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管理和旅游开发现状

中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管理和旅游开发现状

时间:2023-0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6年,我国已有50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35处世界文化遗产、11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命名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72项。但是,随着我国自然文化遗产数量不断增加,遗产旅游热兴起,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又面临巨大的压力和威胁。国家还有相应的国标技术规范。近年来,一批申报世界遗产的单位的环境整治及其配套设施改造费,均达1亿至2亿多元。
中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管理和旅游开发现状_旅游文化创意与规划

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后,加快了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加大了对遗产保护的投入。截至2016年,我国已有50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35处世界文化遗产、11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我国的世界遗产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此外,截至2013年我国公布了8批227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这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有许多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遗产,或者是国家级自然遗产、双遗产。同时,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命名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72项。

但是,随着我国自然文化遗产数量不断增加,遗产旅游热兴起,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又面临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遭受破坏情况严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公共资源的混乱管理体制、旅游需求的急剧膨胀,都使我国世界遗产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除了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和分散性的人为破坏外,中国风景园林设计中心张国强先生在《加强国家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中,将国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破坏力量及原因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 利益集团的掠夺性开发

以权力、资金、技术或垄断性经营为手段的利益集团,往往倚势把国家遗产或风景名胜地作为一般物质或土地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或占用,造成遗产的直接破坏,如开山取石、占地、侵占水源、污染水体、采伐林木、破坏植被、捕猎珍稀动物、盗挖拆毁文物胜迹等。如广州白云山被某些单位开山凿岩,在祁连山开采金矿,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采伐森林,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建别墅山庄等。

2. 破坏性建设

违反国家法规和有关批准程序,进行破坏国家遗产或其景观形象、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如在主要景观、景点、景区范围内搞不应有的人工设施,造成景观破坏或性质改变;在文物遗迹集中的地方(如明孝陵)搞大型建筑工程,造成珍贵文物的毁灭性破坏;在自然保护区内搞不适宜的建设项目,造成生态改变、物种减少、珍稀动植物消失。

3. 非法出让遗产国有权

避绕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多种名义或方式,挤占、改变国家遗产及其用地的国有权性质,造成国有权架空和遗产的破坏与流失。例如,把负载遗产用地当作一般土地低价出租或转让给开发商、外商、合资企业,任其开发使用;把国家风景名胜资源低价或无偿整体划拨给亏损企业,以填补企业经营不善的漏洞;把国家遗产的“门票专营权”划拨给股份制企业,并“捆绑上市”,既欺骗股民又让遗产承担股市风险,如所谓黄鹤楼、岳阳楼、秦兵马俑上市,长运股份公司收购滕王阁等。

4. 行业部门滥用产业政策

套用经济学的一般概念和框架来简单化解释非经济现象的历史文化、 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片面地误导或硬把国家遗产推向行业市场,造成遗产性质的异化及其保护管理的失控甚至失效。例如,在“旅游不是产业”“旅游业范围难以界定”“旅游支柱产业热亦需冷思考”的争论声中,硬把国家遗产当作行为“产品”,“重组”进垄断性企业的集团资产,搞唯利是图的企业化经营;为求利润最大化,在国家遗产区大刮索道风、宾馆风、人造景观风,争上高档化、贵族化的建设项目,改变国家遗产的精神文化功能和社会公益性质。近年来,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出让遗产国有权、滥用产业政策有愈演愈烈的趋向。例如,世界遗产泰山岱顶仅有0.6平方公里的用地,竟挤占有20多个单位的建筑,泰安市前领导人还曾提出“要把泰山顶建成热闹非凡的天上城市”,使景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日趋严重;在山水甲天下的桂林,将5个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园和景点整体划拨给某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名义却以“门票专营权”入股的方式拼凑成一个集团股份公司,“出海上市”,让桂林山水承担后患无穷的风险,明显违反“风景名胜区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国务院规定。

(二)国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混乱,政府职能弱化

我们的国家遗产分别由国家建设部(2008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物局、林业局、海洋局、环保局和科学院等许多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工作,而具体管理并掌握规划、建设决策权的却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管理单位。还有一些部门(如宗教方面)和企事业单位也有相当的管理使用权,部分资金渠道又由旅游部门控制。这就造成决策和管理水平不高以及政出多门的现象,并带来管理上的不协调和人、财、物的浪费。

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国家遗产,这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办法,然而时至21世纪,却演绎成了分散管理的弊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而且分散,政府职能呈弱化趋势,一些国家遗产管理机构无权无职,形同虚设,区内机构林立,政出多门,谁也管不了谁;一些管理机构行政级别过低,根本无法按法规要求去协调关系处理矛盾,实施有效管理,最终导致国有和国管空洞化。

(三)未能建立科学论证制度和严格的决策审批及责任制

国家遗产保护规划,是驾驭整个遗产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科学依据和基本手段,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各种遗产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统筹安排。国家还有相应的国标技术规范。大多数国家级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均有类似的规划。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参差不齐,甚至困难重重。

由于缺少权威的科学论证制度、审批决策制度及其配套的责任制度,许多涉及国家遗产的建设项目和问题,经常处于要么破坏遗产,要么浪费已投入的巨大财物的两难境地。近年来,一批申报世界遗产的单位的环境整治及其配套设施改造费,均达1亿至2亿多元。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专家学者和主管部门为一方、地方政府和企业为另一方的长期分歧的现象,规划和建设缺少权威机构的审定,也是滋生社会腐败的温床。同时旅游部门、地方政府和资源管理部门、文物部门在国家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上,摩擦、矛盾日益尖锐。上述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管理体制、政策法规、规划控制、执法监督等方面综合治理。为了使国务院在这方面的领导工作尽量周密有效,需要建立一个以国家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有权威的、高层次的咨询协调机构。

(四)国家遗产缺乏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自然文化遗产的正式法律。《文物保护法》仅仅是针对文物的。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也都属于法律意义较弱的行政法规。而欧美国家对国家遗产都有相应正式的国家立法予以保护,如加拿大和日本的《国家公园法》,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法案》(1916),英国的《国家公园及乡村利用法》(1949)。有的法律还是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如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法案》(1872), 《历史遗迹法案》(1935)。因此我国应尽快对遗产保护立法。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完善对国家遗产的管理体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