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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的环境保护

时间:2023-0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明显,其中前4个方面都是涉及遗产地及周边环境的渐变或突变可能给遗产地带来的威胁。这三个顾问团分别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的关键。谢凝高认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核心就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遗产的环境保护_国际视野下旅游地的开发与保护研究

一、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各国保护文化及自然遗产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与《世界遗产公约》在同一届会议上通过),强调了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建议案》认为:“这些遗产构成了人类遗产的基本特征,是丰富和协调发展当代文明与未来文明的重要源泉。每一项文化及自然遗产都是独一无二的,任何一项文化及自然遗产的消失都会构成绝对损失,并造成该遗产的不可逆转的枯竭。所以任何一个遗产国,都有责任保护好这部分人类遗产并将它传诸后代。”《建议案》还认为:“在一个生活环境加速变化的社会里,人类平衡发展的关键就是保存一个适合于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以便使人类在这个环境中能够与自然及祖先所传承下来的文明保持联系。为此,人们应该让文化及自然遗产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把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人一个有机的整体”,“保护好每天都受到威胁的文化及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把威胁遗产的因素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城市化或旅游业迅速发展造成的消失危险;土地利用的变更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如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海啸等。

很明显,其中前4个方面都是涉及遗产地及周边环境的渐变或突变可能给遗产地带来的威胁。遗产地周边环境是遗产存在的基础、背景和条件,各遗产缔约国在保护、保存、有效展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将它传给后代的同时,必须承担起有效保护遗产地周边环境的重任,在适当的时候尽量利用能获得的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与合作,将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真实完整地传给后代。

目前,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世界遗产的评估、监测、创立和技术支持工作主要依靠三个独立的国际组织担任顾问团。这三个顾问团分别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科学技巧的研究与运用以及推广工作的非政府国际机构。

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ICCROM)是在文化遗产领域从事培训、专家服务、文献资料研究的专门机构,是推动世界范围内所有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政府间组织。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公约》的自然遗产事务方面的特别合作伙伴,主要从事有关自然遗产方面的评估、监测和培训工作。

由于世界遗产事务的综合性很强,因而还有很多国际组织与世界遗产保护等工作密切相关,以下仅罗列出部分国际组织:

国际教育计划学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 Planning,IIEP);国际教育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ducation,IBE);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IOC);景观建筑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s,IFLA);国际保护地监测中心(The World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Centre,WCMC);世界遗产城市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World Heritage Cities,OWHC);国际建筑师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UIA);世界遗迹基金会(The World Monuments Fund,WMF);文化与遗产国际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ultural and Heritage Studies,ICCHS);非洲适应干旱与创新文化组织(Arid Climate Adaptation and Cultural Innovation in Africa,ACACIA);世界遗产信息网(The World Heritage Information Network,WHIN)。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中国西安召开,会议通过的《西安宣言》是第一部由中国方面全程参与的重要文献,它为文化遗产环境的评估、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方法与建议以及操作指南,反映出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新趋势和学科发展的前景,非常及时地解决了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标准的认识问题。该宣言强调,有必要充分应对因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造成的城镇景观和遗产线路的骤变或渐变;有必要充分认识保护与延续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在其环境中的存在意义,以减少上述变化对丰富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完整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西安宣言》从对文物本体的保护转向对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共同保护,反映出对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重视。尽管《西安宣言》主要针对的是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问题,但是它所强调的遗产地在环境意义上的发展必将影响到所有类型的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核心——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是保护世界遗产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的关键。谢凝高认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核心就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遗产地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也同样需要以“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法律依据。

真实性概念最初是用来衡量文化遗产,强调“在设计、材料、工艺及技术方面,符合真实性原则”。《奈良文件》第13款指出:“想要多方位地评价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其先决条件是认识和理解遗产产生之初及其随后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和信息来源。真实性包括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有关‘真实性’翔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了解某项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文化遗产真实性的保持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3]

完整性,意味着未经触动的原始条件,最初主要用于评价自然遗产。完整性原则既保证了世界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为遗产的保护划定了原则性范围。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编撰的《世界遗产法律文件汇编(内部资料)》中对于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有如下的界定:

