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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排法的推行和度宗之立

时间:2023-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皆为公田法的推行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从上可知,早在贾似道推行公田法之前,这项措施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处于萌芽之中。推行公田法,从其本意而言,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之策,除了可兴五利,还能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因而理宗下“御笔”表示同意。实施公田法的第一步,就是合并诡析之田,他们要求理宗内批尚书省,“严立赏罚,究归并之弊”。

一、公田法推行的历史背景

南宋为应付对外战争,一直保持着庞大的兵力,所以对军粮的需要量甚大。但由于税籍管理混乱,地主逃税严重,加上战乱的破坏,南宋政府通过二税而获取的粮食不多,军粮供应主要依赖于和籴。

南宋中后期,和籴数量越来越多,困难也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是给价太低,又大多以楮币、度牒充数,而楮币严重贬值,度牒卖不出去,所以早在淳熙元年(1174),就有官员奏称,名为和籴,实则“与白著一同”[49]。许多地方的和籴实际上已经成了一种科敷,其负担之重,不仅使一般自耕农苦不堪言,也使一些大户破产。刘克庄说:“增额抑价,浙中巨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50]他的话虽不免有些夸大,但和籴已严重动摇了南宋的统治基础却是事实。此外,和籴中弊端百出,地方官借和籴之机,用市斗籴粮,加收耗米、斛面,以增加收入;胥吏则百般索取,更加重了民户的负担。还有和籴的摊派也很不合理,重担主要落在贫弱户和中、小地主的头上。

在这种情况下,和籴实难以为继,故有人提出限田之议,有人甚至要恢复井田制。宁宗朝的叶适曾提出“买田赡养诸军”的建议,以保证军粮供应,免除和籴负担,缓和土地兼并,企图做到一举三得[51]。端平元年(1234),刘克庄也提出了类似建议,不过他不主张回买田亩,而主张对大地主强制征籴,“令所居郡县各按版籍,十籴其七,若傍郡邻县之侨产则全籴焉。籴十年止,十年之外,国用少纾,则给其值”[52]。次年,官员王迈甚至以为,“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何疑而不没之官”[53]?这些都是推行公田法在思想上的渊源。

北宋末年,到处实行括私田为公田。韩侂胄被杀后,朝廷没收了他及其同党的田产,置“安边所”,每年收入米七十二万余石,钱一百三十一万余缗,其后“军需边用,每于此取之”[54]。淳祐七年(1247),有人提出将天下废弃荒地和公有土地“开为良田,裨国饷”。理宗命史宅之领其事,在江浙诸州括公田,置“田事所”,将“一应天下沙田、围田、圩(田)、没官田等并行拨隶本所”[55],为国家提供了部分粮食。这些可以看作是以公田助军饷之始。

在南宋时,无论民间或官府,比较普遍地出现了买田养事的做法。如绍兴年间,金华西山乡有一乡绅叫汪灌,他深感当时差役之害民,一日召集大姓,共同商讨,定出了负担差役的办法:把全乡主户,按物力高低,定为三等,著于籍,依次轮流充差。若一户应差,则众户出钱助役,这样“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后来,大家感到每次出钱助役太麻烦,就共同“割田百亩”,以其田租助役,每当里正更换,“旧里正以田授新里正”。据说,自实行这一办法后,“几历三十年,西山役讼,不至于公门”[56]。这种买田助役的做法,其他地方也相继效仿,如嘉熙元年(1237)八月,平江府常熟县将官民户余剩助役钱以及县府拨给的官钱共二万二千三百贯文(官会)买田,“约可买田八百余亩,可得租米六百余石”[57],以供助役之用。再如宝祐六年(1258)三月,庆元府为疏浚河道,用钱三十贯七百文(九十八陌),买入水田二十九亩三角二十五步,每年得租米二十一石一斗,以为淘沙工钱[58]。这些则可以看作是公田法在具体执行上的渊源。以上皆为公田法的推行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从上可知,早在贾似道推行公田法之前,这项措施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处于萌芽之中。它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并不是贾似道等人凭空可以想象得出来,也不能因为是权相贾似道力主推行,所以就要对公田法作出全面否定。

二、公田法推行的经过

理宗朝后期,宋、蒙战争全面展开,军费开支急剧增加,财政危机空前严重。这时南宋政府对和籴的依赖之深,已达到“国用边饷,皆仰和籴”[59]的程度。为了能使和籴继续下去,只能大量发行楮币,而滥发楮币的结果,造成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和籴仍等于科配,终于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怪圈。

