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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工程”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因严重管理不善或工作性质变化,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有关分管单位的管理权。中心实验室和各分室有义务向管委会报告设备管理与使用情况。第十条 “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范围内的教学研究人员与经过导师同意的研究生原则上均有权使用专项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集体修订,上报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生命科学学院,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大学“211工程”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211工程”重点学科专项设备(以下简称“专项设备”)的正常管理,发挥其工作效益,根据《武汉大学“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我校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设备的管理要服从“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宗旨,即通过项目建设使本学科成为国内高等教育领域培养高层次人才与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基地,为在21世纪初叶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奠定基础,并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带动生物学相关学科,促进本校“211工程”整体建设。

第三条 专项设备是国有资产,其资产管理权属武汉大学。其日常管理权属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委会。

第四条 专项设备的管理应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要保证严格管理,又要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放任自流或管理过死两种错误倾向,防止资产的显形或隐形流失。

第五条 所有专项设备不经批准不得任意转移或转让。如因严重管理不善或工作性质变化,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有关分管单位的管理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立“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管理决策审议功能。管委会设主任1人,由学科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各分室负责人与中心实验室主任,由中心实验室主任兼副主任,负责常务工作。

第七条 专项设备包括贵重共享设备(约占总资产三分之二)和常规设备(约占总资产三分之一)两部分。前者集中管理,后者由分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设立本学科“中心实验室”和5个分实验室。中心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共享设备的管理与服务。各分室主任负责其所属常规设备的管理。各分室有义务接受中心实验室的检查。中心实验室和各分室有义务向管委会报告设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贵重设备由中心实验室与各分室指定专人管理,还应有一名熟悉该设备的教师以专家身份作技术指导。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十条 “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范围内的教学研究人员与经过导师同意的研究生原则上均有权使用专项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共享设备须向中心实验室主任申请使用某项设备并说明其目的、工作期限和大致次数,以便统筹安排。某分室使用其他分室的设备,须由本室负责人向对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推荐有关人员前往使用,并严格服从对方的安排。

第十二条 严格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后必须在“武汉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履历书”上登记,记录使用的起止时间、测试内容、设备运行情况、使用者姓名,并最后由管理员检查后签名。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逐级报告,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知情不报的责任。管理员每年应将使用情况书面报送中心实验室,再汇总统一报送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管理员须向使用者,特别是初次使用者认真介绍本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必要时要求使用者阅读说明书。贵重设备应由管理员亲自操作或在管理员现场监督下由使用者操作。

第十四条 使用者不得擅自搬动、调整、拆卸专项设备,使用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停止其使用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每台设备要有简明的中文操作规程,与说明书复印件并置,供使用时参考。室主任和有关责任教师要检查操作规程文本是否有错误。

第四章 维护与安全

第十六条 设备维护与安全包括:防火、防水、防湿、防盗、防尘、防污染等方面,是保护设备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的必要条件,人人必须注意。

第十七条 精密设备停用期间需加防护罩。光学备件应置于干燥器中保存;其他多余备件置柜中保存。注意定期通电除湿;潮湿季节经常启动去湿机。经常检查屋顶渗漏、电路及水路等故障。室内常备灭火消防器材。易燃品不得置于设备近处。下班前注意检查水、电、门、窗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安全。使用者在操作过程中也要负责设备的维护与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

第五章 资  料

第十九条 专项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清单、开箱单、协议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发票(复印件)、操作规格、使用记录等。这些都是设备管理、使用、维修、调研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中心实验室与各分室要保存所属设备的明细清单,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配件、生产单位(及通讯处、电话)、经销单位(及通讯处、电话)、采购经手人、购买日期、开箱日期、价格等。各分室要交一份清单给中心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说明书原件一律封在中心实验室与各分室。其复印件置于有关设备附近供使用时参考。使用者必须就地阅读,不可将其携出室外。

第六章 运行费与测试费

第二十二条 为弥补设备运行中的消耗,中心实验室需要经常性设备运行费。运行费除争取学校批给外,也需按“多用多付、少用少付”的原则,由各分室向中心实验室调拨。中心实验室每年应向管委会报告运行费收支实况。

第二十三条 在优先满足本学科建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审批,某些共享设备可对外开放,按件按时收取测试费。测试费的对内对外金额标准及用途由室主任提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集体修订,上报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生命科学学院,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植物发育生物学”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系1999年9月5日拟就,以后由重点学科专项设备管理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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