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钰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深入探讨了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天圣令;天一阁;天圣令;学术价值
天一阁珍藏明抄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点校、图录本,经各方共同努力协作,终于正式出版。这不仅为唐宋历史的研究,也将为我国经济史、法制史和唐代中国、日本及东亚各国古代法制的比较研究,开辟诸多崭新的研究领域和前景。
我国古代法制,至隋唐之际(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发展形成以律、令、格、式组成的多达百卷、有六七千条文的严密法制体系,被国外学者称之为在古代亚洲地区有广泛影响的“中华法律文化”的代表。在此之前数十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集古代《罗马法》大成的《国法大全》法典60余卷,于公元528至533年相继完成并颁布施行。古代东西方世界在相近时期产生的这两大法典,都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是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留下来的值得重视的共同财富。然而遗憾的是,唐朝的法典,除《律》尚存外,令、格、式在元、明以后亡佚无闻,这导致我们长期不能正确、全面认识和评价包括唐朝法制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和构成,产生诸如中国古代法制是“以律为主”(即以刑律为主)等误解。
日本古代在大化元年(645)开始的“大化革新”,仿照古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律令体制国家。至大宝元年(701),日本正式制定了沿袭于唐《律》、《令》的《大宝律令》,养老二年(718,唐开元六年)又在《大宝律令》基础上修订成《养老律令》,于天平宝字元年(757)施行,其有效施行时期约有200余年。《养老令》在后世有所散失,其大部分见于现存的天长十年(833,唐大和七年)编注的《令义解》,以及平安时代初期日本古代明法家惟宗直本集诸家解说于元庆四年(880,唐广明元年)修成的《令集解》。[1]
日本幸存下来的《养老令》,由于许多条文是直接袭用或参照《唐令》制定的,这就为复原《唐令》提供了可能。最早利用《养老令》进行《唐令》复原研究的,是日本著名学者中田熏先生。1904年,他发表了著名论文《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较研究》,[2]主要研究了唐日《令》中三篇重要令文《户令》、《田令》、《赋役令》,开启了唐日法制比较和《唐令》复原研究的先河。20多年后,仁井田升先生在中田熏先生的指导下,遍阅中日典籍,继续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唐令》复原研究。他于1933年完成并出版搜罗宏富、考订详博的《唐令拾遗》巨著,共查找、复原《唐令》715条,约为《唐令》1500余条的二分之一。这不仅是日本汉学界的重大成就,也是对我国唐史、古代法制史研究的杰出贡献。
《唐令拾遗》出版后,其他日本学者也纷纷进行《唐令》复原研究,并对《唐令拾遗》提出许多修改、补充意见。仁井田升也拟新编《唐令拾遗补》,但他未能完成,就于1965年病于伦敦,次年逝世。为实现他的未竟遗愿,池田温教授等六位学者,汇聚中、日等国学者50余年的研究成果,历经十多年的精心考订、编辑,完成《唐令拾遗》的修订、增补,1997年正式出版《唐令拾遗补》。[3]这部1500页的宏著,可说是上世纪《唐令》研究近百年成果的一次全面总结,为今后各国学者研究《唐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唐令》的研究,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在很长时期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唐令拾遗》出版后几十年,国内许多图书馆都未收藏,因此很难见到。加之日文阅读上的障碍,在我国唐史、法制史、经济史研究论著中,利用此书成果的也就极其稀少。我国改革开放后,中日两国学术交流恢复和发展,日本学者的《唐令》研究成果,受到我国学者较大的关注和重视。1989年,由栗劲等将《唐令拾遗》译成中文出版,[4]其他一些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也相继被翻译或介绍至国内。这对我国《唐令》的研究都极有帮助。
