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许多多已被揭露出来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败案件无情地证明,我们现有的监督体制,对于愈是权力大、地位高的人,愈难以显现它应有的监督效能。
因受贿53万多元被判刑的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曾经在一次干部大会上公然宣称,要把纪委的牌子从市委大院门口摘下来。在他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监督机制和监督这样的概念,所以,他才敢口出狂言。而事实上,广东省的监督机关确实对欧阳德的腐败问题无能为力而不得不求助于中央纪委,也正是在中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批示和党中央领导的关注下,欧阳德的问题才得以查处。有关部门在总结欧阳德犯罪的教训时,有这样一句话:“随着职务的提升,权力的增大,他日渐霸道起来,刚愎自用,以致班子里的人也怕见他。”为何随着职务和权力的增升,欧阳德就会霸道独断呢?他看到了职位与监督的反比例关系。从主观上讲,欧阳德是因为不能慎独、不能廉洁自律而走向了毁灭;从客观上讲,欧阳德是因为职务和地位增升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走向了堕落。认真深入地总结教训,不能不看到监督环节中存在的这一问题。
1988年7月,时任江西贵溪县委书记的魏时中,以系统论的方法撰写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优秀论文。其文入木三分的剖析,深刻揭示了以权谋私的社会历史根源。魏时中不仅有深刻的认识,更有严以律己、接受监督的行动,是一个“德才较好的领导干部”。但随着魏时中被提拔为鹰潭市副市长,地位的升高导致了他思想的演变,一步步走向了经济犯罪。
1993年11月,魏时中因受贿罪被捕入狱。“地位升高”,“一步步走向犯罪”。魏时中的思想是怎样演变的呢?不得而知。但我想,一定有一个客观的环境在助长着他思想的演变,那就是,随着地位升高而缺少了必要的监督。如果有着严密周全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凭一个对腐败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有着深刻认识和理解的领导干部,魏时中可能不至于走向犯罪。所以我认为,认真研究分析一下魏时中的思想演变过程,对于“加强监督”一定大有启迪。
如果说对于魏时中由领导干部演变为罪犯的原因多了一些主观因素的分析,那么,浙江省原萧山市市长莫妙荣和原桐乡市市长吴锦嗣特大受贿案或许更能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权力失去监督的事实。莫与吴有一个共同处,那就是,在任市长之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所顾忌的,也能勤勤恳恳地工作,并有相当的贡献”。但当权力加大后,就“放纵权欲、无所顾忌”,“开始了神圣权力下的罪恶活动”。“放纵权欲、无所顾忌”,就是因为失去了监督。莫、吴在案发前,都曾被检举过,也被“调查”过,但却都不了了之。他们所遇到的,更多的是被“捧着、顺着、任其所为,使之实际上处于无监督状态”。更有力的证明是陈希同、王宝森。那么明目张胆地贪污受贿、挥霍奢侈、隐瞒挪用上百亿元的国家资财,竟然长期无人去过问。权力失去监督的惨痛教训,莫过如此了。
对权力和地位放弃了监督,权力者就不会把监督放在眼里。这也是被一再证明了的事实。欧阳德敢于公然宣称要摘下纪委的牌子,郑泽生(山西汾西县原县委书记,因受贿卖官被捕)敢于让贪污犯当上检察院反贪局的局长,胡建学(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因受贿被处极刑)敢于以领导身份公然阻挠检察机关办案并要调整检察长的工作,这一切,不就是权力对于监督和法律的玩弄吗?在这些人眼里,党领导一切,我代表党,因而就不受监督。这样的混蛋逻辑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而这样的混蛋事情却的的确确存在着。所以存在,是因为权力越大、地位越高的人,往往不但不受监督,反而会左右着监督。
“如果当初组织上对我要求严一些,监督严一些,我也不至于走上这条道路的。”不能把那些犯罪者的忏悔只当是他自己的醒悟,更要看到,这话语中,实在道出了我们监督机制中目前存在的最为重大最为突出也最为紧迫的问题。腐败问题一再出现,尤其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一再发生,其根源大抵就在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性上。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有效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能够自行运转的而不是被动依靠外力推动的监督体系,以及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经常地、稳定地、独立地发挥作用,从而监督和约束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使少数思想防线不甚坚固的干部不敢贪、不能贪,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的孳生。
1996.8.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