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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的“政绩思维”

时间:2023-0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异化的“政绩思维”,固然是一些人受狭隘的价值观的驱使,但部分上级领导的思维定势,亦程度不同地让异化的“政绩思维”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以致令一些投机分子趋之若鹜,唯恐不及。制止以至摒除异化的“政绩思维”,一方面靠教育,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并将这一宗旨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则依靠制度,通过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令执法办案人员不敢、不能、不屑抱守异化的“政绩思维”。

异化的“政绩思维”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马胜,其对政绩的打造自有一套“理论”。1999年,丽江地区发生大规模偷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皮案件。其时,省林业厅厅长作了查办批示,可作为云南省林业公安局局长的马胜则置之不理,并在私下透露说,如果过早介入案件,造成的损失不大,不会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结果这种逻辑导致偷剥红豆杉树皮的行为越演越烈。看到红豆杉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的结果发生,马胜才“不失时机”地开始查办,收拾残局,其“能力”和“本领”自然引起了领导的重视。

马胜可谓刁钻得很,不是吗?他心里最为明白,“过早介入案件,造成的损失不大,不会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故而,只有等到事情闹大后再介入,方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他如此想,也如此做,且亦如此收获了“成功”。如果说,这也是一种“政绩”的话,那么,这种“政绩”便是扭曲了的,而支配打造这种“政绩”的“思维”也是异化了的,也就是说,这种“政绩思维”是经不起推敲的,靠这种“思维”打造的所谓“政绩”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是站不住脚的。

按理说,办案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及时制止事态的激化、扩散,就是为了将事态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假若背离这一办案宗旨,办案人将自己引入异化的“政绩思维”之途,只为自己的“政绩”考虑,那么,这样的办案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此办案是不是意味着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不是帮凶的“帮凶”了呢?想一想吧,当有人面对械斗,不加及时劝阻、制止,而非等打死了人才将凶犯抓住,这将是怎样的一种惨境呵!

是啊,上述办案人员在“恶性事件”、“重大事件”的处置中可能会立“大功”,但比之案发初期,这本可避免的“恶性事件”、“重大事件”的最终酿成,其损失是不是更大呢?要知道,任何个人的“立功”,都必须以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为目标,丢弃了这个前提,舍弃了这一宗旨,任何个人的“立功”行为,都是不值一提的。

异化的“政绩思维”,固然是一些人受狭隘的价值观的驱使,但部分上级领导的思维定势,亦程度不同地让异化的“政绩思维”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以致令一些投机分子趋之若鹜,唯恐不及。马胜不就是其中的得益者吗?当他“不失时机”地开始查办,收拾残局之时,其“能力”和“本领”不就引起了领导的重视吗?“上有好之,下必迎焉”,乃此之谓也。

制止以至摒除异化的“政绩思维”,一方面靠教育,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并将这一宗旨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则依靠制度,通过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令执法办案人员不敢、不能、不屑抱守异化的“政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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