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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土兵述论

时间:2023-0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明代所推行的兵制是卫所制度。这说明卫所制度之下,每次调动士兵事毕之后,战士各回驻所,将回原位,办理军务的机构也撤销。土兵作为政府官军之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治安、维护边疆稳定的职责,明代土兵的发展壮大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做出了很大贡献。在土兵所有的职责中,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保境安民、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土兵作为中国少数民族上层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其存在的时间是很早的,但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规模地参加国家组织的军事行动,则是从元代伴随着土司制度而产生的。明代一开始并没有征调土兵大规模地参加国家组织的军事行动,但由于明代所推行的卫所制度到明代中后期逐渐丧失原有的功能,卫所士兵大量逃亡,明政府便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国家组织的军事行动,于是土兵便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做出了许多贡献。

一、明代卫所制度的崩溃与土兵的发展

明朝建立后,便进行兵制改革,“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1]。显然明代所推行的兵制是卫所制度。对于卫所制度,《明史·兵志二》载:“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 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百十有二人为百户。……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其军皆世籍。”[2]这样一来便使明朝的军队层层统属,形成了强有力的军队体系。再结合相关史料来看,明代的卫所制度还有以下特点:第一,卫所的士兵皆世籍,军民严格分籍,卫所士兵称为军户,父死子续,世代为兵,不准改变军籍,不准逃亡,所有军户以勘合清册为凭,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二,驻地固定,家室与士兵同驻,不得任意流动,卫所士兵平时操练,“有事征伐,则诏总官兵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将印于朝,官军各回本卫,大将军身还第,权皆出于朝廷,不敢有专擅。自是征伐率以为常”[3]。这说明卫所制度之下,每次调动士兵事毕之后,战士各回驻所,将回原位,办理军务的机构也撤销。第三,卫所的军粮由各卫所士兵屯田自给。明代初期驻守边疆的军队其军粮由内地供给,这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于是明朝政府让戍边军队屯垦自给,明确规定军屯事务由卫所管理:“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份,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4]此后,收效很大,明朝200多万军队的军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卫所兵制推行之初以世兵制为主,后期则以募兵制为主。但明代中期以后,卫所兵制开始发生变化,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军屯遭破坏,卫所兵制赖以存在的制度出现变化,这是卫所兵制变化的开始;第二,卫所内部的管理系统出现变化,原来临时派遣的总兵官,逐渐变为长期驻守,都司渐渐处于从属地位,打破了卫所兵制的统辖系统;第三,卫所士兵被卫所官员任意役使,甚至沦为佃户,因此造成卫所士兵大量逃亡,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逃亡,但卫所士兵的逃亡有增无减,史载:“隆庆初,大发卒治河,军人惮久役,逃亡多。”[5]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的卫所士兵竟然多达一百二十万人[6],正是因为明代中后期大量卫所士兵的逃亡,卫所制度逐渐崩溃,政府遇到战争不征调土兵已经不行了,所以弘治九年(1496年)邓廷瓒在给明孝宗的奏折中曾说:“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7]

由于上述原因,卫所士兵在数量上锐减,军队的战斗力削弱,卫所制度开始崩溃,在需要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的时候,就只有征调土兵。如贵州每有征剿,必须依靠水西乌蛮土兵,四川土兵的战斗力也很弱,政府多依靠土兵征战,所以只得改变策略,大量征调土兵并以之作为政府重要的军事力量。对此《明史》载:“西南边服各有土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兵)为长策。”[8]以此为契机,土兵得到了大发展。

