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瑟瑟,凄雨绵绵。就职于地处三省交界之边陲小县的马主任,正驱车数百里日夜兼程,赶赴省会,请求省里能特别批准成立稽查队、执法队若干。吾见其一脸憔悴,肤如黄叶,便细问来由。主任告之:鄙县人口不足30万,地域不满九百平方公里,财政更是入不敷出,职工不仅奖金分无,且三月未发基本工资。但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已先后成立城管、文化、卫生、国土、旅游、统计、计划生育等各类执法队、稽查队31个,执法人员数百,但仍不能满足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县里日前已经研究,拟再成立水改、渔政、体育、畜牧、烟花鞭炮等执法队、稽查队14个。
吾听罢,顿觉心悸、气喘。
有法就要执法,此乃无可争议,要不,这法岂不形同虚设?但是,如果有法就要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这就麻烦了。据了解,1979年以来,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321件,如果执行每一件法律就要成立一个执法队,不就要有321个吗?此外,还有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规条例,也都要遵照执行,那么,也是否需要成立林林总总的执法队、稽查队呢?如果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都成立了执法队、稽查队,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岂不都要失业么?当然,有些特殊行业还是要成立稽查队、执法队的,只是不能够“排排坐,吃果果”谁都有份罢了。如果是那样,又有何特殊可言。
执法队伍的混乱,必然带来执法的混乱。执法混乱了,到处是戴大盖帽的、别红袖章的、持罚款单的,百姓岂不遭殃?同时,有如此众多的执法队伍,谁又能担保其中未有贪赃枉法者呢?管子曾说过这样的话:“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不知道这老夫子的话是否言重了些。
不久,马主任又来看我,试图“曲线救国”,又拐弯抹角地谈到了稽查队、执法队的问题,兴许是由于受命于人的缘故,马主任甚是面有难色。吾因有了第一次的教训,此次再也不敢情绪激动了。只是心平气和地对马主任说,请你们干脆回去再写个“关于成立‘黑猫警察总署’的报告”来。动物界有一个黑猫警长就能解决问题,人类比较复杂,就搞一个黑猫警察总署吧,下面的分支机构不受限制,“文到即批”。马主任终于会心地笑了。
(原载《中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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