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时期,就出现了邑,甲骨卜辞就有“邑、四邑、大邑商、天邑商”的名称,[5]“大邑商、天邑商”就是商之“大邑”,也就是商都,而“四邑”则是散落在商都周围的小聚落,“一个有血缘关系的小的共同体,相当于一个村落……可以从事耕种和狩猎”[6]。所以“以大邑商或洛邑为顶点,在诸侯的领域内各自仍有中心邑,那是由诸侯的一族集团所构成的,那里有各个时代的该地方的政治、文化中心。如果从依据那个中心邑对该地区的其他小邑进行统治来考虑,这个城市式的邑仍处于当时历史的中心。”[7]都与邑的地域对立已具雏形。
在西周时“体国经野”的情形已相当明显。杨宽阐述为“乡(国)遂(野)制度”。“国”是天子王城与诸侯的都城,“野”即是王城与都城以外的地区。并进一步明确了“国人”与“野人”的社会地位,“在各国国都中,主要为国君及大夫士等之宫室宗庙及朝廷官司与外宾所居之旅馆等”[8],“国人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而“野”所居者为士农工商,则不仅耕种土地,还要“对贵族随时贡献和服役”[9]。至此,“国、野”的地域对立及“国人、野人”居住等级完全定型。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王纲不显、等级紊乱,国人与野人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国人”除了城中原有贵族阶层外,还包括原来在“野”居住的士农工商,而居住在“野”中的人则称为“庶人”,所以孟子有“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孟子·万章下》)之说。诸侯变法革新之后,国野之分更成为一种国家制度正式确立。管仲相齐之时,分国鄙、别民居,仅是依现有的居住现状而加以政策上的确认而已,并非真正的革新之举。因为此时的社会早已没有了西周时的礼仪规矩,故孔子有礼崩乐坏之感慨。“都”为统治者居住之地,含有文化、政治中心之意,所以都当与城、国同义。“邑”与“鄙”则是生产之区。“都、鄙”与“国、野”之对立形态应为中国城乡的起源,也是主流文化与民间文化分途的地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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