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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仁行义,先义后利

时间:2023-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子的义利观是为了达到公共性的目的,主张义重于利。“仁”是公共价值的核心,“义”是公共价值的显现,先义后利真实地体现了公共价值导向。当权者的征战是对百姓、社会主体“义”的危害,是地地道道的个人私利,不具有价值的公共性。孟子的“义”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黎民百姓的公利,这种“义”是国家之利、人民之利,也是国君之利,与

前面讲到天人关系,天人关系着重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则主要讲义利关系,义利关系着重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渊源上说,天人关系对义利关系有较大的影响,它是最具有形而上层面的理论问题。孟子的义利观是为了达到公共性的目的,主张义重于利。孟子的“天人合一”是理想境界的价值观,他所说的天是义理之天,天是道德义理等价值存在的本体,人作为道德义理等价值存在的体现者,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义理准则都来源于天道、本于天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天与人相通。可见,“天人合一”需要“义”的道德规范,天人观在孟子那里直接影响了他的义利观。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义利观是天人观的逻辑推演和派生。天人观注重理想层面,义利观则注重现实层面,义利关系与现实社会联系更密切。孟子的“天人合一”注重一种道德至善,追求一种义理,在义利关系上自然就会注重“义”的地位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孟子提出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价值观,把“义”放在重要地位。

“义”和“利”是一对价值范畴,它们是任何一个价值主体内在的两种价值目标。由于价值主体所处的情况的差异,他们在价值取向时总是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最大化的价值目标,追求一种“利”,或者追求一种“义”。但由于价值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价值冲突,各主体之间就会在对立中寻求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求同存异,这就是社会价值目标,价值主体是社会中共同的存在体。“义”就是一种社会价值目标,是对“仁”的一种实现。韩愈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于外之谓德。”[6]因此“义”是行动相宜,具有公共理性的性质。孟子的义利观主要以解决义利矛盾为目标,运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方法论,形成了居仁行义、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的价值观。

首先,公共价值的核心是居仁行义。义利观的核心必然以“仁”为中心,“仁”是公共价值的源头,“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的义重于利的价值观始终与仁义的“道统”相连,仁义是道德思想的核心,既是天的道德又是人的道德,但人之道并不就完全是天之道,人道必须与天道结合。孟子在天人合一的前提下,提出了“居仁行义”的思想以适应义重于利的价值观,“居仁行义”是一种道德取向,是义利观的导向标。孟子根据“人性本善”的理论设定,认为心存仁德,行动由义,“仁,人之安宅也; 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7]对人来说,需要“以仁存心”,以仁居心,完成道德的内化,同时行动要有正确的道德,以“仁”的道德来行事,内化与外现相统一,这种统一就是一种完美的境界,“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8]“居”的意思是经常在者,即经常以“仁”为牵挂,行动由义,大人君子的事情便周全了。可见“居仁行义”的价值观是君子应具有的观念,是大人追求的道德情操,显然也是君子人格。在孟子那里这种人格通过两个方面表现: 一方面强调作为人必须具有修养之性,所谓“存心养性”,是一种内化的品格; 另一方面自己对他人的“义”又是一种外化,善于“推己及人”。这两个方面都反映了天命论中的奋发精神,即主动行义。

其次,为了达到“义”要先义后利。“仁”是公共价值的核心,“义”是公共价值的显现,先义后利真实地体现了公共价值导向。孔子推崇“义”,鄙薄“利”: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9]。孟子继承了这一思想传统,表面看来好像是崇义非利,实际上却是先义后利,也可说是义重于利。孟子见梁惠王时,梁惠王问: “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直接说: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 ‘何以利吾国?’大夫曰: ‘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 ‘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 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 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10]孟子劝说梁惠王只讲仁义,不必讲利,讲利的结果导致争夺,国家危亡,不讲仁义还会导致遗弃父母、怠慢君主。一方面“何必曰利?”崇义非利; 另一方面先义后利,“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孟子认为如果后义先利,必然导致贪欲不断,战争不断。

孟子所说的“义”是指“仁”指导下的公共价值在社会上的推行。“仁,人心也。义,人路也。”[11]“义”是社会行为准则,可以指社会正义的事业,是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主体是社会整体的人或多数的人,才能视为有价值的“义”存在。这个“义”可以从“身”“家”“国”所需的“利”的价值进行逐级上升达到,“义”的价值主体是社会全体的人,尽管有些时候单个主体也推行“义”,但这并不能否认价值主体的社会性、共同性。对于上层社会来说,为了长远利益,就必须考虑以整个社会主体为价值主体,此时“义”为“大利”“久利”和整体之利,“义”中有“利”。

