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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年龄有关吗

时间:2023-0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年龄成因论,是近年研究腐败问题中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个新命题。只有把腐败成因放在当今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来思考,把反腐败的责任放在一个整体而不是某个年龄段或某个人身上来研究,才能取得规律性的认识,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由此看来,腐败确实与权力相连而与年龄无关。

年龄成因论,是近年研究腐败问题中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个新命题。之前提出所谓“59岁现象”,即指一批权势者在临近退休时突发“权力恐慌症”,觉得手掌权柄时日无多,最后狠捞一把,疯狂敛财。近日“30岁现象”又悄然登场,意是一批30岁左右的年轻掌权者阅历浅、智商高、胆子大,想捞就捞,已沦为职务犯罪重灾区。

以年龄论腐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非理性、不科学的。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59岁、30岁腐败犯罪的情况,但其他年龄段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现象,况且腐败成因由“59岁”又变成了“30岁”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年龄不足以揭示腐败现象的必然联系。以年龄透视腐败成因,运用人的生理属性解释腐败主体的内在本质和外在条件,不仅把复杂的腐败成因简单化、概念化了,而且容易产生误导,使人们把反腐败斗争的视角盯住所谓的年龄段却忽视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其生成原因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只有把腐败成因放在当今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来思考,把反腐败的责任放在一个整体而不是某个年龄段或某个人身上来研究,才能取得规律性的认识,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剧烈嬗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发生的腐败现象、将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后也不容易产生的腐败现象,都可能易发、多发于这个历史阶段,加之我国反腐败斗争是在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以及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和丑化的背景下开展的,不仅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呈现出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且还由于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着种种盲区和漏洞,使得腐败具有滋生蔓延的社会土壤和条件。当然,社会各种诱惑是诱发腐败的外部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腐败主体的变化形成也是如此。古人讲:“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从古代朴素的人性善恶论到辩证唯物主义的质量互变规律,都鲜明地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领导干部的蜕化变质,总是经历由量变到质变、小变到大变的过程,一步步陷入违法乱纪的泥坑;党内腐败分子的腐化堕落,根源在于经不起各种诱惑的考验,理想信念动摇,道德品质沦丧,把公共权力私用、滥用。可见,权力导致腐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容易使人格心理扭曲畸变。当权势者把自己的党性、人格、良心和灵魂商品化,进行有偿使用贱卖时,腐败的产生蔓延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前政府高官退休后会成为“土地掮客”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凭借稔熟的官场人脉,与主管部门官员、相关协会、开发商之间,形成“土地食物链”和庞大的利益网络,不仅违规牟取暴利,严重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而且助长了歪风邪气,成为腐蚀政府官员的催化剂。由此看来,腐败确实与权力相连而与年龄无关。

孟德斯鸠曾告诫人们:“一切有权势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达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种界限无怪乎在于外在的约束机制和内在的自我约束。唯一能让权力不至于太过腐败的就只有受到监督的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权力,在任何一个年龄段都会滑向权力运用的反面,即便重现朱元璋“人皮稻草人”的严刑峻法也无济于事。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度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使人们不愿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才是遏制腐败的长久之计和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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