,该篇与他篇即使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也不足以说明它与其他各篇不出于同一作者。因为一般说来,文章总会随着作者思想的发展、写作意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实际上,该篇的内容、用词与他篇也是有联系的,如《去强》、《说民》、《靳令》、《画策》等所说的“以刑去刑”,“重轻,则刑去事成”等等,其实就是该篇的“无刑”思想。而韩非,不但在《饬令》中因袭了这种思想,而且在《内储说上》引用此说时还明确题以“公孙鞅曰”,可见并不是该篇继承了韩非思想,而是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思想。至于“壹”,论者确认为商鞅所作的《垦令》中也曾用来表示“统一”而与《农战》中的“壹”含义不同,可证此篇与《垦令》的作者应该都是商鞅。至于“信廉”等等,虽与《农战》、《去强》、《靳令》等用字有所不同,但却是大同而小异。该篇与《兵守》的差异也是如此。至于征引古史,虽与他篇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出现商鞅死后的史实。所以,该篇还是应该看作为商鞅所作。
第十八篇《画策》,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而是秦始皇十四年(前233年)以后的作品。理由是:一、据《更法》可知,商鞅的上古帝系是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等,而此文以昊英代替了伏羲,与商鞅不同。二、文中“明主在上,所举必贤”,似非极端任法的商鞅所肯说。三、文末说“所谓义者……此乃有法之常也”,这是以法释义,与《开塞》中刑义完全相反的论调不同。四、篇内不但敌视“仁”,更仇视“义”,而“义”是孟子所提倡的,所以这篇应是孟子死后的作品。五、该篇“壹”的含义只在“心志专一于农耕”,而不再兼含兵战。六、文中说“人主处匡床之上……而天下治”,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显然是受到了韩非思想的影响,可知它是始皇十四年以后的作品。七、该篇文义在全书中最为流畅,最后一段连用几个“必”字,也为他篇所无。
这些说法恐怕不当。因为:一、“昊英”之类,只是诸子征引古史来说明问题,而不是史家在确定上古帝系,伏羲、昊英虽然属于两个传说系统,但作者征引谁应该是很自由的,正如韩非有时征引尧禅帝位于舜的事迹(《韩非子·十过》),有时又征引“舜逼尧”的传说(《韩非子·说疑》)一样,这种征引内容的不同并不能确证其作者的不同。二、商鞅主张法治,但并不一概排斥贤人,如《更法》说“贤者更礼”,《修权》说“论贤举能而传焉”,《赏刑》说“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不忧”。三、《开塞》并不一概地反对“义”,它所竭力反对的是“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的“世之所谓义”,而该文的“义”实是《开塞》所提到的武王之义,作者在《开塞》中并未加以否定,所以其文说:“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因此,两者并不矛盾。四、该篇对“义”仅仅是采取了“不贵”的态度,并没有特别的仇视。五、该篇主张“壹民于战”,这“壹”并不只是“心志专一于农耕”的意思。六、此文说“人主处匡床之上……而天下治”,这是依靠了“无所不见”、“使众不得不为”的手段才取得的,所以它实是一种“有为而治”,与韩非所说的“无见其意”、“见而不见”、“令名自命”、“令事自定”的“静退”“无为”原则(《韩非子·主道》)并不相同,其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七、流畅与用词,不宜用来判定其著作年代,因为本书流畅的篇章甚多。总之,该篇所主张的适时而治、“以战去战”、“以刑去刑”、“胜其民”、“使民乐战”、“行间之治,连以五”等,都可与他篇互相印证,所以它应为商鞅所作。
第十九篇《境内》,一般人都认为是商鞅所作。有人认为是商鞅变法时所拟订的一个法制草案,但在流传中有了脱误。
第二十篇《弱民》,有些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理由可概括如下:一、该篇文字与《去强》重复很多,可证非出于一人之手。二、末节文字较明畅,而文中又提及了商鞅死后的人物“乌获”。三、末节自“楚国之民”以下,显然是节取了《荀子·议兵篇》,而又搞乱了原文的次序,其中所说的“唐蔑死于垂涉,庄蹻发于内”,“鄢、郢举”等,都发生在商鞅死后。凡此种种,有人推断该篇是荀卿以后战国末年或西汉初法家者流杂辑各种材料而成,但也有人认为该篇是商鞅的学生在荀子逝世前夕(约前247年)作成的。
以上这些论据值得重视,但结论未必正确。据有人研究,该篇除末节外,实为《去强》的注文,所以它与《去强》的文字有很多重复也是正常的。我以为,该篇除末节外,均为商鞅所作。至于末节,它与《去强》毫无关系,文笔也与前文不同,显然与前文不是同一篇文字,所以肯定不是商鞅所作,而是荀子以后的人所作。其中前半节是根据《商君书·错法》发挥而成的,后半节是根据《荀子·议兵篇》改写而成的。大概编书的人见这一节的开头与《商君书·错法》类似,就误以为是商鞅的作品而编入了书中。
第二十一篇《御盗》,原文已经亡佚,无从考其真伪。
第二十二篇《外内》,有人认为是西汉的法家如晁错等的作品,理由是:其通篇意简而文清,且在战国时代很少说“边利”这样的话,汉代有边患,才常说边事。有人认为这是前250年以后的作品,理由是:《徕民》主张将新来的移民驱入农耕、将原有的秦民投入战场,而该篇将兵战与农耕判然划开,显然是对《徕民》的分工主张的发挥,所以应成于《徕民》之后。
