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群是一个有机的、具有生命力的产业群落,一般都要经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即从集聚(agglomeration)到集群(cluster)再到集群高级阶段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既有集群最初形成的经济逻辑和经济动因,又有其演进过程中的推动力。[1]集群形成和演进机制(机理)是产业集群重要的研究内容,经济学、地理学、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或学派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有些是着重于解释产业集聚的机制,如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韦伯的区位理论、佩鲁的增长极理论和克鲁格曼的工业集聚理论等; 有些是着重于研究产业集群的形成和演进机制的,如新制度经济学分工协作与交易费用理论、社会经济网络理论和创新学派等。由于产业集群从单纯的相关产业集聚体向集群转变不是突变的,也没有截然的界限,再加上关于产业集群概念的泛化,各学派在研究产业集聚的动力机制、产业集群的形成机制和演进机制等方面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各有侧重罢了。最初促使产业集聚形成集聚体,再由集聚体向产业集群转变以及集群形成后逐步向高级阶段演化的主导因素和推动力还是有差别的,如在产业集聚阶段的主导因素是外部经济效应,由集聚向集群的转变和集群形成后主要是集群内各经济行为主体的合作、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成为集群发展的动力,而到了集群的高级阶段则主要是根植于共同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基础上的区域创新网络为产业集群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动力。[2]产业集群的基础理论主要有工业区位理论、集聚经济理论、分工协作理论、竞争优势理论、产业集群租金理论等。但是,针对不同的产业,这些理论的适用性是有差别的。旅游商品产业集群是产业集群在旅游商品产业的具体应用,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形成与发展也可以在理论上获得支持,尤其是以下几个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理论最早是由科斯(Coase)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 二是谈判和签约的费用; 三是其他方面的不利费用。[3]经过阿罗(Arrow)、威廉姆森(Williamson)以及张五常等人的深入研究与发展,目前的交易费用理论体系完善,内容丰富。总的来说,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所花费的与交易有关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收集和传递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分布和质量的信息费用; 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费用; 当价格可以商议时,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的费用; 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费用; 监督合同履行的费用; 履行合同的费用; 在一方未履行合同并因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后者提出起诉,要求赔偿的费用; 保护双方权益,防止第三方侵权,比如防止剽窃、侵犯专利权等费用; 其他上述不曾列入的有关交易活动的费用支出。[4]
旅游商品产业集群是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与机构(包括旅游商品研发机构、为旅游商品生产与流通提供辅助支持的企业与部门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聚集。因此,在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内,企业与企业之间较为熟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彼此间的信任与合作程度增加,节省了搜寻成本以及谈判成本等,这就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旅游商品产业集群作为一个整体,是一种介于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新制度形式,它大大减少了市场上交易者的数量,从而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交易双方在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达成交易,这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可以说,旅游商品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是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其自身又能促进交易费用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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