对于表现地球历史主要阶段的重要实证的景点,被描述的区域应该包括在其自然环境中全部或大多数相关要素。

对于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动植物群落进化和演变中重大的持续生态和生物过程的重要实证的景点,被描述的区域应该有足够大小的范围,并且包括必要的元素,以展示对于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的过程。

对于有绝佳的自然现象或是具有特别的自然美和美学重要性的区域,应包括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并且包括那些对于保持区域美学价值起着关键作用的相关地区。

对于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自然栖息地,景点应包括对动植物种类的生存不可缺少的环境因素,而景点的边界应该包括足够的空间距离,以使景点免受人类活动和资源乱用的直接影响。

可见,对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解释,是以涵盖与自然遗产密切相关的周边空间范围为要旨的。

事实上,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真实性是核心,是精髓;完整性是用来支持和强化真实性的。中文的“完整性”一词译为“integrity”,“integrity”的英文说明是“inact and original condition”(意为“完整的原初状态”),也就是说,它已包含着“真实性”(authenticity)。随着众多遗产事例的出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截然分开,自然遗产本身需要“真实性”(不人为增加,也不人为减少),而文化遗产同样也存在“完整性”(地理范围上的完整和文化概念上的完整)问题。因此,对于任何一个遗产地的保护,都应当有意识地将真实性原则与完整性原则相结合,使遗产不仅要部分真实,而且要全部真实;不仅要总体真实,而且要细节真实;不仅要遗产本身真实,而且要遗产周边环境和氛围真实。

三、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前人类的需要,又不危害其子孙后代为满足他们的要求而进行发展的能力。”这是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其署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定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即要做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共同发展。但发展不是无所节制的,而是有条件的,即要做到发展方式的可持续性。大多数学者对于可持续性的定义具有下面三个共性:

一是理性的人类生存条件,即有这样的社会,人们需要这个社会持续下去,因为它满足了他们的需要。

二是持久的生态系统状况,即有这样的生态系统,它保持自身的容量,以支持人类和其他生命。

三是均等性,即一种对利益与负担的均等分配,不仅在当代与后代人类之间,也在当代人类内部有效。

《世界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在人与自然之间保持平衡,并提醒国际社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这一点对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沈文权在其博士论文《中国的世界遗产及其保护与发展》中认为,遗产的发展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是遗产地本身的发展,即保持良好的环境与风貌,使其从退化走向持久的保存,充分地展示遗产的价值。

二是遗产地居民的发展,即居民通过遗产得到身份的认同,树立良好的保护观念,并从遗产地的合理利用中直接获益。

三是遗产地所在区域的发展,即该区域通过遗产地的保护事业和旅游产业,获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世界遗产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展示遗产价值并且被人类合理地利用。展示价值的过程就是遗产被人类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利用的本意就是将遗产的价值转换为功能,利用的方式必须是可持续的,利用的目的首先应当是公益的,利用的主体应是全人类。

在当代,对于世界遗产的合理利用必须强调“代际均等性”,即后代有权利享受与当代同样的真实完整的遗产,因此当代就有责任完好地把遗产保存下去。对于当代人来说,上至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下至地方政府在保护好这些珍贵的遗产资源的同时,必须协调好旅游者、遗产地的开发企业以及遗产地居民之间的关系,不得以牺牲一方权利(尤其是遗产地居民的利益)换取一方或多方的效益,违背“代内均等性”原则。

尽管从逻辑上讲绝对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现有的经济、技术和认识水平条件下,世界遗产地应力图做到发展的相对可持续性。遗产地并不排斥经济的发展,就我国现有国情来说,只有遗产地经济得到发展,当地老百姓摆脱了贫困,才会逐渐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价值的重要性,才会更积极地投身到遗产保护事业中去。但是,经济发展不应只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应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如果为了片面的经济效益,或者为了眼前局部的直接经济利益,而对世界遗产不分范围地进行任意的开发和利用,虽然可能会换得一地、一时的经济利益,但必定会把遗产的生态效益、综合社会效益和长远经济利益牺牲掉。站在全社会、全人类的立场看,这种经济利益至上和眼前利益至上的行为是一种狭隘的、短视的行为,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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