景定三年(1262),正当理宗和右相贾似道被造楮、和籴、军粮供应等问题搞得焦头烂额之际,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先后向贾似道献上回买公田之策,并很快被他采纳。四年二月,在贾似道的指使下,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虑和张睎颜上疏说:

三边屯列,非食不饱,诸路和籴,非楮不行。既未免于廪兵,则和籴所宜广图;既不免于和籴,则楮币未容缩造。为今日计,欲便国便民,而办军食、重楮价者,莫若行祖宗限田之制。以官品计顷,以品格计数,下两浙、江东西和籴去处,先行归并诡析,后将官户田产逾限之数,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但得一千万亩之田,则每岁可收六七百万石之米,其于军饷,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矣,实为无穷之利。”[60]

这就是公田法实施目的和具体措施。推行公田法,从其本意而言,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之策,除了可兴五利,还能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因而理宗下“御笔”表示同意。

时吴势卿已死,遂由刘良贵出任提领,以太府丞陈訔为简阅官,作为刘良贵的副手。实施公田法的第一步,就是合并诡析之田,他们要求理宗内批尚书省,“严立赏罚,究归并之弊”。可是真正开始推行,理宗就不免产生犹豫,因为这样势必要损害到拥有众多田产的官僚、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抵制,所以他一方面承认“永免和籴,无如买逾限之田为良法”,另一方面则借口“东作方兴”,主张待秋收后再“续议施行”。贾似道见理宗对公田法的态度产生动摇,“愤然以去就争之”,逼得理宗只得下诏肯定回买公田的“良法美意”,并同意先实行于浙西路,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到江东西等地。

浙西路是南宋统治的核心地区,大多为鱼米之乡,其地包括临安、平江(江苏苏州)、镇江(今属江苏)、嘉兴(今属浙江)四府,安吉(浙江湖州)、常州(今属江苏)、严州(浙江建德)三州,江阴军(今属江苏)一军。临安府是行在,严州土地较为贫瘠,除了这两个州府外,其他六个州郡皆为推行公田法之地。贾似道带头献出浙西一万亩田,“作为官田表倡”,理宗之弟嗣荣王赵与芮、浙西路安抚使机宜文字赵孟奎也相继投卖,“自是朝野卷舌,噤不敢发一语”[61],反对的浪潮暂时被遏止。于是设立“官田所”,六个州郡的长官兼任回买公田的专官,副以监司、州郡属僚和罢任官员。又颁布奖惩条例,完成得好的升官奖励,推行不力者则遭劾罢。当年六月,在上述六郡买得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刘良贵、陈訔等有关官员分别获得升秩奖励。[62]

最初回买公田的对象是官户逾限之田,按《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田格》记载,官户免差科的土地限额为: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以下依次类推,至九品为五顷。公田法规定,品官必须将逾限之田的三分之一出买充公田,“无官之家亦以九品之限与之”[63]。由于品官逾限之田不足以充公田之数,故稍后即将回买范围扩大,凡占田超过二百亩者,不论官户、民户,都要买超过部分的三分之一,最后又降至百亩以上之家也不能免,遂使回买实际上成了“派买”。

所买田价依照租额高低而有等差,亩起租满一石的偿二百贯,九斗的偿一百八十贯,八斗的偿一百六贯,以下依次类推。买田满五千亩以上的,给银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会子二分半;五千亩以下的,银半分,官告、度牒各三分,会子三分半;一千亩以下的,度牒、会子各半;五百亩以下的,全给会子。但实际执行时,每租一石只给十八界会子四十贯,不及石者,相应以减,“而半是告、牒”。于是在推行公田法的同时,下诏每日增印会子十五万贯,用以回买逾限之田。[64]

公田回买完毕,设立平江、嘉兴、安吉、镇江常州江阴四个“分司”加以管理。由选人担任分司官员,他们任满后可以理为“须入”。每乡建官庄一所,庄官“以富饶者充应”,每二年一替,负责征租和运送租米。公田租额比私田减收百分之二十,不许多收斛面,以示优待,若遇旱涝灾害,则另议租额。咸淳四年(1268)又取消官庄,改为召佃,或一二千亩,或数百亩为单位,招人承佃,再由佃主分佃给农民,佃主代替了原来庄官的责任,分司只负责催租。由于催租的工作极其艰巨,所以各分司都增设了差催官。

