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对2月26日《宁夏法制报》登载的《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一文所披露的案件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毕竟,法律本身是客观公正的。在这公正的法律面前,有些人会作出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它并不会因为这些亵渎法律的事情的发生而失去它的神圣与公正。相反,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地严厉地惩治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虽然我们今天的法治现状还远没有达到这一点,但我坚信,我们将来一定会走到这一步的。
社会在进步,民主与法制也在趋向健全与完善。姑且不说李建英的遭遇,单就这案件本身能为舆论和社会所关注,就说明了这一点。我之所以乐意就此案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也恰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
李建英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我们社会的民主与法制正在趋向健全和完善;中卫县公安局、检察院所以认定李建英的行为属诈骗罪,是因为我们社会的民主与法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中卫县公安局所以自法院判决至今的半年时间里拒不归还扣押李建英的轿车,也是因为我们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与完善。近几年,我们耳闻目睹了太多的办案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侵害人民利益的事情。说实在的,李建英的遭遇与发生在广西北海并引起中国社会及各界广泛关注的“刘秋海事件”相比,真正算是小巫见大巫了。孰知,刘秋海长达三年的法律官司至今依然没有一个公正的结论,他的冤与屈已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事情,而成为甚至超乎法律界以外社会的冤与屈了(此事件详细情况见《南方周末》1995年以来的连续报道)。所以我认为,健全与完善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当务之急就在于根治司法和执法腐败的问题。法律上的冤假错案,大抵多见于执法、司法者的各种复杂的人为原因,却少有客观上的因素。就说李建英一案,如果不是因为宏图公司为中卫县公安局家属楼施工,如果不是因为那辆被扣押的桑塔纳轿车原是中卫县公安局给宏图公司顶工程款的车辆,那么,请设想一下,中卫县公安局还会以“诈骗罪”拘传李建英并扣押他的轿车吗?再设想一下,如果不是公安局,李建英的轿车还能被无端扣押至今吗?
中国历来就有着这样的一种现象,凡一样属于国家和民众的东西(如权力、法律),一旦被某一人或某一阶层所掌握,就会被视为他个人或他那个阶层所有而滥用。尽管社会发展到了今天,然而这种现象依然还很严重地存在着。观当今权力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无不因此而产生。明乎此,我们方可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之艰难。
199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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