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刑民案 件件震撼万人心
1981年“归队”以来,曹星承办的数百件刑事辩护案中,大部分辩护意见为法院所采纳,使不少被告人获得宣告无罪或从轻处理。尤其是两名女青年被告人,在曹星的出色辩护下,法院最终由死刑判决改为死缓。
他为玉环县某厂厂长蒋某贪污案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诉,终使被告获得无罪释放;他为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高某流氓案的辩护以及戴某科技投机倒把案的辩护,虽历时数年,但最后都使被告获得无罪宣判;他还为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浙江某贪污案中的被告李某(原判死缓)提出申诉,终使蒙冤二十余年的被告人获得改判,宣告无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在创办“市二所”之初接手的一件副市长作为被告的案件,这在当时是全国第一例。金华一次元宵灯会死了38个人,副市长是这个灯会筹备小组的组长,以渎职罪被起诉。这位教师出身的副市长要求曹星作为他的辩护人。经过慎重考虑,曹星提出为当事人作有罪但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冒着盛夏39℃的高温,曹星坐在浴缸里写出了一万余字的辩护词。曹星出色的辩护不仅说服了法官,也打动了一千余名旁听者。曹星老师清楚地记得,当时他说过一句话:正如灯会成功功劳不是被告一人的一样,事故的责任也不是被告一人所造成的。法院的最后审判结果是判这位副市长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这位副市长后来一直为当地做了许多重要工作。
谈起自己参与过的刑事辩护,曹星老师不会忘记很多年前办过的一个“小案”。当时,他为一个被定为流氓罪的女护士刘某作无罪辩护。受各种因素影响,曹星老师自己也因此遭到非法调查,差一点丢掉律师的饭碗。
“后来尽管二审纠正了一审的错判,宣告了刘某无罪,但此事留给我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曹星老师感叹,“它十分明确地提示每一个律师:随时随地要在权与法的较量中站稳自己的脚跟;随时随地要为捍卫法制的尊严付出巨大的代价。”
业务上取得的成就,逐渐使曹星老师名扬全国,异地专程来杭州请他的人日益增多,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世纪80年代由曹星老师代理的两起轰动海内外的名誉权官司。
1988年6月,著名演员陈佩斯状告《湖南广播电视报》侵犯名誉权案,曹老师应邀赴长沙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后,海内外媒体纷纷报道,社会也给予这次记者与名演员官司以极大关注,一家外国报纸更是直截了当地以“中国大陆告记者热从陈佩斯长沙败诉起降温”为题,报道了这一案件的公开审理情况。
1989年9月,来自成都的一位新华社记者,恳切要求曹星老师接受委托,作为著名影星刘晓庆状告记者侵犯名誉权案的被告代理人。曹老师根据掌握的材料,看到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利之处,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建议双方以和为贵,作出让步,并提出调解的方案。通过多方斡旋,反复协商,在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1990年由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开创了我国重大名誉权纠纷调解成功的先例。
在此期间,曹星老师的事迹开始作为热门话题被新闻界和文学界所广泛关注。《文汇报》、《瞭望杂志》、《中国律师》、《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以及香港《明报》和法国的《欧洲时报》等海内外报纸杂志,先后发表了一百余篇介绍曹星老师事迹的文章。1993年,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也对曹星老师做了专题报道。一时间,曹星大律师可谓是“家喻户晓”。曹星老师撰写的论文和辩护词、代理词也被广泛收录于《著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中外法庭论辩选粹》、《中国律师大词典》等多种书刊。高校讲座的邀请函、各地当事人的感谢信和锦旗以及各级政府的荣誉纷至沓来,使曹星老师应接不暇。1988年,曹星老师被评为杭州市劳动模范,并荣立二等功一次。
在律师业务活动方面,曹星老师以刑事辩护为起点,逐步转向民事代理及法律顾问工作,最后以办理非诉讼事件为主,向专业化发展。
1993年5月,曹星老师以中央芭蕾舞团法律顾问名义上书中央,强烈呼吁保护国家级文艺团体,保护高雅艺术和民族文化。新华社为此发了内参,全国十余家省、市级报刊对此做了大量报道,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地文艺界人士对曹星老师的这一举措感叹不已。
法律事业突飞猛进的同时,曹老师依然没有放弃对音乐的爱好和追求。在作为律师受到各种“压力”时,曹星老师有言:“我有退路,我曾明确告诉过我的上司:今后我的辩护工作还是这样做,如果为了坚持真理而当不成律师,我就再去搞音乐。”
作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浙江分会理事的曹星,被称为音乐界的一颗“北斗星”。在1993年杭州市音乐家代表大会上,曹星老师当选为杭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这也是我国音乐界中唯一一位非专职音乐家担任省会城市音乐家协会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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