明代土兵的发展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兵的数量有了大的增长。先看土兵的数量:广西以僮族为主,狼兵是僮族土兵的重要组成部分,史载“狼兵无虑十数万”,则最少有十万土兵;贵州势力最大的是水西的四十八个长官司,“每司锐卒数千”,就算每司有土兵两千,那么水西土兵也有近十万[9];云南少数民族众多,其势力强大者为僰夷和乌蛮土司,土兵参加军事行动时动以万计,故云南土兵总数也不会在十万以下;而四川东南部、西部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土兵同样不在十万以下,再加上甘肃土兵、湖广土兵,估计整个明代土兵当达百万之众,这些土兵都是明王朝重要的军事力量。第二,土兵的民族构成增多。 广西的民族以僮族、瑶族为主,明代有很多土官的族属是僮族和瑶族,所以广西僮族、瑶族的土兵很多。四川、云南、贵州是罗罗的主要分布区,有众多的罗罗土司,部分罗罗土司曾带领土兵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湖南、湖北是土家族的主要聚居地,有很多土家族的土兵,以永顺、保靖土司统领的土兵最有名,不仅数量多,战斗力强,而且参加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也较其他民族的土兵多。如嘉靖六年(1527年),四川卢苏反,入据府城,形势非常严峻,明政府组织了一次大的会战,除广西的土兵外,还征调了湖南的土家族土兵参战,史载:“檄东兰、归顺、镇安、泗城、向武诸土官,各勒(土)兵自效,且责失事守巡参将等官立功自赎。复疏调湖广永、保土兵、江西汀、赣畬兵,俱会于南宁,并力进剿。”[10]除南方土兵外,西部甘肃也有众多土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甘肃在明代属于陕西,而其下属的河州土司、洮州土司、岷州土司、番族土官从民族成分来看,以蒙古族、番人、西域缠头(今维吾尔族先民)为主,他们参加过许多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如碾伯县的薛都尔丁族属为“西域缠头人”,元代时任甘肃省佥省,明代归附,其子也里只补役,洪熙元年(1425年)“从征安定贼有功,擢所镇抚”[11]。狄道州的蒙古人脱铁木儿因为在明代初年带领土兵随大将军徐达招抚十八族有功,“赐姓赵,更名安,授临洮卫土官指挥同知”[12]。第三,拥有很强的战斗力,例如土家族的土兵在抗倭斗争中多次打败倭寇,为抗倭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明代土兵的职责

土兵作为政府官军之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治安、维护边疆稳定的职责,明代土兵的发展壮大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土兵所有的职责中,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保境安民、维护地方社会稳定。隆庆六年(1572年),广西瑶、僮民反,明穆宗诏令总兵官李锡督军围剿,同时还“调东兰、龙英、泗城、南丹、归顺诸土兵,而以土吏韦文明等统之,攻古西、崖口、笋山、古造及两峰、黄洞等寨,斩获贼渠,余党窜入仙回、古带诸山,搜捕殆尽”[13]。万历六年(1578年),广西北山蛮劫杀商旅之人,巡抚吴文华派守巡道吴善、陈俊征调“永顺、白山(土)兵及狼兵剿之,平横山、布咳诸巢”[14]。云南的土兵在维护云南边疆稳定和地方社会治安方面也做出过很大贡献,天启《滇志·兵食志序》说:“所至效用而奏功者,土司兵耳。土司兵,在《安攘备考》所列,俱出迤西;近沙、普诸路,又出迤东。……土兵先年用迤西、今用迤东者,先年防缅(缅甸),近年防交(交趾)。干戈相寻之处,则死士出焉,其习然耳。”[15]文中提到的“沙、普二兵”指的是土司沙源、普名声的土兵,这些土兵在当时被称为劲旅,具有很强的战斗力。