与“义”相对,“利”在孟子那里是指个人的、小集团的局部的利益和暂时利益,“利”是一种相对性的存在,价值主体有“身”“家”“国”还有社会,在社会里,“家”相对于“国”来说是“利”,“身”相对于“家”来说是“利”,“家”的利益对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价值主体来说就是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有时称之为个体私利。孟子一再反对利,实质是反对统治者为了满足个人私利、贪欲之利而不顾大“义”,损害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反对“后义而先利”。孟子说的“上下交征利则国危”是指由于个人的小利益而危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如国君为了实现个人称霸的私利而不顾国家利益,危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当权者的征战是对百姓、社会主体“义”的危害,是地地道道的个人私利,不具有价值的公共性。

孟子讲“义”并不完全否定“利”。“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利”,只不过是“长远之利”“整体之利”。孟子也并非不讲个人私利,他只是反对“后义而先利”把个人私利放在第一位; 如果先义而后利,把义放在第一位,他也赞成满足个人的某种程度的私利。“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12]国君在与民同乐的前提下,可以游山玩水,驰骋田猎,以适当满足个人私利。孟子的“义”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黎民百姓的公利,这种“义”是国家之利、人民之利,也是国君之利,与“天”的涵义基本吻合。当然这种“利”对黎民百姓来说是小范围的、有限制的,最终受制于国君之利,受制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服从所谓大义。

第三,关键时候还要舍生取义。从大的方面讲,孟子的义利观基本上是义重于利,先义后利,这是两者在矛盾可以调和的情况下形成的义利观。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不可排列先后和轻重时,当义利关系出现尖锐的对抗时,主体的价值选择必须有利于自身发展、实现自身价值,既要物质价值的实现,也要精神价值的实现,但二者只能选一。一般而言,社会价值是以道德为基础,精神道德价值被认为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人们总是高扬精神价值,认为精神价值具有较高层次,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孟子对“义”“利”不可调和情况下的“义”和“生”作出了“舍生取义”的价值选择。在这种不可调和情况中,“生”就是一种“利”。舍生取义既是一种价值选择,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孟子首先拿鱼和熊掌做对比,做出最佳选择取熊掌,“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13]。“我”是价值主体,鱼和熊掌是价值客体,对主体都有正价值,但熊掌更珍贵,营养更丰富,在“不可得兼”之时,只能是取熊掌。这个比喻对解决“义”“生”的对抗有作用,他说: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4]。价值主体“我”在价值关系“义”和“生”“不可得兼”的时候,必须做出“舍生取义”的价值选择。孟子拿鱼和熊掌作比喻是对“义”“生”做出选择。对“义”“生”进行比较时,“生”就相当于“利”,属于物质层面的价值,孟子认为“义”是一种道德,我们认为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孟子认为“义”为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孟子认为当一个人的价值取向面临最终抉择而无法回避时,这是判断一个人价值取向的最好时机,“舍生取义”表现了人的高风亮节和高贵的品质。实际上两种价值选择都有利于自身存在的价值,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但若两者发生矛盾对抗时,一方的存在就必须否定另一方的存在,尽管另一方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否认了也并不代表另一方没有存在的权利。因此在“义”“生”两种价值发生对抗时,只取其一,要么“义”,要么“生”。从实现自身价值的角度进行选择,只能“舍生取义”。孟子的价值观念中“义”的价值高于“生”的价值,人可以不要生命,但必须有仁义道德,强调了道德精神价值的至高无上性。“舍生取义”是一种价值选择,但这种选择以观念的形式形成后,就是一种公共价值观。“舍生取义”的价值观喻示着献身正义事业的精神,它是面对生死存亡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曾激励过志士仁人为正义的事业而奋斗,有极大的意义,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当然是一种公共价值观念所产生的效应。

“居仁行义,义重于利”的价值观突出了君王的价值选择应以天下公利为首要的价值观念,其公共性质在于以天下黎民百姓为主体,考虑天下人共同的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调节。仁义是公共价值的核心,义重于利是公共价值观念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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