德祐元年(1275)三月,贾似道兵败丁家洲后被贬黜,元军已进至长江以南。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官员群起而攻击公田法,朝廷遂下诏说:“公田之创,非理宗之本意。稔恶召怨,最为民苦,截日住罢。其田尽给付原佃主,仰率租户、义兵,会合防拓。”稍后,借口“秋成在迩,饷军方急”[65],下令延迟一年归还原来业主。但南宋政权尚没有来得及废除公田,元军已占领了包括临安府在内的浙西地区。

三、公田法的积极作用和失败原因

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带头投献自己的土地,想行一事而兴五利,以挽救社会危机,实现富国强兵,主观愿望是为了南宋政权的根本利益,出发点不能说不好。公田法前后共推行十二年,它到底收了多少租米,解决了多少军饷,对减少楮币发行、缓和土地兼并有何影响,虽然缺乏具体数字,但其积极作用则显而易见,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自推行公田法以后,和籴数量虽然减少,军粮供应却得到满足。据《咸淳临安志》卷九《丰储仓》条载,景定四年(1263),“以公田租浩瀚,诸仓不足以受”,乃创建此仓,著作佐郎林应炎作《仓记》,其中云:

景定壬戌(按即四年),太傅、大丞相、枢使、魏国公为先皇帝言:“图救楮,莫如免籴;图免籴,莫如买公田。公田蹔费,永宁之图也。”诏行之浙右。年为屡丰,租入益裕,江淮之大军,转般陈陈相因,如京师之端平、淳祐、平籴等仓无所于容,向蓄才三月,今不啻三年耕之蓄矣。越明年,增创丰储仓,命领庾事陈公防、军计赵嗣嘉、农丞吴益董其役……

又据同书同卷《咸淳仓》条载,咸淳四年(1268),“朝廷议建廪,增贮公田岁入之米,乃捐钱”筑成此仓,“凡为厫百,为间五百有二,为米六百万石”。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冯梦得作《仓记》,其中云:

昔在先帝……深念异时,岁下郡国,籴官办于楮,与吏并缘为奸,日载其怨。每与魏公共论兹事,以为泉源之浑浑,丘山之暴暴也,是惟仿佛《周官》法度之遗焉其可。由是买浙西六州公田,蠲和籴,停造楮。时人始而愕,中而疑,久而厌然以服。呜呼!难与虑始者民也,不能什利者法也。今岁不籴,楮不造,民不加赋,皆得以自有其有,而粟之积于毂下者已六百万斛,隶外司农者不与焉。

以上记载,虽不乏对贾似道阿谀奉承之语,但推行公田法后,国家粮仓因而丰盈,和籴得以减少甚至停止却是事实。自景定以后,宋元战争虽然激烈进行,但军饷供应却沛然有余,这应该说是实行公田法的最大成果。

其次,楮币得以减造,物价得以稳定。南宋政府在回买公田之际,为支付田价,一度大造楮币,可是一旦回买完成,国库贮粮丰盈,和籴停止以后,国家对楮币的需要量就可以减少。景定四年七月,据尚书省奏称:“中外支用粗足,已行减造会子。今置公田,免籴本,又合减造。”理宗随即下诏:“每日更减五万。”[66]直到咸淳四年,仍然是“岁不籴,楮不造”,出现了南宋后期经济上少有的好现象。从中可以看出公田法对减少楮币发行所起的作用。而楮币一经减造,物价飞涨的局面就比较容易得到控制。

第三,由于国家囤积了大量粮食,对平抑粮价起到一定作用。如咸淳元年(1265),度宗下诏:“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67]自当年起,凡遇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68]。此外,官僚、地主的部分土地充作官田后,对当时疯狂发展的土地兼并,多少起到一些抑制作用。总之,公田法推行以后,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原先“一事行而五利兴”的目的,但还是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公田法实行之初,太子左庶子、太子詹事徐经孙给贾似道写信,反映了南宋部分正直官员的意见。徐经孙一方面充分肯定公田法实施的意义,认为“公家之利如此,民间之利如彼,可谓仁之至,义之尽矣”。另一方面对于公田法也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一是要查实每户的占田数,手续极为复杂,“必索各户出身官诰,而后知所占品限虚实;必索各户砧基簿书,而后知所买亩段着落”,这样是否可行?二是投买的土地如何作价?是听凭官牙,抑或听凭人户所申?三是今后公田种子、耕牛将由谁来发放给佃农?四是公田如遇水旱灾害,租税由谁主持减放?此外,还有夏税迟纳之疑,楮价日杀之疑。徐经孙最后还提出了众人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以浙西合买之田计之,未必能及常年和籴之数,他路或如是,所买之田又不足以为所得军饷之备,又如何?”徐经孙最后要求朝廷对于上述问题,“须条示画一为之区处,使官吏有所奉承,而无所容其夤缘之扰;人户无所疑惑,而有以知吾平明之公。则此二举不惟可以除二弊兴五利,实可为长久之良策矣。”[69]

