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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僧格》制定的时间

时间:2023-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诸户氏认为,在二叶氏所提示的四个《道僧格》的制定时点中,只有玄奘上表所称的永徽六年之前的“旧格”能够成立。至于二叶氏所论“灼肤体”未禁于《道僧格》的疑点,诸户氏认为《道僧格》乃是删修诏敕而成的特别法,贞观九年度僧诏之外的敕令或许将此禁止性条款删除,故而未见录于常法之内。又,即便《道僧格》制定的时点可以确定,那么它的存续时间又如何?

既然学界通说皆认为唐代存在《道僧格》,则其制定时间为何?

泷川政次郎引元代《佛祖历代通载》所记,认为太宗因唐贞观九年(635)玄琬上表而颁布有关度僧之诏,“自今宜令所司,依附六律,丙申参以金科,明为条制”,其中的“条制”即为《道僧格》,而“丙申”即为贞观十年。[93]

二叶宪香则提出了质疑:第一,在泷川氏所引《佛祖历代通载》中,“丙申”一词与“六律”相接,其意不明,按照《释氏稽古略》的同一记载可知,“丙申”在“明为条制”之后,乃是另一记事的起始,故而不能定贞观十年为《道僧格》的立法始点;第二,太宗的“条制”仅针对“度僧”而言,与《道僧格》普遍适用于道、僧两个教团的属性相悖,最多可被称为“僧格”;第三,太宗度僧诏中有“灼肤体,骇俗惊愚”(或“肤焚指,骇俗惊愚”)之句,若是贞观十年制定《道僧格》,则必然对此行为有所禁止,然《令集解》对于《僧尼令》第27条“焚身舍身条”的注释中有“检道僧格无有此条”之句,由此可知贞观十年并非《道僧格》的制定时间。在此质疑的基础上,二叶氏提出了历次修订《道僧格》的标志时点:武德九年(626)之前的“旧定”之制;[94]武德九年“沙汰僧道诏”所提示的“明为条式”;[95]玄奘上表所称的永徽六年(655)“同俗法推勘”敕颁布之前的“旧格”、“条制”;[96]永徽六年“同俗法推勘”敕。[97]又由于日本《养老令》继受自唐代《永徽令》,而《僧尼令》中又见“依律科罪”之语,可见其依“俗法推勘”的性格,因此二叶氏推断日本《僧尼令》之蓝本乃是永徽六年“同俗法推勘”之《道僧格》。[98]

诸户立雄对二叶氏之论证进行了逐一辩驳:第一,武德九年“沙汰”诏在随即而来的“玄武门之变”、太宗即位后被废除,即便诏内所称“明为条式”乃是制定《道僧格》的立法命令,那么这一立法活动也因帝位易替而未获落实;第二,武德九年之诏规定“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余悉罢之”,而太宗废止此诏、“宜依旧定”,这一“旧定”并非是二叶氏所谓的《道僧格》,而是武德九年之前的寺观数量及僧道归属;第三,永徽六年之敕仅针对“情难知者”的道僧犯罪,而且仅指向审讯时加杖与否,这种“同俗法推勘”的权宜之策并非新定《道僧格》;第四,《唐会要》载齐澣于开元二十九年(741)上奏称“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处分”,[99]可见即便仅称“道格”,亦可适用于“僧尼”,何况《唐律疏议》明定“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之条,所以即便贞观九年之诏仅指向度僧,但也应普遍适用于道僧两教。由此,诸户氏认为,在二叶氏所提示的四个《道僧格》的制定时点中,只有玄奘上表所称的永徽六年之前的“旧格”能够成立。而《道僧格》作为以僧道为对象的特别法,应与唐代律、令、格、式密切相关,泷川氏所提示的贞观九年之诏所称“条制”,可理解为正在制定中的《道僧格》,它与《贞观格》一起在贞观十一年(637)被颁行。当然,《贞观格》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并不包含《道僧格》。至于二叶氏所论“灼肤体”未禁于《道僧格》的疑点,诸户氏认为《道僧格》乃是删修诏敕而成的特别法,贞观九年度僧诏之外的敕令或许将此禁止性条款删除,故而未见录于常法之内。[100]

