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心路独舞
天津滨海新区瑞海物流仓库的爆炸事件,不仅夺去了很多人的生命,也造成了附近小区居民的财产损失。雪上加霜的是,尽管房子受损不能住了,银行的按揭贷款还要照还,否则可能会因违约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但向肇事公司索赔,不仅不是短期能够有结果的事情,而且在如此大规模的损失下,该公司极可能会倒闭,赔偿不起。
如果在美国发生类似的事情,会有怎样的结果呢?
在美国通过借贷买房子的时候,按揭银行都会要求贷款人购买房屋保险,而且在洪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高发区,光买火灾等意外保险还不行,银行还会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地震或(和)洪水保险,保险的赔偿额度还要与贷款数额匹配。这样,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只要不是骗保)房子有损失了,介入赔偿的首先会是保险公司,他们不仅会提供房产和内部财产的损失赔偿、修缮或重建的费用,而且还会提供修缮或重建期间的安置费用,这样,房主就不会陷入前面提到的房子不能住了却还得还贷款的怪圈中。
美国银行不仅在买房借贷时要求你买相应的保险,在每个月还贷的账单上,除月供外还要加收保险月费和月均地产税,后者经常被称为房贷账户上附加的“成屋履约保证账户”(Escrow Account)。看到这里,我相信有些读者一定会忍不住要问了,美国银行这样做不属于强行“捆绑”销售吗?当然不是。首先,在还清贷款之前,房子是贷款的抵押品,也就是说,房子这时属于银行,若按揭人不按时交纳房屋保险的话,意外事件毁掉房子后相当于失去了贷款抵押品,失去抵押的按揭人便不再有贷款资格,因此想贷款的话,就得买房屋保险,这同时也是对贷款人财产的一种保护。其次,如果贷款人不按时缴纳地产税的话,地方政府会没收房产,这样房贷同样失去了抵押品。另外,为避免银行捆绑销售,房屋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归贷款者自己,只要保险条款和贷款规模相当,银行就没有否决权,当然更不能指定保险公司。
前几年的一个秋天,女儿丫丫继承的一栋商业公寓着火了,火灾毁坏了整栋楼。事发一周之内,保险公司的代表来到现场调查,一个月之内寄来保险赔付的支票,这张支票的金额是扣除该公寓所欠银行贷款后剩下的余额,而银行贷款未付的部分保险公司已另行付清了,我们根本不需要去管。之后的一年半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陆续支付了火灾现场清理、新公寓施工等费用,两年后,重建的公寓再度开始运行。如果当初没有保险的话,银行不会放款给丫丫的爷爷去建造这栋商业公寓,当然我们自己也不敢这样做,因为欠债付不起的时候,有可能会让自己的其他财产成为索赔目标。
再回到天津的案例,若此事发生在美国,结果会是房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直接赔付,然后保险公司追究肇事公司的责任,如果政府被证实在颁发许可、审查资格等方面没有履行应有的监管责任甚至有渎职嫌疑时,政府会成为肇事公司的连带被告,最后由法庭来裁决各自的责任。不过这已经是保险公司、肇事公司和政府之间的法律纷争了,对老百姓来说,类似“爆炸受损房屋的房贷要不要还”的问题根本不会出现,因为在这之前,百姓的利益已先行被保证,这才是美国宪法的立法基础——“We The People”(我们人民)的本来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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