土兵除了参加政府组织的维护地方稳定的军事行动外,还奉命征调到异地屯守戍卫。弘治九年(1496年),广西总督邓廷耀认为由于平乐府山区少数民族经常“率出为患”,所以让土知州黄通各选子弟一人,“领土兵各千人,往驰其地。仍筑城垣,设长官司署领,拨平乐县仙回峒间田与之耕种”[16]。虽然这一建议因为要增设长官司,最后没有得到批准,但却保留了“每岁各出土兵一千听调”的条款。也有由政府直接指令边远地区土司出面组建土兵队伍,承担本该由政府经制兵承担的责任,如明洪武年间,中央政府就同意天全土司杨藏卜和高敬严“简土民为兵,以守边境……得马步卒千余人……诏更天全六番招讨司为武职,令戍守边界,控制西番”[17]。弘治元年(1488年),明政府增设重安守御千户所,“命播州岁调土兵一千助戍守”[18]。万历十八年(1590年),为了防御松藩诸羌,远调播州土兵协守。有时还将土兵家属也一同征调参加驻防,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就将播州土兵1500人“拨守怀远、靖南、夭漂、龙场各二百人,宣化百人,安宁六百人,其家属宜徙之同居,为固守计”[19]。如前所述,因卫所士兵大量逃亡,政府便一改元代不调动土兵离开本土到远方参加军事行动的政策,大量调动土兵进行远距离作战。由政府出面组织土兵参加规模巨大、涉及面广的战事,这可以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政府的官军在数量上已不能应付处理国内外的战事,因为有明一代,北方鞑靼、瓦剌的不断进攻,严重威胁着明朝的生存,所以必须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与之抗衡,但由于卫所制的逐渐瓦解,官军大量逃亡,战斗力量削弱,只有征调大量的土兵参战;另一方面是南方少数民族的反抗不断,也需要军队进行招抚、弹压,同样军力不足,仍然只有大规模征调土兵参加远距离战斗。土兵参加远距离作战的实例以以下的战事较为典型:嘉靖年间(1522—1566年),广西府土知府的土兵参加了征讨水西、乌撒的军事行动,由于作战勇敢被称为“普兵”[20],这是从广西到贵州作战。镇沅府土兵由云南“从征八百,又从攻石崖、者达寨外部”[21]。这是从云南到今泰国北部作战。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朝政府“调酉阳(土)兵四千,命宣抚冉跃龙将之援辽”[22]。第二年,冉跃龙又派其子领土兵援辽,“驻虎皮、黄山等处三载,解奉集之围。再援沈阳”[23]。这是从南方到东北参战。总之,土兵活动的区域较为广大,南至安南,西达西藏,北抵广袤的廓尔喀蒙古地区。

抗击倭寇入侵是土兵较为突出的贡献。14世纪以后,日本进入了南北朝分裂的时期,日本西南的封建诸侯组织了一些武士、浪人和商人,经常在中国东南沿海进行武装掠夺,抢劫中国的商船,杀人放火,历史上称这些日本的武装海盗为倭寇。明政府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征调众多土兵参加抗倭的战斗,其中以广西狼兵和湖广土家族土兵功勋卓著。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田州土官瓦氏带领狼兵到苏州在俞大猷的指挥下抗击倭寇,“以杀贼多,诏赏瓦氏及其孙男岑大麦、大禄银币,余令军门奖赏”[24]。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政府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第二年,永顺宣慰彭翼南率领土兵3000人,致仕宣慰彭明辅统领土兵3000人,也参加了松江的抗倭战斗,而且还取得了很大的战功,“斩获一千九百余级,倭为夺气,盖东南战功第一云”[25]。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世宗下诏调动永靖宣慰彭荩臣率领三千土兵到华东松江一带抗倭,“遇倭于石塘湾,大战,败之。贼北走平望,诸军尾之于王江泾,大破之。录功,以保靖(土兵)为首,敕赐尽臣银币并三品服,令统兵益击贼”[26]