可能由于针对徐经孙等人的疑问,并吸取了以往的各种经验和教训,所以公田法的条法还是比较周密,它选择了盛产粮食的浙西六郡作为试点,而不是一哄而上。回买公田的起点比较高,即使后来降到百亩,仍限于中、小地主以上,对广大贫苦农民基本上没有影响。对公田有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取消斛面,租额较私田为低,如遇水旱灾害,也定出了一定的减放标准等等。

可是,公田法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遭到地主、官僚和他们子弟的强烈反对,南宋灭亡以后,人们将公田法作为南宋末年的一大弊政、贾似道的又一大罪行而载入史册。

公田法所以遭到许多人否定,认为是一种弊法,究其原因,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严重地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

历朝历代以来,官僚、地主皆视土地为自己的生命,不到破落之时,绝不肯出卖一分土地。回买公田,使大批江南肥沃的良田落入国家之手,对官僚、地主来说,对他们经济上和思想上是一个十分沉重的打击,因而公田法一推行就遭到这些人的强烈反对和百般诋毁。景定五年七月初二日,彗星出现,理宗下诏要中外臣僚言朝政阙失,许多官员就趁机上疏要求废除公田法,以应天变。秘书郎文及肩首先指责公田法“奉行太过,限田之名,一变而为并户,又变而为换田,耕夫失业以流离,田主无辜而拘系,此妖彗之所以示变也”。三学和临安府学生也纷纷上书,其中唐棣、杨坦等学生说:“(公田法)强买民田,贻祸浙右,自今天下无稔岁,浙路无富家矣。”[70]反对最为激烈的是奉祠在家的秘书监高斯得,他认为公田法是“白夺民田,流毒数郡,告、牒弃物,不售一钱。遂使大家破碎,小民无依,米价大翔,饥死相望”,并恐吓说:“识者谓异日浙西有乱,必自公田始。”[71]虽然反对者给公田法安上了许多条罪状,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将“田主”、“富家”、“大家”的土地强买给了国家,于是他们竭力夸大公田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弊病,将公田法说得一无是处。

反对者的矛头表面上指向主持推行公田法的刘良贵等人,实际上是指向贾似道。针对应诏者“同然一辞”地反对公田法,贾似道采取了以退为进的策略,力辞相位,并向理宗提出:将公田法拿给公卿大臣进行讨论,如果有“足军饷、免和籴、住造楮之策”,他愿意“委心以听,奉身以退,徐请谴责”。在理宗的再三挽留下,贾似道当然没有辞去相位,反对者也提不出能代替公田法的更好办法。贾似道乘机展开反击,许多在京学生以“不合谤讪生事”,被送往临安府治罪,一些反对公田法或奉行不力的官员遭到惩处,“自是中外结舌焉”[72],一场大规模反对公田法的浪潮被暂时镇压了下去。但是,那些因公田法的推行而受到损害的地主和官僚绝不会善罢甘休,只是在等待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已。这就预示了贾似道一旦垮台,公田法必然会遭到彻底否定。

第二,吏治腐败,执行中百弊丛生。

南宋吏治腐败,朝廷所颁布的任何措施、办法,经过这些官吏之手,纵是“良法美意”,也不可能得到正确贯彻,最终难免变成弊法害民。公田法的推行也不例外。

首先是回买公田的不均。由于南宋户籍、簿书混乱,一些大官僚、大地主凭借手中的权势,勾结地方官吏,大量隐瞒土地,造成回买不足。于是主管官吏就采取两种手法来增加公田数量:一种是将普通民户的田亩数故意夸大计算,强迫他们多卖土地,一些百姓因为卖不出这么多土地,往往倾家荡产甚至自杀[73];另一种是主管官员为迎合朝廷以获取奖励,务求多报买田数,凡六七斗租的田,皆作一石租的田上报,待收租时,原额有亏,又要原来的田主补上,土地瘠薄或田租收不上来的,还要田主换成良田,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74]