《唐令》复原研究虽获得上述重大成就,但其复原所据的基础主要是各类传世典籍中的《唐令》逸文,因此各篇令文大都不完整,许多条文有缺略或非原文文字。尤其是经济方面,令文未能复原的尙多,这使《唐令》研究仍存在很大遗憾。1998年,戴建国先生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发现明抄本《官品令》十卷,实为北宋《天圣令》,后附的《令》为唐《开元令》,[5]这使《唐令》的复原和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明抄本《天圣令》,据天一阁一些学者的考证,2001年笔者在该馆的考察,以及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的点校、整理,其概况如下:
据有关记载,《天圣令》原书为30卷,现存抄本为后十卷,是范钦当年雇人抄写的诸书之一。从抄本封面题签上的“贞”字推测,原抄本可能依元、亨、利、贞次第,分装成四册,现存抄本为第四册。其正文首页起自“《田令》卷第二十一”,册后无尾页。从内容看,最后11页抄的是第三十卷《杂令》。根据末页已抄满文字而语句不全的情况分析,可能没有抄完,或是装订时就已缺失尾页。抄本现存111页,不计空白页、行,实存文字2078行,约4万余字。从抄本所录令文格式和保存唐宋时期行用的俗字、古字分析,当是本于《天圣令》原书的传抄本。也就是说,它虽是明抄本,却基本上保存了《天圣令》当年制订和颁行时的原貌。但因辗转传抄,文字讹误、脱漏甚多,有的因抄者补抄漏文而造成错行、错页和改变条文次第。经课题组的点校、整理后统计,这十卷《天圣令》共存12篇,293条令文。其各篇后附的末行用《唐令》,共有221条令文。两者合计,共有令文514条。由于《天圣令》基本上是参照《唐令》制订的,课题组已参据《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和有关史料,初步将其中的269条复原为《唐令》,只余有24条未能复原。加上各篇后附的《唐令》221条,共计有《唐令》490条,近4万字,约为《唐令》原文1500余条的三分之一。其中《田令》、《赋役令》、《捕亡令》基本上全部复原,其余各篇多数仅有两三条尚未复原。这使我们可以比较完整地看到《唐令》后十卷12篇的全貌,这对《唐令》的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天圣令》抄本各篇后附《唐令》来看,基本上是《天圣令》参用过的《唐令》条文都被删除。但因《天圣令》有的条文的制订是参用《唐令》两条或两条以上条文,有的只参用《唐令》某条的部分内容,故《天圣令》的条文数目、条文次第及条文内容,与被删除的《唐令》条文不是完全对应的。也就是说,《天圣令》有些篇的条文顺序与《唐令》原篇的顺序可能不一致,有的被部分参用过的《唐令》条文仍附留在后。此外,抄本所录各篇令条之外,据《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和课题组的复原研究,已可确证遗漏少数《唐令》条文,如《通典》卷二记载的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中的屯田条文。这是原书遗漏的,还是后世传抄遗漏的,有待研究。
抄本《天圣令》封面题签写作《官品令》,这是后世传抄者不知原本书名,而将第一篇《官品令》作为书名。宋初法制沿袭唐制,抄本《天圣令》的原名应为《令》或《天圣令》。唐朝的四种法典,本名为《律》、《令》、《格》、《式》。如敦煌文献中的一件《永徽令》残卷[6]就题作:
令卷第六东宫诸府职员
但因历次修订,为便区别,遂在《律》、《令》、《格》、《式》前加上修订时期的年号,如《永徽律》、《永徽令》、《开元令》、《开元格》等。到北宋时代,可能主要留传下来的是开元时期修订的《律》、《令》、《格》、《式》,唐朝其他时期修订的基本上逸失,于是自宋以后,较多的称这些留传下来的唐朝法典为《唐律》、《唐令》、《唐格》、《唐式》。[7]如从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到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三《经籍考》中著录的《开元令》,就都作“《唐令》三十卷”,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注中所引《开元令》、《式》,也多称《唐令》、《唐式》或《唐制》。《天圣令》后附各篇《唐令》,据戴建国先生的考证和“课题组”的研究,可以确定是《开元令》,其所据本当是上述典籍著录的在宋、元时期尚存的《唐令》。
《天圣令》抄本的发现,其在学术研究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汉代简牍、敦煌文献是无价之珍的话,《天圣令》抄本仅文物方面的价值也不在它们之下。《唐令》的原貌,我们仅在敦煌文献中见到少数片纸残篇。《天圣令》抄本使我们重见《唐令》、《宋令》本貌,它虽是明代抄本,实际应被视作北宋孤本而使学术界倍加重视其价值。