广大的土兵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立下了很大功劳,对此政府也给予了相应的回报。首先是减免土兵的税粮。税粮是国家重要的收入,历来不轻易减免,但对于有功的土兵却是例外。如湖南保靖土兵在景泰七年(1456年)参加协剿铜鼓、五开、黎平诸蛮。成化三年(1467年)政府又调保靖兵征都掌蛮。因为保靖土兵多次参加南征北战,故得到政府的优待,成化五年(1469年),明政府就免除了保靖宣慰土司成化二年的税粮853石,“以屡调征广西及荆、襄、贵州有功也”[27]。又如景泰四年(1453年),总兵官陈旺上奏明代宗,认为思恩土兵大量调到桂林戍守,“离本府辽远,不便耕种,税粮暂免”[28]。这一请求得到明代宗的认可。又如思恩土知州岑瑛带狼兵征瑶有功,免收秋粮230余石。其次是因土兵参战有功土司升官。岷州土司后成文子成璋,在成化年间(1465—1487年)随政府军“征乌斯藏有功,授世袭土官百户”[29]。再次是土兵因军功可以得到豁免。施南宣抚司的土司覃禹鼎因为犯罪,藏到容美土司田明如处,按理田明如当受处罚,但“明如之先从征红苗有功,置勿问”[30]。这就是因军功有罪也得到豁免的例子。复次是给立有军功的土司颁发受封的印信号纸。号纸是任命书,印信是权力的象征,是一种法律文件,所以因土兵参战有军功使土司获得印信号纸的情况也就比较常见。如正统六年(1441年),瓦寺宣慰司随征大小金川“给宣慰司印信号纸”。

三、对明代土兵的几点认识

首先,明代土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可以弥补政府官军的不足。明朝民族关系的主要方面在北方,主要是为了防御强大的蒙古各部对明朝的侵扰,当时明朝的军队大部分都分布在北方漫长的边境上对付蒙古骑兵,从而南方卫所军队的总量就不足。为了更好地戍守北部边疆、维护地方社会稳定,西部和中南的土兵就大量被政府征用,以之弥补政府经制兵的不足。其次,可以节约军费开支,减少社会的经济负担。因为土兵参加战斗,与征发经制兵相比较,可以节约大量的军费开支,减轻因战争巨大的军费开支给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再次,土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军事行动,南征北战,可以扩展他们的视野,增加民族间的交往,对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具有积极作用。

当然,政府大量征调土兵参加军事行动也有以下的负面影响: 第一,由于大量征调土兵,引发了土兵所在地劳动力不足,社会空虚,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减少政府的赋税收入。第二,土兵参加军事行动造成大量伤亡,有时甚至是全部参战的土兵阵亡,这对于土兵所在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极大的破坏。第三,部分土兵在征调过程中,有意不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参加,导致了军事行动的失利,同时还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有时土兵的指挥者还会利用土兵反叛,制造内乱,是国家安全的一种隐患,如麓川土司就因为拥有强大的土兵军队,成为西南边疆国家安全的分裂因素。此外,由于政府过分依赖土兵参加军事行动,各土司亦以此扩张势力,居功骄姿,为疆吏所忌,矛盾日益强烈。如崇祯三年(1630年)冬,普名声联合宁州土官起兵反抗,全滇震动,疆吏求援于吾必奎。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吾必奎“连陷州郡”。因此,政府在利用土兵的同时,土兵也成为地方社会不安宁的潜在危险。

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注释】

[1]《明史·兵志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2175页。

[2]《明史·兵志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2193页。

[3]《明史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171页。

[4]《明史·食货志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1884页。

[5]《明史·兵志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2231页。

[6]《中国古代史常识》(明清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

[7]《明史·广西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09页。

[8]《明史·兵志三》,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2252页。

[9]参见《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22,巴蜀书社1984年影印本,第21667页。

[10]《明史·广西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49页。

[11]《清史稿·土司传六》,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版,第14314页。

[12]《清史稿·土司传六》,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版,第14304页。

[13]《明史·广西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14页。

[14]《明史·广西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14页。

[15]天启《滇志·兵食志第五》,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

[16]《明史·广西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13页。

[17]《明史·四川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32页。

[18]《明史·四川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42页。

[19]《明史·四川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41页。

[20]《明史·云南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77页。

[21]《明史·云南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77页。

[22]《明史·四川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58页。

[23]《明史·四川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058页。

[24]《明史·广西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53页。

[25]《明史·湖广土司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7994页。

[26]《明史·湖广土司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7998页。

[27]《明史·湖广土司传》,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7996页。

[28]《明史·广西土司传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239页。

[29]《清史稿·土司传六》,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版,第14306页。

[30]《清史稿·土司传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版,第14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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