其次是残酷榨取公田田租。其榨取的手段也有多种。按公田法规定,凡收一石租的公田仅收租八斗,二斗作为“预防他日交收之弊,先为减除元数”,其考虑不能说不周到。可是实行时却不问土地的肥瘠和原租的多少,一律亩收八斗,许多地方因土地瘠薄,原租只五六斗,甚至三四斗,“乃例拘八斗”[75]。名为减租,实际反增。公田法虽规定严禁多收斛面,遇水旱灾害时减免田租,但实际上多不执行。因此,当时担任镇江、常州、江阴分司官之一的黄震不无感叹地说:“(公田)收买既不靠实,旱歉又不受诉,而反增抬虚数以取之。催而至扰,夫亦何怪!”[76]这样也损害到了租种公田的佃农的利益。

第三,回买公田田价不实。

按公田法规定,回买每年租米一石的土地(基本上是一亩之数),给十八界会子四十贯。据学者朱瑞熙先生研究,当时浙西地区每亩土地的价格大约是十八界会子四十贯左右,因此他说:“公田法最初所定官府回买官员逾限之田的价格,还比较接近当时间的实际价格。”[77]可是《宋史·贾似道传》中却以为“浙西亩有值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似乎当时每亩土地的价格有高达千缗者,公田价格只及市价的二十五分之一,那简直如同白取一般。对此,清代学者俞正燮以为这是“君子、小人各务虚构以相诬”[78]之故,换言之,是“君子”们攻击“小人”贾似道的不实之辞,同样不足以取信。当然,这并不是说回买公田不存在价格上的问题。根据公田法的规定,在一亩四十贯的会子中,一半是以告身和度牒充数。告身只是虚名、度牒过滥就形同废纸,“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骚然”[79]。官僚、地主出卖给国家的土地,大概只能得到一半的价钱,随着会子的不断贬值,实际得到的钱就更少,他们对公田法势必要进行疯狂的抵制和破坏。

贾似道推行公田法的结果,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不惟鬻田者被其害,佃田者被其扰,虽与公田了无相关者亦不得以安居,民怨至此而极”[80],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尤其是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元军南下,江南的官僚、地主纷纷向元军投降,与此不无关系。对贾似道本人来说,他所以受到后人唾骂,固然由于他的腐朽统治,促使了南宋的灭亡,但也与他推行公田法,得罪了江南的地主、士大夫有一定关系。南宋灭亡以后,公田全部为元政府所接管,成为元朝军饷的重要来源,佃种公田的农民仍旧“一向重困”[81],其流毒一直到元末。

四、推排法的推行

南宋自绍兴十三年(1143)至二十年曾在全国范围内(除漳、泉、汀三州外)推行经界法,在核实田亩,均平赋役,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曾经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此后,由于豪民大姓的竭力破坏,有些地方的砧基簿、地形图或被改动,或遭废弃,如余姚县(今属浙江),据王十朋在高宗朝末年说:“自经界至今,方及十年,物力走弄已及一半。目今所管物力,比经界之后物力,其上四等户减退八万余贯,流入第五等户。其上户所科和买,比旧每匹增八尺以上。上户加少,而和买日增;下户加多,而和买不及。非缘昔日人户多富,今日人户顿贫,其弊实起于规免科敷,多端隐税。”[82]孝宗朝以后,经界版籍图账破坏更加严重,“奸胥豪民,恶其害己,阴坏其籍。间有稍存处,类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损,率多诈伪”[83]。绍兴年间的经界成果,至此已很少得到保存。

经界的好处虽然很多,但由于推行起来手续相当复杂,费时费力,加之官僚、地主的反对,此后就长期没有实行。嘉定年间(1208—1224),有些地方由于地方官的重视,又重新推行经界。如知婺州赵夫、赵师嵒、魏豹文三人相继在当地推行经界,取得了较大成果,“于是向之上户折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创库匮以藏之,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84]。时任婺州法曹的杜範,在义乌(今属浙江)推行经界所取得的成绩尤为出色,由于“筹划曲当”,所以“村翁野媪有欲言者,必召至前,使人人得自尽,昔时侵攘隐漏之弊尽革”。[85]

