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圣《狱官令》唐11规定:“诸道女(士)、女冠、僧尼犯罪,徒以上及奸、盗、诈脱法服,依律科断,余犯依僧道法。”对此,董春林推测此处的“僧道法”或许就是《道僧格》。若唐代并未制定《道僧格》,则《狱官令》所称“僧道法”究竟何指?此外,还有学者质疑,《狱官令》所称“僧道法”为何将“僧”置于“道”前?且唐令为何舍“道僧格”而用“僧道法”?[80]欲解决这些疑问,必先廓清《道僧格》的历史面貌。
天圣《狱官令》唐11规定:“诸道女(士)、女冠、僧尼犯罪,徒以上及奸、盗、诈脱法服,依律科断,余犯依僧道法。”[78]根据这一条文,对于道、释两教教徒的犯罪行为,须依据应受刑罚的轻重及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严重者依《唐律》,危害性较轻者准“僧道法”。对此,董春林推测此处的“僧道法”或许就是《道僧格》。[79]然而,《道僧格》不仅没有在传世文献中留下太多痕迹,甚至连这一名称也湮没无闻,只是藉由日本养老《僧尼令》以及《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所载“道僧格”、“唐格”等字样和部分遗文,才为近代以来的学者所认知,其存在与否曾引起过学术论争。若唐代并未制定《道僧格》,则《狱官令》所称“僧道法”究竟何指?此外,还有学者质疑,《狱官令》所称“僧道法”为何将“僧”置于“道”前?且唐令为何舍“道僧格”而用“僧道法”?[80]
欲解决这些疑问,必先廓清《道僧格》的历史面貌。而自近代以来,学界有关《道僧格》的研究成果虽称不上宏富,但治中、日宗教史、制度史的学者皆不约而同地投入其中,几乎穷尽了相关的唐代史料,讨论的范围亦涉及这一法律文本的各个方面,所以本节不拟重复征引这些已为反复使用的史料,欲以勾勒研究演进、提出诸说的可疑之处、尝试给予相对合理解释的方式,来展现唐代《道僧格》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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