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
今之常言。
舊校“今元作令,商改”。宋翔鳳《過庭録》曰:“當從元本作令。令者,當時功令也。”按宋説非是。
若筆不言文。
黄氏《札記》曰:“不爲爲字之誤。”按黄説是也,而所改之“爲”字,猶未的。“不”乃“果”之壞字,承顔説而言果也。
分經以典奥爲不刊。
《札記》曰:“分當作六。”范注以《文心》“屢以文筆分類,此處蓋專指顔氏分經傳爲言、筆論之”,不從黄校,恐非。
奥者複隱,詭者亦典。
按此“典”字亦應作“曲”字,詳《體性》篇“馥采典文”校語。
不必盡窕槬桍。
范文瀾注“桍字衍,當删。”按五家言本、嘉靖本無“桍”字,是也。
【釋義】
此篇分三段。首段辨正俗説。中分二節:初明文兼有韻與無韻,其與筆對稱,始於近世;次駁顔氏經典乃言而非文之説,中包三層:先標顔説,次辨難,終出己意。次段論文術之重要。中分二節:初論近世忽本術而崇末節,又包二層:先斥陸《賦》未精,後論後世棄本逐末,研術未精,故不能博明疑似;次明本術之當講,中包三層:能文必資曉術,次棄術之失,末操術之得。末段申論本篇之所由作。
術之本義,《説文》曰:“邑中道也。”引申之,凡可由之以行者曰術。《禮記·樂記》:“然後心術形焉。”《注》:“術,所由也。”是其證矣。此以具體之物,名抽象之義也。術之訓道、訓法,皆此類。由法再引申之,又訓藝。《禮記·鄉飲酒義》:“古之學術道者。”《注》:“術,猶藝也。”是也。此又以由之事與所以由之之理對稱而名也。總括言之,術有二義:一爲道理,一指技藝。本篇之術屬前一義,猶今言文學之原理也。下文“圓鑒區域,大判條例”八字,曉術者之能事。本書各篇,凡涉及原理者,皆其事也。蓋原理既明,則辨體必精,安有疑似違誤之論。篇中“精”、“博”、“辨”、“奥”四者,即疑似之例也。顔氏以經典非言之文者,則違誤之證也。至“多欲練辭,莫肯研術”云云,則斥但講枝末,而忽視本原者之辭也。講枝末者,但求敷藻設色之法,諧聲協律之功,若今傳四聲八病之説,繁苛枝碎,殆其遺矣。舍人當時,類此者定多,故作《總術》一篇,以明體要也。黄氏《札記》謂:“此篇乃總會《神思》以至《附會》之旨,而丁寧鄭重以言之,非别有所謂總術。”説猶未瑩。紀評更無所見,故謂“此篇文有訛誤,語多難解”。又謂“辨明文筆,其言汗漫,未喻其命意之本”。又於次段謂“前後二段不甚相屬,未喻其意”。推原其故,皆在辨術字之義未真耳,故詳釋之於此。
術之義既如上述,總之説亦當明辨。舍人論文,每以文與心對舉,而側重在心。本篇所謂總者,即以心術總攝文術而言也。夫心識洞理者,取舍從違,咸皆得當,是爲通才之鑒;理具於心者,義味辭氣,悉入機巧,是爲善弈之文。然則文體雖衆,文術雖廣,一理足以貫通,故曰“乘一總萬,舉要治繁”也。紀氏既以文章技藝視此術字,又於所謂總者,未能致思,故謂辨明疑似一段,與上下文不相屬。
“九變復貫”,語本逸《詩》。《漢書·武帝紀》元朔元年赦詔引之。貫字之義,孟康訓爲道,師古訓爲事,皆非也。《荀子·天論》,有“不知貫不能應變”之文,楊倞注曰:“貫,條貫也。”條貫即一貫。一貫者,不變之常理,與九變對文,意甚分明。舍人所謂九變之貫,即指文學原理而言。蓋辭有質文,因時而異,理無二致,不以代殊,故曰“九變之貫”,猶言萬變之宗也。逸《詩》“九變復貫”,貫亦一也,猶言九變而復於一也。數極於九,至九則復歸於一,故曰“復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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