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名高官落马。中共中央决定对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立案侦查,充分表明我们党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种深刻教育和警示,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一种庄严承诺和鼓舞。
腐败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纵观古今中外历史,自有阶级以来,任何社会和国家都难逃腐败之患,以致成为历代执政者都未能解决的沉疴痼疾,始终困扰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因腐败而导致政权丧失直至亡国的事实屡见不鲜。时至今日,反腐倡廉已成为全球性的共同课题。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日,从未停止过反腐败斗争的步伐。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之衰,官由邪也。反腐倡廉必须从严治吏,从严治党,“治乱世用重典”。宋朝开国之君赵匡胤深知治天下先治吏的道理,采取严厉措施,整饬官场,“以塞浊乱之源”,收到了“法明而犯少,法严而罪微”的效果,使得宋朝初年吏治比较清廉。清朝康熙皇帝以“肃贪倡廉”作为政治清明之举,把查究贪杯列为考察官吏“八法”的第一条,明确提出“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贪婪者惩一儆百”,先后严惩知府以上官员15人之多,身体力行地维护了法律尊严,为“康乾盛世”注入了强心剂。然而,历代封建王朝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反腐倡廉的不彻底性,始终未能跳出“兴勃亡忽”的周期率。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和先进性质决定了要同任何腐败现象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成为中华民族反腐倡廉的伟大旗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过,靠民主集中制、靠人民群众的支持、靠优良传统和作风,跳出“兴勃亡忽”周期率的办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长治久安、民众人心向背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吏,始终保持对腐败之风的高压态势。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惩腐倡廉的法规制度,而且深挖腐败分子,先后严惩了刘青山、张子善、胡长清、陈良宇等一批腐败高官、腐败分子数百万人次,仅2005年,全国就有11071人因贪污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中727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湖南省郴州市贪官被一窝端后,人民群众高举“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横幅庆贺就是明证。事实证明,在腐败之风愈刮愈烈的今天,面对权力闯入市场的严峻形势,如果反腐败不是建立在法律的达摩克利斯剑之下,进行硬对硬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话,任何没有威慑力度的举措都是徒劳的。然而,腐败现象并不仅仅是单独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腐败现象的复杂性、反复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与之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多样性。严惩是遏制腐败所必需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单靠严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明朝朱元璋立国后,其整肃吏治法令之严峻,牵扯面之广泛,手段之酷烈,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为了增加震慑力度,他特设置了骇人听闻的政策:贪官处死后剥下人皮做成稻草人公座示众,甚至把贪官剁成肉浆分给各地官员食用以示警戒。就这样一个靠严刑峻法“反腐倡廉”的朝代,亦无法遏止日愈昌盛的贪污之风。朱元璋晚年叹息地说:“我欲除贪赃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明王朝最终在举国皆贪的蛀虫咀嚼下坍塌垮台。历史是一面镜子,它告诉我们,峻法治吏,重刑惩贪,能奏效一时,不能奏效长远。人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反腐败必须立足于长期治本,向源头治理转移。在坚持科学发展根本之道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使反腐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的轨道。在政治领域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体系;在经济领域要坚决纠正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建立健全公平诚信的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在文化领域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动员广大民众投身到与腐败斗争的行列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积极营造有利于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物质条件,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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