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依据科学原理的分析
我父亲的病情之所以危重,是由于呼吸暂停造成大脑严重缺氧,形成了所谓的“脑死亡”,但是,这不是永久性死亡,因为经过抢救,心脏恢复了跳动,血液还在流动,在呼吸机的配合下,各项生理指标基本正常,不能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更不能断言是不可逆的。问题是能不能帮助和促使脑组织生理机能的恢复和继续进行,能不能找到帮助和促使脑组织生理机能恢复的医疗方法,我们的拔罐实践和排毒拔罐疗法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恰恰说明它是可以起到这种作用的。
我们在距脑部最近的大椎区及其附近的部位上罐,可以就近对脑部发挥拔罐的作用。由于血管的连通性,在持续负压的作用下,罐口部位及附近组织中毛细血管气体分压发生的变化促使距离罐口部位较远处脑部血管中的气体分压发生变化,罐具吸拔的时间越长,负压持续的时间越长,越能促使距离罐口部位更远处血管中的气体分压随之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促进了血液中的气体扩散,促使更多的氧进入大脑。
在持续拔罐的负压作用下,更多的氧和新鲜血液进入大脑是完全可能的。氧和新鲜血液与没有真正死亡的脑细胞发生作用,促进脑组织细胞的生成和更新,促进脑组织内部物质交换能力的增强,促使大脑组织恢复自身器官和组织的功能。虽然我们看不到这些过程,但是我们看到了能够发生这些过程的反应。根据拔罐以后我父亲的血压开始稳定,嘴部出现连续的抽动,头部也出现过摆动的现象以及“两侧瞳孔等大正圆,直径1.5毫米,对光反射存在”的记录说明:通过排毒拔罐的配合治疗,我父亲受伤的脑部组织的功能,已经开始有了恢复,如果能够继续拔罐进行辅助治疗,完全可以继续减少升压药组的使用,使病情进一步好转。
排毒拔罐疗法所具有的“帮助人体各器官和组织自我恢复功能”的作用对于我父亲的救治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恢复患者自身器官和组织功能作用的治疗是消极的治疗,医院对我父亲治疗过程的后半段,就是消极的治疗方法,它不具有使我父亲受伤的脑部器官功能得到恢复的作用,因为它不具有使大脑得到氧的功能,不具有使大脑重新开始新陈代谢的作用,所以,消极的治疗方法只能是等待“灯枯油干”。
如果不知道排毒拔罐疗法的效果,不继续采用这样的拔罐方法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当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了它的效果,就不应当去停止它,更不应该一再拒绝它,特别是在患者家属一再要求的情况下。用于缺少拔罐方面的专家,鉴定会的专家人员组成违反了《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自然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如果以上陈述有错误,鉴定书应当以科学依据加以否认。如果是医院原有的救治措施产生了护理记录中的效果,也应当通过这些措施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得到解释,并且在后来的救治中继续有同样的效果产生。可是,鉴定书并没有针对上述理由加以有科学原理的否认,而是提不出任何理由就一口否定了排毒拔罐的作用,明显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