不过,此时所推行的经界法主要以推排为主,手续已经简化,只是以原有经界、田产簿书资料为基础,由都保根据当前田产变化情况,挨户推算、清查土地而已,所以此法又称为经界推排法,简称推排法。实行推排法的手续固然要简单得多,但它不丈量田亩,不踏逐地头,其准确性自然不及原来的经界,豪民奸吏的舞弊也比经界容易一些。理宗朝前期,丽水(浙江丽水)、信州(在江西上饶西北)、饶州(江西波阳)和嘉兴府等地也都相继推行过此法。

咸淳元年(1265)应监察御史赵顺天奏请,南宋政府在江南再次推行经界法。据咸淳三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称:“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可见这次经界与绍兴年间的相比,手续也大为简化,所以时人只称其为推排法而不称为经界法。至于季镛所谓行经界会因“久不迄事”而造成“奸弊转生”,则纯系片面之论。因为经界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无论时日长短都会遭到他们的破坏,关键在于推行者的公正和决心而已。

这次推排法推行的进度很快,到咸淳三年(1267),平江、绍兴等府和荆湖南路都已完成,“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86]。推排的结果,从客观上来说,可使赋役稍稍均平一些,国家赋税也得到了增加。

推行推排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清隐田,增加赋税收入,而且还与公田法的实行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只有查清了土地占有状况,才能依其田亩多少回买公田。因而推排法的推行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与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大土地所有者分割土地和劳动成果的斗争,这就势必要遭到官僚、地主的猛烈反对,当时传诵着一首讽刺诗:“三分天下二分亡,犹把山川寸寸量。纵使一丘添一亩,也应不似旧封疆。”反映出地主阶级对南宋政权的不满和在贾似道的高压下被迫实行推排法的心情。在这里,贾似道再一次得罪了广大的官僚和地主,被他们指摘为是“宰相弄权。奸人罔上”[87]。又据《宋史·贾似道传》载:“又行推排法,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税,而民力弊矣。”这句话,对于无权无势的贫弱户来说,或许如此,但对官僚、地主而言,隐田漏税的情况绝不会因实行推排法而消失,“民力弊矣”云云,只不过是再一次假借民意而已。

五、度宗之立

理宗初年生有二子,一名缉,一名绎,皆早逝[88]。此后,再也没有生过儿子,可是他仍迟迟不肯立储。嘉熙二年(1238),理宗已三十四岁,校书郎徐元杰在一个札子中,向理宗提出“宜早定其计,以系天下之心”[89]的请求,理宗不听。直到淳祐六年(1246),理宗已四十二岁,秘书郎高斯得在上疏中再次请求理宗立储,他先给理宗回顾了一下宋朝的立储史:仁宗选育英宗时是二十六岁,高宗养育孝宗时是二十五岁,他责问理宗道:“陛下之年,视二祖何如也?顾优游不断,未有专属,非玩欤?”[90]意谓你比仁宗、高宗的年龄要大了许多,仍然只顾自己玩乐,不想立储,那不是在与国家开玩笑吗?在群臣的强大压力下,理宗才不得不考虑立储问题。当时可以立为王子的宗子虽然不少,但理宗的选择对象只有自己的胞弟嗣荣王赵与芮之子。

赵与芮妻妾甚多,安康夫人钱氏为正室,又娶妾柔懿夫人李氏等。李氏于嘉熙四年(1240)四月生一子,生后即夭折。次日,李氏的陪嫁女黄氏,也生一子,取名德孙,此后赵与芮妻妾再无人生过儿子。赵德孙出生后,“手足皆软弱,至七岁始能言”[91],是一个发育不全,体质很差的人。淳祐四年十月,理宗给这位皇侄赐名孟启,授贵州刺史,并送入内小学读书。七年正月,授宜州观察使,送回荣王府训习。九年正月,授庆远军节度使,封益国公。十一年正月,改赐名孜,进封建安郡王。宝祐元年(1253)正月,理宗年近五十岁,眼看生子无望,不得不下诏建储,将建安郡王立为皇子,改名禥,接着又进封为忠王。五年,授镇南、遂安军节度使。

