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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相关理论

时间:2023-0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复合遗产三大类。世界遗产的选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按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标准公开投票决定的。该公约即为联合国就申报遗产是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进行考核的标准。这是一项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6月29日,与会的45个缔约国经投票选举产生了由18个国家组成的首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遗产相关理论_善行旅游:遗产旅游理念与行为准则

一、遗产

《现代汉语词典》对“遗产”的解释为:①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等。②泛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商务印书馆,2012)。《新牛津英语词典》中,对遗产(heritage)的解释是:继承或可被继承的财产,通常指有价值的物品或品质,如历史建筑,未破坏的乡村,前辈留下的文化传统……(Oxford,1998)。

二、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是一项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负责执行的国际公约建制,以保存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杰出普遍性价值的自然或文化处所为目的。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复合遗产三大类。世界遗产的选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按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标准公开投票决定的。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作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与保护工作。选出世界遗产的目的在于呼吁人类珍惜、保护、拯救和重视这些地球上独特的景点。

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65年美国倡议将文化和自然联合起来进行保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提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讨论。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该公约即为联合国就申报遗产是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进行考核的标准。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实施了各项计划,并通过了一些相关的文件。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在巴黎举行,10月17日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一项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约》的宗旨如下: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4)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公约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后,公约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罗马尼亚成为第3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4款规定,它于3个月后生效。6月29日,与会的45个缔约国经投票选举产生了由18个国家组成的首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五、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六、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居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八、生态旅游与生态旅游者

“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的。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20多年来,生态旅游保持20%的年增长率,是旅游产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生态旅游发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首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的生态旅游物件从人文景观和城市风光转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生态旅游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谢贝洛斯·拉斯喀瑞所指定的“自然景物”,即保持较为原始的大自然。这些自然景物在其国内定位为自然生态系统优良的国家公园,在国外定位为以原始森林为主的优良生态系统。不少发展中国家成为生态旅游目的地,其中,加勒比海地区和非洲野生动物园成为生态旅游热点区域。

人类居住环境的恶化及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传统大众旅游机制的滞后及所面临的挑战等一连串问题,使人们认识到,生态旅游必然地肩负着保护环境的重任,涉及政府、经营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等组织与团体的行为。而作为生态旅游活动的主体——生态旅游者,其作用与地位十分重要与关键,即自觉保护环境,做合格的负责任的生态旅游者。

生态旅游者是旅游者生态意识不断提高的产物,是生态旅游活动的主体,是生态旅游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生态旅游者不同于大众化旅游的传统旅游者,他们往往具有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主动与当地居民交流,对旅游服务要求低,乐于学习当地文化,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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