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法的博弈——制度化管理易制行难扣解
企业做好制度化管理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比如,制度的建立要有利于聚合力量,打造强有力的团队,因而它特别要求在组织结构和权力的设置上对企业的控制把握,即通过制度解决好权力的分配和工作分工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形象地讲,企业是一匹野马,握在你手中的缰绳要有力地控制住它。而控制住一个企业不等于做好了这个企业,唯企业有活力才能发展,所以,建立一项制度,还不能只讲控制力,同时又要适应内外环境,有自由度,使其有活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而,在制度设计时,要把握好控制力与自由度的关系,慎重地做好这两个方面衔接的界面,即量或度的把握。这个问题关切执行力与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但这还是技术层面,是表面的。据我的研究,企业制度化管理最重要的是抓住两个关键:
其一,制度设计重在抓住机制。制度不能随心所欲去制定,必须紧扣企业的宗旨、目标,使建立的一项制度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过多过度的制度不仅不能促进企业发展,而且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羁绊约束企业的发展,但制度不到位、力度不够,同样也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一个企业领导者必须仔细地考量,需要设计什么样的制度结构与体系。要慎审地认识到一项制度是否必要,其衡量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建立的这项制度能否形成有效调动人的积极性或主动性的机制,以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如果建立了一项制度没能形成这样的机制,这项制度就是失败的。作为一个管理者,要善于揭开制度表层的面纱,看到它内装的机制是什么。俗话讲:抓管理,会抓的抓机制,不会抓的乱规定,就是个中之理。
其二,制度的执行要体现出明和严。所谓“明”,就是制度的制定要民主、公开,做到人人皆知。所谓“严”,就是制度具有强制性,要坚决执行。一项制度只是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不完善的,关键是怎么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在建立的制度中要有一条必须贯彻落实的监督条款,这项规定明白地告诉大家,不这么做就要受到惩罚或追究。有一本书讲,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要体现出“烫火炉原则”,即“不碰不烫”“一碰即烫”“谁碰烫谁”“哪碰烫哪”,此言,涉及到了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但做到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真难,其原因在哪?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者为“情”所惑。“情”,世人之情,谁家没有常人事,世间烟火皆识之。我们生活在被“情”围之中,有亲戚、朋友、老乡、同学、同事、上级、部下、熟人等等,甚者有恩人、情人、至交等。她们要你办的事,多是出轨之事,一个情字了得,在情面前,权也低头,轻可通便道,重则移泰山,铁汉为情所化,铁制为情所破,很难办的事,被酒场、情场、关系网一一攻破。欧阳修有一句名言:“祸患积于忽微,智勇困于所溺。”后半句指的就是此意。所以,在制度面前能否断情,是对管理者水准的关键考验,世上只有能征服情感的人,才能创出辉煌的业绩。
二是当事者为“利”所诱。包括物质利益、权力、美色、名誉、地位等给个人带来实惠的方面。两千多年前,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中对人们的趋利行为就有过精彩的描述,他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人们的生存环境中,人们所利用的资源和物质利益有限,其趋利行为将是一种常态。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一项制度能否被人们遵守,根本的在于利益取舍使然。人们遵守某项制度是因为制度保护了他们的利益,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有的人也可能做出破坏制度的行为。这种利益的诱惑形成了他不遵守制度的动机,但他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受到的惩罚(包括名誉、地位等等),又构成了他这样做要付出的“成本”。如果他不遵守制度的行为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因此受到惩罚的代价,他会铤而走险,不去遵守制度。所以,企业在对制度作出设计、安排时,必须对违犯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作出恰当的严厉的惩罚性规定,以体现制度的严明。
三是执行者为“权”所迫。“权”特指法定权力,是“依法授权”。依法授权的行使带有强制性,自然会形成这样的游戏规则:下权服从上权,小权服从大权。因而也会自然形成分等级的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如果在实质上是下一级权力的获得是由上级或上级权力的核心人物确定,那么就会形成高度集中的权力体系。此种权力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工作效率高,可随时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但也会产生“源水效应”,即源头被污染,整条河流可能被污染,即依法授的权,很难依法行权,容易出现滥用权,以权谋私的情况。为什么呢?当权者包括前述中的管理者、当事者中的相当部分易被情所惑、被利所诱,而对其中的掌握核心大权的人又不能实行有效监督,使情和利与权相勾结,导致情和利可透过各层权力,在利益的驱使下,下权面临上权的压力,而执行者必为权所迫,最终导致制度被权所破。公权的滥用与寻租是破坏制度的头号杀手。这在一个企业是制度与权力的较量,而从大的方面看,是法与权的博弈。经常看到的情况是,有了“法”没有红头文件行不通,有了红头文件没有领导点头也行不通。在这样的体制下,法的行使实质上被挤压到很小的空间,权力横行甚至可以调动监督与司法力量,决定惩不惩除、治不治罪,形成事实上的权比法大,使制度形同虚设,以至于在合法的外衣下,采取暗箱操作的手法,使权与利的交易更具有隐蔽性、顽固性和普遍性。
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化管理易制行难的问题,首要的是通过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上的改革,解决体制上的障碍。在这个方面,一是通过改革,尽量减少或切断政府等的权管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二是建立独立行权的司法体系和监督体制及严格的监督制度,消除不受监督的权力死角。同时,企业要配合这方面的改革,在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完善监督机制,充分体现前述讲的“烫火炉原则”。
(摘自作者2008年新著《企业新概念管理35421》,略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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