《罗马法》学的研究者曾将《罗马法》的发展史分为习惯法、成文法、成文法发展、法典编纂四个时期。查士丁尼主持编纂《国法大全》法典时期,属于法典编纂时期,也就是《罗马法》发展的最成熟时期。我国古代法制从何时开始由成文法发展阶段进入法典编纂阶段,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定论。不论是认为从《秦律》、《汉律》的编纂或是从《晋令》的编纂开始进入法典编纂时期,显然都早于《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时期。唐朝法典则是集历代法典编纂的大成,不仅超越前代,影响后世,且成为“东方法制史的枢轴”[8]。《天圣令》抄本比较完整地保存了12篇《唐令》、《宋令》,这不仅有助于从法学思想、理论的角度全面研究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方法、结构、历史,而且将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存在的我国古代法制是“以刑律为主”的观点,从而能更全面地认识和研究包括唐代在内的历朝法制体系。例如,构成《罗马法》核心和主体的物权法的三个重要部分——物权、继承权、债权,我们在唐、宋两朝法典中也可看到这类反映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只不过它具有中国古代法制独有的特点,没有《罗马法》那样详密、烦琐和诸多复杂的物权转移形式。在物权方面,唐《田令》规定,土地所有权通过买卖方式转移,必须双方呈牒官府,核准后,从一方的户籍上削除,在另一方户籍上登记,始能生效。这是为了限制土地买卖而作出的规定。对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奴婢、马牛等的所有权通过买卖方式转移,则在唐、宋《关市令》中规定,双方必须在国家设置、管理的“市”内,两和市卖,由官司审给市卷,确认其合法。这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法律均明确规定私契无效。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称为“地主”、“田主”,拥有奴婢、马牛等所有权的人则称为“奴主”、“马主”或“牛主”等。“主”在这里就表示物主对其物拥有所有权。同样,在继承权方面,《唐令》、《宋令》中有清楚的法定继承(应分财法)和遗嘱继承(户绝法)的规定。《罗马法》是到查士丁尼编纂法典时期,才完全确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在唐、宋《丧葬令》中,都明确规定死者所有资财,“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这显然是沿袭汉魏以来的继承法,不是唐朝才开始有此规定。至于债权法方面,主要在唐《杂令》中分别规定。例如,出举财物、麦粟等,令文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月息不得过六分,积利不得过一倍,负债人如逃亡,由“保人代偿”。唐朝的法典无疑主要反映了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但私人财产权利也有清楚的规定,不能认为它只有“公法”而无“私法”。
任何国家的古代法典,都是现存社会关系也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法律表现。利用经济法规来研究社会经济关系,是古代历史研究首先注重的最准确可信的史料。但在我国古代史籍中,经济制度的记述大多简略,使我们难以了解其全貌和整体运作过程,产生许多相互矛盾的解释。在30卷《开元令》中,与国家政治体制和军事制度有关的规定,主要编纂在前20卷,与经济、司法、医政等有关的规定,主要集编在后10卷。《天圣令》是参照《开元令》修订的,有关经济、司法方面的法规,仍编在最后十卷。唐朝管理和统治民户的三大重要法规,除《户令》外,《田令》、《赋役令》皆在其中。《开元令》最后十卷12篇令文,《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共复原295条,其中有不少令文是不完整的;抄本《唐令》加“课题组”复原的《唐令》共有495条,各条令文基本上是完整的。《唐令》、《宋令》中的这些经济法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有管理公田、官田、私田的土地法,征敛赋税、徭役的赋役法,管理仓储、国库的仓库法,管理关、津出入境和市场交易的关市法,管理城市、路桥、水利工程的营造法,以及管理官私牧场、传驿交通的厩牧法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是我们首次见到的宋代以前比较完整的基本上反映了当时主要经济制度的法规,也是我们首次能确切了解古代国家如何管理复杂庞大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规。这使我们有可能比过去更深入全面地研究唐朝和北宋初的经济制度和政策,解决一些长期不清楚或争议不决的重要问题。例如,这次全篇复原的开元《田令》,可说是迄今为止在宋以前的古代法制中,唯一见到的完整的土地法规。它主要由官民受田、官田和军事屯田三部分的规定组成,我们以往所称的“均田制”,实际仅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它既与经济关系中的土地所有制有别,也非土地法的全部。在中、日学界研究讨论几十年的“均田制”中,一个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民户土地的还受和“均田制”是否施行。在本书中复原的开元《田令》第二十七条“收授田”条有一段清楚的规定:
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
此段令文不见于《通典》等书,只有《令集解》卷一二“授田先后”条集解中的《穴记》引了此句《唐令》。仁井田升先生考证《穴记》等注释书所引《唐令》基本上是开元七年(719)《令》。[9]池田温先生据一些日本学者的研究,订正《穴记》等所引《唐令》应为永徽以后、开元三年以前的《唐令》。[10]现在明抄本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收授田”条中一字不差地有《穴记》所引这段《唐令》,证明它承续了唐初以来的规定未作修改。以往研究者出于慎重,很少采用《穴记》所引这段令文。实际上它对解释民户土地的还受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敦煌户籍上33户田籍记载统计,平均每户仅有土地44亩。这就是说,绝大多数民户占有的土地都远未达到每丁百亩的最高限额。户内如果有人入老或死亡,他们的土地按照上述规定,实际上都是“先听自取”,户内继承,一般不存在退田问题。[11]这说明抄本开元二十五《田令》篇,因其令条的完整而为我们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可能。
除了经济法规,抄本保存的其他令篇,也有很大的价值。近70条唐《狱官令》和近60条天圣《狱官令》,为我们了解唐朝和北宋的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提供了丰富、准确的古代司法史料。《丧葬令》、《假宁令》则将唐、宋法制的法与礼结合的特点很鲜明地表现出来。尤其珍贵的是,一向缺少记载的我国古代医事制度,因《天圣令》抄本中存有唐、宋两朝的医疗保健法规——《医疾令》,使我们得以了解其梗概,知道当时的临床分科已有大小方脉科、疮肿科、伤折科、产科、眼科、口齿科、针科、灸科等13科之多。正是由于统治者对医政医教的重视,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医疗机构、药材采种制度和严格的培养、考核、选拔医务人才的教学制度,才促进唐宋时期官、私医学的繁荣发展,涌现出众多医学著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天圣令》虽然行用时期短暂,它仍是唐至北宋之际诸多失传的重要古代法典之一。唐宋之际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重要变化时期。《天圣令》由于是较多参用《唐令》编纂而成,不仅对《唐令》复原研究和北宋前期历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唐宋之际法制、经济等制度演变历程的研究,更有无可比拟的意义。通过《唐令》与《宋令》的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具体地看到,哪些制度宋承唐制,哪些制度经唐末五代至宋初,已有变化。其中,大至土地法规的根本改变,小至丧服礼制的细微差别,《天圣令》都为我们提供了准确分析的珍贵史料。
《天圣令》抄本的发现,也将对中日古代法制比较研究产生重要影响。课题组在此次点校《天圣令》抄本和《唐令》复原研究中,对唐日《令》的关系和异同问题就获得更深的认识。中田熏、仁井田升先生当年复原《唐令》各篇时,主要是依从《养老令》的条序,但后来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像《田令》、《赋役令》等篇,《养老令》可能改变了《唐令》的条序,主张应从《通典》。我们将抄本保存的《唐令》12篇与《养老令》现存相应令篇比较结果,除今本《令义解》辑录的《仓库令》、《医疾令》两篇逸文外,其他各篇均证明二者条序基本相同。毫无疑问,《唐令》条序的复原主要应参考《养老令》,而《养老令》逸失的《仓库令》、《医疾令》条序也因有《天圣令》抄本能够得到正确的复原。在内容方面,《养老令》修改、删除的主要是一些不适合日本情况的《唐令》条文,其他许多条文基本上沿袭《唐令》,部分作了简化、合并、拆分。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养老令》源出于唐的《永徽令》,后来可能参照开元三年以前的《令》做过某些修改。[12]如果是这样,抄本中的《开元令》与《养老令》的相同部分,可能是它承袭《永徽令》以来的规定没有更改,不同部分有的是《养老令》根据日本情况所作的修订,有的则可能是开元三年以后所作的修订。例如,牧马牛几岁别群问题,《令集解》引《令释》注,日本古代是“以游牝年为别群”,即依牝马四岁、牝牛三岁游牝年为别群。《令集解》同时又引《古记》注:“案《本令》,至四岁别群也。《开元令》:牡马牡牛,每三岁别群。”[13]《古记》所引《开元令》文与抄本《开元令》文相同,说明开元以前的《唐令》原规定是“四岁别群”。《养老令》此条的实际执行,可能就参用了开元以前的《唐令》和《开元令》,综合为“以游牝年为别群”。仅从这些方面来看,《天圣令》抄本对《唐令》和《日令》的研究都至为重要,其中许多问题,有待中日两国学者共同合作、深入探讨。