理宗在立赵禥为皇子时,曾对身边的大臣说:“朕注意于此久矣。”[92]说明他对赵禥的健康状况完全了解。理宗所以迟迟不肯立储,后来将目光盯在自己惟一的亲侄儿身上,不惜将社稷江山托付给这样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当有其个人利害的考虑,这就是害怕今后的继承人会对自己当年登上帝位的非议,甚至可能要为济王翻案。理宗晚年的昏聩和自私,在立储问题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景定元年(1260)三月,左相吴潜听说理宗要立赵禥为皇太子,表示反对,他说“忠王无陛下之福”,实际上就是针对赵禥的资质而言。理宗认为吴潜既然反对立赵禥为皇太子,那肯定有“别立汗邸”[93]的打算。这就极大地引发了理宗的心病。为了扫除赵禥在立储道路上的障碍,在贾似道的唆使下,理宗罢去了吴潜的相位,并对吴潜和他的亲信大肆迫害。吴潜先被贬谪建昌军(江西南城)安置,寻徙潮州(今属广东),责授化州团练使,循州(广东龙川)安置,只经过一月余,他就在那里“端坐而逝”。当年六月,理宗正式将赵禥立为皇太子,入居东宫。“汗邸”者,系指理宗四姐继子魏洪,于理宗而言,为外甥。由于外面已有传言,说欲立魏洪为太子,理宗便一改一贯来的宽容,为绝他人之口,遂派人追杀魏洪,魏洪被迫“自刎而死”[94]。理宗在立储问题上绝不允许任何人有半点置疑,正反映了他的阴暗心理。

为了弥补赵禥先天的不足,理宗煞费苦心地加强对他后天的教育。史言理宗对赵禥的家教非常严格,鸡叫头遍问安,鸡叫二遍回宫,鸡叫三遍则与群臣一起参决庶事,然后在太子詹事杨栋、叶梦鼎等人的教导和督促下,整天攻习经史,理宗还经常进行考问、检查。怎奈赵禥资质笨拙,虽然讲官“反复剖析”讲解,仍然不知所云,故常常惹得理宗发怒。[95]

景定五年(1264)十月二十六日,理宗病死,皇太子赵禥即皇帝位,是为度宗。次年三月,以右相贾似道为山陵使,护送理宗灵柩葬至绍兴府会稽县攒宫,取陵名为永穆陵,庙号理宗。理宗在位四十一年,由于其独特的出身和腐朽无能,造成史弥远、丁大全和贾似道的相继擅权。在其亲政之初,虽然尚想有所作为,但不久即陷入腐败的深渊,正如元代史臣所说:“由其中年嗜欲既多,怠于政事,权移奸臣,经筵性命之讲,徒致虚谈,固无益也。”[96]他留给度宗的南宋是国土日蹙、财力日困、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一副烂摊子。

【注释】

[1]《可斋杂稿》卷六《通京湖制置交代贾尚书》。

[2]《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元年四月戊戌条、甲寅条,第2359至2360页。

[3]《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三,高斯得奏议,第868页。

[4]《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贾似道传》,第13782页。

[5]彭龟年:《止堂集》卷五《论韩侂胄干预政事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宋史》卷四六三《外戚上》,第13535页。

[7]参见张邦炜《宋朝的“待外戚之法”》,载《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出版。

[8]《癸辛杂识》后集《贾相制外戚抑北司戢学校》,第67至68页、张淏:《宝庆会稽续志》卷二,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7106页。

[9]《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贾似道传》,第13782页。

[10]《癸辛杂识》后集《贾相制外戚抑北司戢学校》,第68页。

[11]《鹤林玉露》丙编卷二《无官御史》,第271页。

[12]《癸辛杂识》后集《三学之横》,第66页。

[13]《鹤林玉露》丙编卷二《无官御史》,第271页。

[14]《齐东野语》卷一八《方大猷献屋》,第331至332页。

[15]《癸辛杂识》别集卷上《成均浴堂》,第245页。

[16]《元史》卷一七三《叶李传》,第4047页。

[17]《癸辛杂识》后集《三学之横》,第67页。

[18]《癸辛杂识》后集《贾相制外戚抑北司戢学校》,第68页。

[19]《宋史》卷四五《理宗五》,第874页。

[20]《元史》卷一五七《郝经传》,第3708页。

[21]《陵川集》卷三七《宿州再与三省枢密院书》。

[22]《陵川集》卷二一《祭淮渎文》。

[23]《陵川集》卷三八《再与宋国丞相书》。

[24]《元史》卷一五七《郝经传》,第3709页。

[25]《元史》卷四《世祖一》,第70至72页。

[26]《元史》卷五《世祖二》,第91页。

[27]《元史》卷二○六《叛臣·李璮传》,第4591至4593页。

[28]荀宗道:《郝公行状》,转引自《山西通志》卷一八九《艺文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按:史籍虽没有关于贾似道对李璮进行策反的记载,但从中统三年(1262)二月,李璮“以宋贾似道诱总管张元、张进等书来上”(《元史》卷二○六《叛臣·李璮传》)一事看,贾似道也可能对李璮采取过同样的诱降措施。