秋月观暎最初仅将《道僧格》法律效力的存续限定于贞观至天宝初期(唐初期到中期),[101]其后与诸户氏一样持“贞观十一年”说,但其立论略有差别:第一,太宗废止武德九年之诏而依“旧定”,此处的“旧定”既非二叶氏所谓的《道僧格》,亦非诸户氏所称的“原状”,毋宁是二叶氏所否定的“前代习惯”;[102]第二,《道僧格》中有关出家的告牒抵徒刑一年、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处以“苦使”这种特别刑罚等规定,皆与强调“同俗法推勘”的永徽六年敕大相径庭;第三,永徽六年敕所称“情难知者”,并非是诸户氏所言的犯罪情况难以知晓,而是指无法判断是否经由合法途径出家,由此造成是否适用俗法的选择障碍;第四,《道僧格》制定时间的上限应是贞观十一年正月十五日太宗颁布“至于称谓,其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之诏,而下限则在上元元年(674)八月二十四日高宗下诏“公私斋会,及参集之处,道士、女冠在东,僧尼在西,不为先后”。由此判定《道僧格》乃是贞观十一年律令格式编纂事业的重要一环。至于《道僧格》之所以不在以尚书诸曹之名为篇的《贞观格》之内,乃是由其与《祠部格》的关系所定(详后)。[103]

上开诸家对于《道僧格》年代的考订皆围绕太宗贞观九年的度僧诏展开,然而此诏颁布的年代仅见于元代佛传文献《佛祖统记》、《佛祖历代通载》、《释氏稽古略》等,《广弘明集》虽录全文,但未标示时间。陆扬在研究鸠摩罗什时曾提醒学人:“佛教僧人笔下的鸠摩罗什的生平年月和他们在叙述中所要凸显的鸠摩罗什的某种特质有紧密的关联。所以佛教史家自己的年表也可以是根据他们自己的需要来制作。”[104]《佛祖统记》等将该诏列于贞观九年玄琬上表的记载之后,未必不是一种叙事手段。其实,对于此诏的颁行年代,许多史家持相对审慎的态度,如汤用彤与范文澜分别编就的《隋唐佛教大事年表》、《隋唐五代佛教大事年表》皆将“下诏度僧三千”列于“贞观三年(629)”项下,[105]池田温在整理唐代诏敕时,将《度僧于天下诏》列于“贞观中”而未判定其具体年代,[106]皆未以元代佛传文献为据。竺沙雅章认为此诏的颁行年代未必无据,《广弘明集》将此诏列于贞观三年颁布的《于行阵所立七寺诏》、《舍旧宅造兴圣寺诏》之间,且《续高僧传》卷二〇《明净传》贞观三年祈雨记事下,有“敕乃度三千僧”之句,由此可判定《度僧诏》颁行于贞观三年。[107]

此外,袁红认为《道僧格》的成立时期乃在武德九年至贞观九年之间,但理由不详。[108]

综上可知,诸家所判定的制定年代大约在贞观三年至永徽六年这一时限内。只是上述诸户氏、秋月氏等虽将其与唐代律、令、格、式等普通法的立法相联系,但皆将两者视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换言之是两类法律文件、两个立法活动,如此,在缺乏明确史料记载的情况下,如何能将《贞观格》的制定时间套用于《道僧格》的立法上?又,即便《道僧格》制定的时点可以确定,那么它的存续时间又如何?

《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载:

A.贞观十一年(637)正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道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

B.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109]