我国学术界不仅对《唐令》研究不足,对《养老令》及其注释书的研究尤其欠缺。时至今日,像《令义解》、《令集解》这些对唐朝法典研究有重要价值的书,从未在国内出版过。课题组此次点校《天圣令》抄本,许多讹误、脱漏字句及断句,主要就得益于《养老令》和这两部注释书。例如,护送蕃客、囚犯的“防援”,抄本有的就误抄为“防守”,根据《令义解·军防令》的注释,我们知道其义是“防护”,多派遣兵士担任。又如“便附”,抄本有的误抄为“便付”,根据《令义解》、《令集解》的有关注释,我们明白“便”指“便使”,“附”指“附送”文书。其他许多当时使用的特殊词语,如抄于白纸、未钤朱印的“过所”(通行证)副本称“副白”,不牢、不真的货物称“行、滥”,医师受考核的医经学识和临床疗验称“法、术”等等,因有《令义解》的注释,我们就易理解其含义。在解释《唐令》的一些法律用词上,尤其表现了日本古代明法家们对唐朝法典的精深造诣。如前引唐《丧葬令》中规定的“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令义解》的注释对我们了解唐朝的继承法就非常重要:“谓:证验不相须也。言虽无证人,而亡人署记足应验据,及虽署记不在,而证人分明者,并不用此令。”[14]这与《罗马法》中“私式遗嘱”的两种确认方式——自书遗嘱和口述遗嘱基本上相同。这都说明,我国今后开展《唐令》研究,对《养老令》及其注释书的研究和唐日《令》的比较研究应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以上仅从个人识见所及,对《天圣令》抄本整理研究的有关问题略作评介。我们深信,随着本书的问世,两部法典的丰富内容和学术上的意义,必将因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讨而得到更深广的阐释彰显。
注释:
[1]《令义解》、《令集解》两书,均收入日本《国史大系》。参见新订增补国史大系[C].吉川弘文馆出版.1980.普及版.
[2]中田熏.法制史论集(第一集)1970.
[3]池田温.唐令拾遗补编纂刍议[A].律令制——中国、朝鲜的法与国家[C]汲古书院,1986;唐令拾遗补·序[A]唐令拾遗补[C]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
[4]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C].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
[5]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J]历史研究,1999,(3)宋代法制初探[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6]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S.3375号[Z]英藏敦煌文献(第五卷图版)[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7]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论[A].最早称唐朝各时期修订的《令》为《唐令》的当是日本《令集解》所引《古记》、《穴记》、《令释》等注释书.
[8]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A]池田温:〈唐令拾遗〉后跋[A]
[9]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论[A]
[10]池田温.唐令拾遗补(第322页正误、补订)[C].
[11]宇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八章)[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
[12]井上光贞.日本律令的成立及其注释书[A].井上光贞等编.律令[C]岩波书店,(日本思想大系本),1980.743~810.
[13]令集解(卷三八)[C]“牧每牧”条集解。
[14]令义解(卷九)[C]《丧葬令》“身丧户绝无亲”条义解。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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