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崧
凡乌合之徒,以言笑动众,暴慢(2)无节,或累累起坐,或附耳嗫语(3),律录事(4)以本户绳之。奸不衰止者,宜觥录事纠之(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有犯者,辄投其旗于前曰:“某犯觥令。”犯者诺(5)而收执之,拱曰:“知罪。”明府饷其觥而斟焉。犯者右引觥,左执旗附于胸。律录事顾伶曰:“命《曲破》送之。”饮讫,无坠酒,稽首,以旗觥归于觥主曰:“不敢滴沥。”复觥于位。后犯者投以纛。累犯者旗纛俱舞。觥筹尽,有犯者不问。
注 释
(1)出自唐代皇甫崧的《醉乡日月》,内分饮酒、酿酒、风俗等30篇,比较完整地叙述了古代酒事。其书目在《新唐书·艺文志》中有载。
(2)暴慢:粗暴、傲慢。
(3)嗫语:悄悄话。
(4)律录事:唐人宴饮时以一人为录事,执行酒令,亦称席纠或酒纠。
(5)诺:答应。
译 文
凡是不懂酒仪而临时凑聚在一起群饮的乌合之众,有的高声谈论以大言耸人听闻,动作粗暴傲慢没有节制,有的多次起来、坐下,或交头接耳说悄悄话,席间的律录事就应以他们本人的酒量予以处罚。如果他们依然犯令,就请觥录事对他们纠劾(觥录事由性格刚毅、不苟言笑的人承当)。有犯令的,就把小旗投掷在他面前,说:“某某犯了觥令。”犯令的人答应一声,拾起小旗,拱手说:“知罪。”明府就在他酒觥里斟满酒。犯令的人右手持酒觥,左手持旗贴左胸前。律录事回头对伶工说:“奏《曲破》给他送酒。”犯令者把酒饮干,不能有酒滴下来。然后向令官稽首,把小旗、酒觥归还令官,说:“不敢有一滴酒滴在地上。”把酒觥放回原处。若后来再犯令,就把羽毛做成的舞具交给他,让他舞起来。多次犯令的人就在他面前同时舞动羽毛做成的舞具,挥动旗子跳舞。觥筹都罚尽后,再犯令就不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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