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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推荐的人

时间:2023-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经组织部门考察之后即将被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突然被查出有严重的经济犯罪或违法违纪问题,于是,这干部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便出现了一个大的漏洞。他们认为,下属出现了问题,上司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这规定在我们看来,或者有点中国封建社会“株连九族”的不人道的嫌疑。

一个经组织部门考察之后即将被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突然被查出有严重的经济犯罪或违法违纪问题,于是,这干部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类似这样的事情,近几年来发生了不少。有些人,甚至是通过了组织部门的考察,被委任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才被揭露出问题的。无一例外的,除了对腐败分子给予惩处之外,除了把他堕落的根源归咎于他个人的不能“慎独”之外,从不曾听到当初考察这个人的组织部门和提拔这个人的党政领导,他们在推荐、考察、使用这个已经腐败了的“人才”问题上究竟有什么责任。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依自己的职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组织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也可以依自己的权力提拔使用干部,两者之间井水河水互不相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便出现了一个大的漏洞。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自然是我们的用人制度不尽完善,然而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腐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党的组织部门和干部提拔使用的环节,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制度几乎等于一纸空文,而监督部门对于组织部门尤其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几乎是一个“真空带”。北京市的王宝森在进行严重经济犯罪勾当的同时,还担任着北京市反腐败领导小组副组长和今年将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的副主席,这种现象正常吗?一个有重大经济问题嫌疑,正在接受调查的人,突然就莫名其妙地挂上了部门反腐败领导小组组长的头衔,这种做法合适吗?

西方及亚洲另外一些国家有这样一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在对他本人处以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的同时,他的上司也要因此代他交纳罚金。他们认为,下属出现了问题,上司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这规定在我们看来,或者有点中国封建社会“株连九族”的不人道的嫌疑。但一个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居然能堂而皇之地被提拔重用,我们的党政监督部门难道就不能对推荐、考察、提拔他的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问一句:“谁推荐的人?他是怎样被提拔上来的?”不为别的,为的是尽可能不再出现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笑话,为的是让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更臻于完善。

19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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