这些说法值得商榷。因为:一、西汉人虽谈边事,但没有用“边利”之语;更何况从该篇末句可以看出,作者的主旨是为了国富兵强,成就王业,而西汉已统一天下,恐怕不会再说这样的话了。二、文中说“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可见“战”与“农”都是“民”事。下文说“出战而强、入休而富”,也可见其集农战于民众一身,故农、战并未分工。如果兵农分家,战士一直在外作战,农民一直在国内种地,就不会有“出”与“入”的说法。所以,它绝不是对《徕民》的分工主张的发挥。三、该篇与他篇的论述多可互相印证,如该篇说“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与《垦令》所说的“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重其租,令十倍其朴”,“重关市之赋”等相合;该篇用了“设鼠而饵以狸”的比喻,与《农战》的“如以狸饵鼠”相似;至于其抑制“辩知”、“游宦”、“文学私名”、“商贾”、“技巧”以及重刑厚赏、重农重战的主张更是本书中到处可见的。所以,这篇应该是商鞅所作。
第二十三篇《君臣》,有人认为不是商鞅所作,而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天下后的作品,理由是该篇两处提及“义”,没有一处提及“仁”,而儒家把思想重点放在“义”字上,是在孟子时代。
这种理由恐不能成立(参见上文对《靳令》的论述),该篇内容与商鞅思想完全一致,应该是商鞅所作。
第二十四篇《禁使》,有人认为非商鞅所作,其理由是: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可见秦置监察官在统一天下之后,该篇提及“监”这一职官,那就可以断定它成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之后。二、该篇一连用了四个比喻,与本书中成书较早的篇章如《垦令》、《去强》、《开塞》等不同,而与《荀子·劝学篇》“吾尝跂而望矣……”之文相似,所以作者可能在荀卿之后。
其实,《史记》仅说“郡置守、尉、监”,而不是说“郡始置守、尉、监”,所以始皇二十六年之前,秦国可能早就有了监察官,秦统一天下后所置的郡监,不过是以往的丞监制度的继续。同时,《商君书·境内》中有“丞”、“监”之官,亦可证商鞅在世时秦国已有了监察官一职。至于使用比喻,完全可随文而异,更不能用来论定其著作年代。所以,该篇还是应该看作为商鞅所作。
第二十五篇《慎法》,有人认为非商鞅所作,而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天下前夕的作品,理由是:一、该篇有仇视“义”的思想。二、该篇作者只会说“二者”及“不归其力于耕”、“不归其节于战”,而不用“抟力”、“杀力”、“壹”(指专一于农战)等词,说明作者已不知道这些早期著作中的概念了,可见它是产生于较晚的时期。
这种论证其实不可取。关于“义”,上文论述《靳令》的真伪时已经说过,可参见。至于以“壹”、“抟力”、“杀力”等的使用来判定著作年代,就更不合理了。有人根据篇内自称“臣”而认为它是商鞅给孝公的奏疏,可取。
第二十六篇《定分》,前人大多认为不是商鞅所作。理由主要是:一、据《史记·秦本纪》及《六国年表》,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该文说到“丞相”,可知此文作于商鞅死后。二、全书其他各篇有“国”(“四境之内”的封国)及“天下”(“四海之内”的天下)的概念,该篇却只有“天下”的概念,可见其作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天下之后。三、文中“郡县”、“诸侯”、“天子”、“御史”等语,都像秦统一天下后的记载。四、文中“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是慎子的话;文中“夫微妙意志之言……”是韩非的话。五、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说:“古无所谓时。凡言时……皆谓春夏秋冬也。……自汉以下,历法渐密,于是以一日分为十二时。”该篇说“明书年、月、日、时”,可见为汉人所作。六、该篇“所谓”的用法及含意与他篇不同,该篇“禹、汤”连言与他篇“汤、武”连言不同,可知该篇与他篇不是一人所作。七、篇内称“公孙鞅”,可见不是公孙鞅自作。
以上诸说值得商榷。一、《史记》所记秦国初置丞相的年代不一定可靠,据《史记·张仪列传》,秦惠王十年,“以张仪为相”,可见在秦武王之前,秦国已有丞相之官。二、该篇除了说“天子”、“天下”外,也说“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可见作者仍有封国、周君的概念,并非只有“天下”的概念。三、《韩非子·存韩》说:“韩入贡职,与郡县无异也。”本书《境内》有“御史”,可见“郡县”、“御史”并非是秦统一后才有的语词。而“诸侯”、“天子”之语,春秋战国时用得更为普遍。四、慎子、韩非的话见《慎子·逸文》、《韩非子·五蠹》,但也可能是慎子、韩非因袭了该篇,不一定是该篇因袭了慎、韩。五、即使是汉以下的历法才分一日为十二时,但该文之“时”,可能是“平旦”、“鸡鸣”之类,只表示某一时间,而并非是十二时之“时”。《管子·立政》:“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宴之时。”该篇的“日”、“时”,当与《管子》所指相似。六、一两个词语不足以证明该篇与他篇出于不同的作者。七、至于篇内称“公孙鞅曰”,的确不像公孙鞅的语气。但该篇所论,与商鞅的思想相合;而与《更法》相比,虽同为纪录体,却也未称孝公的谥号而只称孝公为“公”,这说明该篇可能成于孝公在世之时。所以,它可能是商君在世时秦国掌管文书及记事的御史之类所作的一篇谈话记录,虽非商鞅自著,但可以看作为商鞅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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