[30]《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三年二月丁亥条,第2376页。

[31]《宋史》卷四五《理宗五》,第880页。

[32]《钱塘遗事》卷四《李璮归国》,第88页。

[33]《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第3661页。

[34]《鹤山集》卷二一《答馆职策一道》。

[3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五。

[36]《鹤山集》卷一九《内引奏事》第四札。

[37]《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三,高斯得奏议,第867页。

[38]《宋史》卷四七四《奸臣四·贾似道传》,第13781页。

[39]《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四年四月甲子条,第2384页。

[40]《钱塘遗事》卷四《杀向士璧》,第90页。

[41]《宋史》卷四二○《李曾伯传》,第12575页。

[42]《钱塘遗事》卷四《行打算法》,第80页。

[43]《宋史》卷四五《理宗五》,第873页。

[44]《钱塘遗事》卷四《刘整北叛》,第90页。

[45]《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元年九月癸酉条,第2366页。

[46]《癸辛杂识》别集卷下《襄阳始末》,第305页;《钱塘遗事》卷四《刘整北叛》,第90至91页。

[47]《元史》卷一六一《刘整传》,第3786页。

[48]《癸辛杂识》别集卷下《襄阳始末》,第305至306页。

[49]《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四。按:据胡广《胡文穆杂著》白著条载:“今人谓物为人徒取去,曰白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七《进故事》,第2257页。

[51]《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六《后总》,第851至869页。

[52]《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备对札子》三,第1333页。

[53]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4]《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94页。

[55]《癸辛杂识》别集卷下《史宅之》,第148页。

[56]吕祖谦:《吕祖谦文集》卷一一《金华汪君(灌)将仕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7]孙应时等:《重修琴川志》卷六《叙赋》,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1216页。

[58]参见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赵都丞淘沙米田牒魏都大》,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80页。

[60]《咸淳遗事》卷上,《守山阁丛书》本。

[61]《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行公田》,第313至314页。

[62]《宋史》卷四五《理宗五》,第885页。

[63]徐经孙:《矩山存稿》卷三《上丞相贾似道言限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4]《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四年二月辛未条,第2383页。

[65]《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行公田》,第316页。

[66]《宋史全文》卷三六,景定四年八月庚子条,第2386页。

[67]《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四八,赵顺孙奏议,第3262页。

[68]《宋史》卷四六《度宗纪》,第894页。

[69]《矩山存稿》卷三《上丞相贾似道言限田》。

[70]《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彗星》,第320页。

[71]高斯得:《耻堂存稿》卷一《彗星应诏封事》。

[72]《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彗星》,第321页。

[73]《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95页。

[74]《齐东野语》卷一七《景定行公田》,第315页。

[75]《黄氏日抄》卷八四《与叶相公西涧书》。

[76]《黄氏日抄》卷七三《辞省札发下官田所铸铜印及人吏状》。

[77]朱瑞熙:《宋代土地价格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总第8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出版。

[78]俞正燮:《癸巳存稿·宋景定公田说》,上海商务印书馆1983年标点本,第236页。

[7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95页。

[80]庄仲方编:《南宋文苑》外篇二,杜仕贤《星变论劾贾似道疏》。

[81]《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秋租》,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本,第2703页。

[82]王十朋:《王十朋全集》卷二一《定夺余姚县和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点校本,第929页。

[8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三二。

[84]《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79页。

[85]《戊辰修史传·丞相杜範》,《四明丛书》第一集本。

[86]《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第4181至4182页。

[87]《钱塘遗事》卷五《推排田亩》,第105页。

[88]《宋史》卷四一《理宗一》,第792页。

[89]徐元杰:《楳埜集》卷三《嘉熙戊戌轮对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0]《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三,高斯得奏议,第4046页。

[91]《癸辛杂识》续集卷下《绍陵初诞》,第98页。

[92]《宋史全文》卷三四,宝祐元年正月癸未条,第2306页。

[93]《癸辛杂识》后集《魏子之谤》,第32页。

[94]《癸辛杂识》后集《魏子之谤》,第58页。

[95]《宋史》卷四六《度宗纪》,第892页。

[96]《宋史》卷四五《理宗五》史臣赞语,第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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