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上疑问,近代以来唐代律令的研究者皆有论及。
(一)《唐令拾遗》问世以前的研究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四》中径引上开《唐六典》对于唐令篇目的胪列,并在行文中称“《唐令》一书”,可见其将此一详目视为有唐一代令典之通例。[16]这种观点在此后较长的时段内为中国学界的通说。
日本学者佐藤诚实于明治三十二年(1899)十一月至明治三十三年三月间,在日本《国学院杂志》上连续发表的《律令考》一文,[17]援入参照唐《永徽令》而制定的日本《养老令》篇目、《唐六典》所存《隋令》篇目以及中、日两国的传世文献(如《唐律疏议》、《类聚三代格》等),认为未见于《唐六典》所载《开元令》(佐藤氏并未确定其为开元何年之令)篇目的《学令》、《禄令》、《封爵令》、《假宁令》、《捕亡令》应存于《永徽令》中。此外,他还通过文献学考辨,认定现存的元版《唐律疏议》是开元时的修正本。[18]这种考辨唐令篇目的方法为后来的日本学者所继受,并逐渐细致化。
继佐藤氏之后,中田薰于1904年发表的《唐令与日本令的比较研究》又进一步对唐令篇目予以考订。他首先结合《旧唐书·职官志》所载唐开元后令中的“下牧监丞”在开元前令中为“沙苑丞”和《唐六典》则仅见“沙苑丞”而无“下牧监丞”,推定《唐六典》所载篇目为《开元四年令》;其次,从唐、日史籍中辑出《捕亡令》、《学令》、《禄令》、《假宁令》等名,认为《开元四年令》虽未为其专设单章,但将相关制度编入其他令篇之内。[19]
在1904年出版的《支那法制史》中,浅井虎夫在论及永徽二年(651)删定律令格式、勒成《永徽令》三十卷时,所列的二十七篇令名应是《唐六典》所载的、被中田薰判为《开元四年令》的篇目;[20]但在1911年出版的《中国法典编纂之沿革》一书中,他又认为:《永徽令》虽篇目不详,但《唐律疏议》所引即是,故而辑出二十一篇令名如下:《官品令》、《祠令》、《户令》、《选举令》、《封爵令》、《禄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卤簿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厩牧令》、《关市令》、《狱官令》、《丧葬令》、《杂令》、《营缮令》、《捕亡令》,以此区别《唐六典》所存篇目。至于前述所及因《唐六典》记载而引出的“开元元年”、“开元四年”刊定唐令之说,浅井氏回应道:“按《六典注》称:开元初年,姚元崇撰《令》;四年宋璟撰《令》。几疑三年、七年、二十五年三令之外,又有此二令矣。然此实指敕命撰令之年。其初年令之撰成,则三年也。四年令之成,则七年也。”[21]浅井氏的上述考述,为东川德治、[22]杨鸿烈[23]全盘吸收。
梁启超于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列浅井虎夫《支那法制史》为参考书,其有关唐令篇目的论断则较浅井氏《支那法制史》为进步,与中田氏之说颇近:“此据《唐六典》卷三所载唐令之篇目也。六典之编纂,滥觞于开元十年,杀青于开元二十七年。此所举者,为开元四年之令,抑开元二十五年之令,不可深考。”[24]
在1931年出版的《律令的研究》中,泷川政次郎认为《唐律疏议》所存二十二种令篇之名为《永徽令》所有,而《唐六典》所存二十七篇令名则出自《开元令》。其中,他在浅井氏自《唐律疏议》所辑二十一篇令名之外,又增加了一篇《礼令》。[25]
仁井田陞充分吸收了以上成果,如从浅井氏之说,定《唐六典》所载为《开元七年令》篇目;又在佐藤氏考辨的基础上,详考现存《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26]由此进一步推定现存《唐律疏议》所引令名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之篇,并综考史籍而列出《开元二十五年令》之详目,以及根据隋《开皇令》、日本《养老令》以及宋令篇次排定《开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序列:《官品令》、《州县职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令》、《禄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乐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捕亡令》、《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此外,仁井田氏还从传世文献中辑出开元之前诸令的散见篇目,如《武德令》中的《衣服令》,《贞观令》中的《官品令》、《学令》、《选举令》、《仓库令》,《永徽令》中的《祠令》、《禄令》等。至于泷川氏提出的《礼令》,仁井田氏则明确认为非令典篇目。[27]
至此,有关唐令篇目的争论告一段落。
(二)《唐令拾遗》出版之后的探讨
在《唐令拾遗》出版之后的近半个世纪中,日本学者或完全服膺于仁井田氏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篇目的推测,并据此探讨日、唐令篇目、篇次的差别及其缘由;[28]或仅引《唐六典》之文而以《开元七年令》篇目为例说明唐令体例,至于《开元二十五年令》及开元以前唐令篇目如何,则未加推测,并称不可能完全复原唐令。[29]至于中国学界,杨鸿烈之后的法制史学者则对日本学界的上述探讨未加措意,[30]如程树德、[31]陈顾远[32]等一承沈家本之说,将《唐六典》所载篇目视为有唐一代令典之通例。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日学界又分别对仁井田氏所论定的唐令篇目提出异见。
