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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否……

时间:2023-0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今年1月24日,《宁夏日报》登载消息《一女童输头孢噻肟钠过敏致死》,报道贺兰县一4岁女童输该药过敏,抢救无效死亡。1月30日,《宁夏日报》披露,对此事,“纪委监察卫生药监介入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要求“把事情的原因搞清楚并公开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命关天否……

今年1月24日,《宁夏日报》登载消息《一女童输头孢噻肟钠过敏致死》,报道贺兰县一4岁女童输该药过敏,抢救无效死亡。这事儿本身叫人吃惊,而更让人吃惊的是消息最后一段,“贺兰县妇幼保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使用该药进行静脉输液时,先后在大武口、银川石油城各出现一例药物过敏反应死亡”,这就是说,此药“最近一段时间”在宁夏有夺命“前科”,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阻止“屡犯”,又酿人命。

是药的问题,还是使用方法的问题?既有“前科”,主管部门为什么不通报,反叫媒体以这样的方式公诸社会?“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所说是实情吗?媒体这么报道,有根据吗?疑问多多,迷雾重重。

好在此雾只“迷”了24小时,第二天,即在《宁夏日报》一个叫《食品物品连着你我他》的小专栏里,推出一篇署名短文,中心意思是:“药监部门提醒您:头孢菌素类药品……一定要做过敏试验……尤其提醒婴幼儿家长,带孩子就诊时千万别忘了做过敏试验。”似乎是在暗示那4岁女童死亡是因为家长忘了做过敏试验,现在提醒您……二丙不明白的是:怎么不提醒医院呢?

第五天,即1月29日,《宁夏日报》报道说,《药品检验质量合格不做“皮试”惹出祸端》,右边有个“相关链接”,披露去年10月至今年1月,银川市石油城医院为一3岁男孩注射头孢哌酮钠过敏死亡;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一7岁女童注射头孢噻肟钠,出现不良反应,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一5岁男童在平罗县人民医院注射头孢呋辛钠时,发生过敏反应,医院赔偿37万余元(没说是啥时的事);一不到2岁男童,在银川某医院注射头孢替安后回家不久死亡;再就是那位不幸的4岁女童,未做“皮试”,输头孢噻肟钠死亡。

这么一来,浓雾大致散去,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所言不虚,媒体报道“真实有效”,但笔者还是不明白:短时间内发生一连串严重情况,为什么只是由媒体的“相关链接”披露,而不是由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没有最后查清细节,或许是一种解释,但就已经发生的事情通报一下,以引起医护人员重视,有什么不可以?

重视不重视,大不一样。发生了那么多事情,没有层层上报,执行通报制度(或许有,落空了),一些情况只在内部流传(贺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也知道,就是证明),不足以引起重视,以至小生命一再夭折。全是不重视坏了事。

1月30日,《宁夏日报》披露,对此事,“纪委监察卫生药监介入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要求“把事情的原因搞清楚并公开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就很好。

到底重视不重视?责任落实不落实?人命关天否……目前我们只能给出这些点点点。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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