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
記諷。
舊校“記一作託”,按嘉靖本作“寄”,“託”譌爲“記”,後改成“寄”耳。作“託”是。
楚襄。
嘉靖本作“襄楚”,天啟本改作“衰楚”,是也。“衰”誤作“襄”也。
詩刺道喪。
天啟本曹學佺曰:“詩字當作諷,興近於風,比近於賦,興義銷亡,故風氣愈下。”按曹説是。
信舊章矣。
按文義,此言漢文興亡比盛,與舊不同,不當曰信。“信”乃“倍”字形誤。范文瀾注謂當作“倍”,是也。
如川之涣。
黄氏《札記》謂:“涣字失韻,當作澹。”是也。
【釋義】
此篇分三段。首段釋比興之義。次段舉例明比興之法。中分二節:初明興隱,故《詩傳》獨標之,次證比明,故賦家多用之。末段專論比之類别。中分二節:初舉先秦兩漢賦家爲例,次言比之爲用雖廣,要以切至爲貴。
比興之義,論者紛如。鄭衆《周禮大師注》,以“比方於物曰比,託事於物曰興”。鄭玄又以“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爲比;見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爲興”。先鄭《大司樂注》又曰:“興者以善物喻善事”,與後鄭説同。舍人此篇以比顯興隱立説,義界最精。蓋二者同以事物況譬,特有隱顯之别,而無美惡之分。比者,著者先有此情,亟思傾洩,或嫌於逕直,乃索物比方言之。興者,作者雖先有此情,但藴而未發,偶觸於事物,與本情相符,因而興起本情。前者屬有意,後者出無心。有意者比附分明故顯,無心者無端流露故隱。《困學紀聞》載李仲蒙《釋賦比興義》,語可參證。李曰:“敍物以言情謂之賦,情盡物也,索物以記情謂之比,情附物也,觸物以起情謂之興,物動情也。”曰索,曰記,事出有意;曰觸,曰動,理本無心。隱顯之異,分明可見。毛公傳《詩》,以興隱難明,故特標出。舍人此篇,題稱《比興》,而文多明比法。蓋興出無端,難以法定,一也;賦家之文,鮮用興體,二也。用意不同,其歸一也。
復次,賦家之文,多用比體,亦出自然。考興之爲義,雖精於比,而其爲用,則狹於比。其故有二:一者,興之託物,但節取與情相發之一義以發端,不易敷爲全篇。《國風》之詠《關雎》,《九歌》之賦秋蘭是也。興之託物既係節取一義,故有託物雖同而取義有别者,《詩》之《邶》《鄘》,皆有《柏舟》,而各取一義,是也。比則依情託義,可以曲折相附,詩之《螽斯》,賦之《窮鳥》,是也。二者,興者物來感情,出於無心,遑論後人難以意逆,即作者當時,亦或流露於不自覺,而賦體本以敷布爲用,敷布云者,蓋有經營結構之功,與無心而發者異趣,是以唐詩宋詞,託興尚多,而漢魏辭賦,興義轉亡,體實限之也。舍人此篇辭意,雖惜興義之銷亡,而薄比體之代用,然於比興二體盛衰之故,已能窺見本原。兹爲闡明之如此,亦言古今文學流别者所當留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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