由上可知,《贞观格》十八卷,为留司格;《永徽格》分散颁与留司两部,分别为七卷与十八卷。其中,史料A中有“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两句,皆提示了唐格的篇名线索,但亦产生两个疑问:第一,“初为七卷”、“别为《留司格》一卷”分明与《贞观格》、《永徽格》的卷数不同,那么“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之句能否用于概括《贞观格》、《永徽格》的体例?第二,末句“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究竟是涵盖从《贞观格》到《开元后格》的历次格典,还是仅指开元前、后格?换言之,从贞观到开元,格典的体例是渐次变化抑或固定不变?若是唐格的篇目始终未变,那么《道僧格》必然不在“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的唐格之内,或许只能诉诸诸户氏、秋月氏所持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分而立之的观点;但若唐格体例并非定型于《贞观格》,那么《道僧格》未必不是贞观、永徽格典之一篇。尤其是,“道僧格”之名涉及道、僧孰先孰后的问题,前述已及上元元年(674)八月二十四日高宗下诏,令道、僧立位“不为先后”,此时无论是“道僧格”还是“僧道格”,皆有排名先后的嫌疑,既然“道僧格”作为一种法律名称已无法存在,则转向《祠部格》乃是水到渠成之事。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下有“凡格二十有四篇”之句,并有记述篇目、流变、立法情况的注文,相关部分与上引《旧唐书》史料A完全一致,为其史源所在。刘俊文认为,《唐六典》这段有关唐格的注文遍举贞观至开元的诸格,唯独不及《神龙格》,或许文中所谓“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乃是对《神龙格》的概括。[110]那么,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的篇名体例是否始于《神龙格》?又,从上引史料亦可见,自《贞观格》以下,《永徽格》一分为二,至《太极格》则不再区分散颁、留司。[111]刘氏进一步总结了唐格形式、卷数的变化:《武德新格》53条;《贞观格》18卷;《永徽散颁天下格》7卷、《永徽留本司行格》18卷;《永徽散行天下格中本》7卷、《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18卷;《永徽散行天下格后本》7卷、《永徽留本司行格后本》11卷;《垂拱格》2卷、《垂拱留司格》6卷;《神龙散颁格》7卷、《神龙留司格》1卷;《太极格》10卷;《开元格》10卷;《开元后格》10卷;《开元新格》10卷;《天宝新定开元新格》10卷;《贞元格》卷数不明;《开成详定格》10卷。[112]既然唐格之形式、卷数皆变动不居,如此篇目又怎会一成不变?

只是学界一般认为《唐六典》乃是据开元之制撰就,[113]其关于唐格部分的描述为何会转以《神龙格》为据?滋贺秀三将《开元后格》细分为“散颁格九卷,留司格一卷”,应是认为“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之句乃是对《开元后格》的描述,其中“七卷”为“九卷”之误。[114]坂上康俊亦从此说。[115]然而,即便《开元后格》依旧一分为二,维持《永徽格》以下的体例,也无法证明唐格的篇名始终如一,因为仅留司格的卷数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高明士认同“七卷”为“九卷”之误的观点,且依据《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唐贞观敕格十卷”、“贞观敕九卷”的记载,推断A段史料“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九)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中,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的九卷为“贞观敕”,加上《留司格》一卷,恰好构成“贞观敕格十卷”;至于“(贞观)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与“(贞观)《留司格》一卷”的矛盾,则以“留本司施行”五字为衍文予以解释,如此十八卷《贞观格》宜被认为与永徽以后的“散颁格”具有相同性质。[116]但是,B段史料明确记载,格分留司、散颁二种,始于永徽。[117]因此,如欲圆融解释A段史料中的矛盾记载,或许应如笔者所论,诉诸格篇动态变化的可能性。[118]

又,敦煌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载:

1 散颁刑部格卷

……

3   刑部 都部 比部 司门

(后略)[119]

此文书虽有定名“散颁刑部格”,但其条文并非被分别厘入“刑部”、“都部”、“比部”、“司门”刑部四司之下,无法被冠名为何司之格。刘俊文认为这或许是《散颁格》与《留司格》的区别所在,[120]高明士则认为唐格篇名本来便是如此。[121]但若如上所言,唐格篇目处于变动状态,或许《神龙散颁格》正是一种向二十四司为篇演化的过渡性文本。[122]

总之,历次所修唐格的形式、卷数、篇名间有变化,而《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皆保持了18卷的篇幅,故而可推测为:以上三格并非以尚书省诸曹名篇,《道僧格》乃是《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至于散颁天下格、散行天下格是否同样如此,此处限于史料,暂且不论);而修纂于仪凤年间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后本》减为11卷,且此前唐高宗已于上元元年下诏道、僧立位“不为先后”,“道僧格”之名也无存在可能,故而发生篇名变化。[123]《道僧格》之所以鲜见于中国的传世典籍,大略与其存续时间较短且为格典之单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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