韩国磐认为,第一,《唐六典》所存唐令篇目为《开元四年令》;第二,比照隋《开皇令》,论述了唐自《贞观令》以下取消《行台诸监职员令》、自《武德令》以下改《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令》为《州县镇戍职员令》的理由;第三,根据敦煌文献,确定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之名;第四,推定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从而以《唐律疏议》中所存令篇为《永徽令》篇目;第五,以武后废弃学校为由,解释《唐六典》所存《开元七年令》不见《学令》的现象;第六,唐令除仁井田陞所定篇目外,还有《礼令》和《时令》。[33]
对于韩氏所持之论,有以下诸点可略作讨论:
第一,有关《唐六典》所载唐令篇目,根据上引典籍记载之差异以及浅井氏之说,可暂定论为《开元七年令》。
第二,既然据敦煌文献可确定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之名,[34]亦应据此对相关令典的篇名进行反思。《唐六典》所载《开皇令》将其名为《东宫职员令》,而《开元七年令》则名之为《东宫王府职员令》,[35]既然《武德令》“大略以开皇为准”,[36]则若无反证,《武德令》中此一篇名亦应定为《东宫职员令》,而非如韩氏所言定为《东宫王府职员令》;既然敦煌残卷中明言《东宫诸府职员》为“令卷第六”,此序与《开皇令》同,由此可知《永徽令》的《官品令》亦应分上、下两卷,[37]而韩氏的“武德、贞观、永徽诸令篇名表”却未体现此点。至于《贞观令》是以《东宫职员令》为名,还是从《东宫诸府职员令》,则暂难论定,而韩氏越过《永徽令》、依《开元七年令》确定《贞观令》此篇之名,实无所据。
第三,韩氏因仁井田氏的唐令篇目列表“详于开元时两次令,而略于武德、贞观、永徽令”,故而详考前三令之篇目,此种学术努力颇值肯定。只是不论佐藤氏,还是中田氏、仁井田氏,其对于前三令篇名的确定乃是以史籍中明确言“某某令”为准;而韩氏则多从条文内容反推其所属的令篇,进而推定该篇之存在,此种思路颇具风险。
第四,至于泷川氏及韩氏所论的《礼令》,[38]本文从仁井田氏之说。理由有二:根据吴丽娱的研究,《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复原的《祠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假宁令》、《丧葬令》“几乎包括了全部与礼有关系的令(《乐令》除外)”,[39]若存有《礼令》一篇,其内容为何?此其一也;通检《唐律疏议》,“礼”、“令”并举有以下两例:
1.【疏】议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40]
2.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41]
在“同姓为婚”条中,《唐律疏议》明确指出“依准礼、令”之“令”乃是《户令》,即“娶妾仍立婚契”;[42]至于所准之“礼”,应为《礼记·曲礼》所称:“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43]故而“礼”、“令”并举,并非意指《礼令》这一法典篇目,而是分别指内容相应的“礼”、“令”之文。这一理解,同样适用于第一例《唐律疏议》“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以及韩氏所列“附于《礼令》”、“修附《礼令》”等记载,此其二也。
与此同时,在日本学界,承继仁井田氏唐令辑佚事业的池田温也对唐令篇目进行了新的探索。他首先试图解释隋《开皇令》与《开元七年令》所代表的唐令之间所存在的篇目及序列的差别;其次,以《开皇令》、《开元七年令》的共同篇目并辅以《养老令》,推测《永徽令》为三十卷三十二篇。这基本承续了日本学者的研究风格,且以仁井田氏有关现存《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说为基础;再次,更正了仁井田氏所排定的《开元二十五年令》令篇的部分次序,即将“26《关市令》、27《医疾令》、28《捕亡令》、29《假宁令》、30《狱官令》”修正为“26《关市令》、27《捕亡令》、28《医疾令》、29《假宁令》”。[44]
其中,池田氏对《行台诸监职员令》的判断与上述韩氏所论不同,即他认为此令在唐初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7世纪后半期逐渐走向下坡,至开元年间基本销声匿迹,故而在《开元七年令》以下皆未见此令篇目。[45]据史料可知,唐初行台的罢废,至武德九年(626)全部完成,[46]未知池田氏所持之论以何为据。因此,《行台诸监职员令》的删除恐怕应从韩氏所论,即自武德以后的《贞观令》始,而不会迟至《开元七年令》。
此外,一般认为《武德令》承开皇旧制,篇目可据《开皇令》排定;而日本《养老令》以《永徽令》为母法,故而《永徽令》可参酌《养老令》及《唐六典》所载令篇而推定。唯有居于二令之间的《贞观令》无所依傍,成为研究的难点所在。如李玉生将《贞观令》视为唐令篇目变化的分水岭,即《贞观令》改《诸省台职员令》为《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删除《行台诸监职员令》并将诸监职员的规定与《诸寺职员令》合并为《寺监职员令》,改《诸卫职员令》为《卫府职员令》,将《封爵俸廪令》、《宫卫军防令》、《仓库厩牧令》分别拆为《封爵令》、《禄令》、《宫卫令》、《军防令》、《仓库令》、《厩牧令》;[47]而高明士同样认为《贞观令》将此前的《诸省台职员令》、《东宫职员令》分别改为《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删并《行台诸监职员令》为《寺监职员令》。[48]应当指出,李、高二氏持论的交合点具有相对可信度,但高氏所论“东宫王府职员”,立足于对S.3375号《永徽令》残卷的识读,从目前可入手的彩版图片看,[49]恐怕尚非定谳之说;至于李氏关于令篇拆分之论,则面临难以自圆其说的障碍:其所列《贞观令》篇目已达三十二种,与史载《贞观令》“三十卷,二十七篇”[50]的规模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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