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在嘉祐三年《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即《万言书》中,针对北宋中期人才缺乏,统治危机严重的情况,提出了一整套人才救国的纲领。他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四者并重的陶冶人才的思想,确有创见。即使现在,对我们培养、使用人才,改革干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不过,我们认为,其中也有某些不切实际的成分。本文试就“饶之以财”即增加官吏俸禄的主张,谈谈我们的几点看法。
王安石的《万言书》是这样表述他的“饶之以财”观点:
“所谓养之之道何也?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也。何谓饶之以财?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其制禄,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禄能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犹以为未也,又推其禄以及其子孙,谓之世禄。使其生也,既于父子、兄弟、妻子之养,婚姻、朋友之接,皆无憾矣,其死也,又于子孙无不足之忧焉。”
这就是说,“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此为人之常情。为官吏者只要使之“足财”,在生无供养、送迎之憾,身后子孙无不足之忧,同时“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为官吏者就自然会知“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了。
王安石为什么要把“饶之以财”作为“养之之道”的首要问题提出呢?因为在他看来:
“方今制禄,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其下州县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钱八九千,少者四五千,以守选、待除、守阙[1]通之,盖六七年而后得三年之禄,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而其养生、丧死、婚姻、葬死送之事,皆当于此。……以今之制禄,而欲士之无毁廉耻,盖中人之所不能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夫士已尝毁廉耻以负累于世矣,则其偷堕取容之意起,而矜奋自强之心息,则职业安得而不驰,治道何从而兴乎?又况委法受赂,侵牟百姓者,往往而是也。”
王安石认为,当今官之大者“毁廉耻”,“交赂遗,营赀产”,官之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乃至“委法受赂,侵牟百姓”,使政务废弛,治道不兴,根本原因就在于“方今制禄,大抵皆薄”,为官吏者“不足于财”。要使官吏清廉、治道中兴,“饶之以财”是一个关键所在。
当时,朝廷为何未能对官吏“饶之以财”?王安石认为并不是因为官吏冗滥,国力难负。在他看来“世之识者以为方今官冗,而县官财用已不足以供之”的观点是“蔽于理”的。因为“今之入官诚冗矣”,至于“吏禄岂足计哉”?未能做到“饶之以财”,“患在治财无其道耳”。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即使不裁冗员而“增吏禄”,也是“不足伤经费”的。
王安石的这种观点,如果撇开当时的社会实际,仅从一般的理论上或长远的发展观点上来看,是有道理的:第一,把官吏的贪污自秽与国事的衰败联系起来考虑,从官吏俸禄待遇上来寻找相关的原因,这是颇具见地的;第二,在对待官吏或者说人才的问题上,主张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同时从思想道德上教育引导,并用法律来规范制裁,将“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紧密结合,尤其是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这在人才使用问题上确实具有普遍意义;第三,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应该说也是一种积极进取的治财观。但若从当时严重存在的冗官、冗兵、冗费三大问题并结合当时官吏的俸禄状况、社会生产条件等方面考察,这套理论就有些脱离实际,缺乏实现的可能性。
一、官风腐败并非禄薄所致,“饶之以财”难使吏治清明。
俸禄高低同吏治清明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朝代之兴亡继绝不断发生,其兴其继绝不是因为官吏俸禄丰厚,其亡其绝也绝不是因为俸禄微薄。西汉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明朝的洪武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这都是历来为人们所公认的清平盛世,其吏道也比较清明。究其原因,并不是官吏俸禄丰厚所造成的。而同样是上述诸朝,每当它由盛变衰,特别是进入它的后期,吏治就腐败不堪,为官吏者贪赃枉法,强征暴敛,搜刮民财,穷奢极欲,不知廉耻者比比皆是。西汉末皇帝带头“大兴徭役,重赋敛”[2],外戚控制朝纲,贪贿掠夺。东汉中后期统治黑暗,外戚专权,宦官作乱,官僚之间党同伐异。唐朝中期李林甫、杨国忠执柄,“事务责成胥吏,贿赂公行”[3],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朋党争斗,宦官专权,“治道”昏暗。明清两朝的中后期,“治道”也是这样昏天黑地。上述诸朝,国运前兴后衰,吏治前明后暗,这中间的转折变化,就很难说是俸禄厚薄在起重要作用。
同时,官吏廉贪与俸禄厚薄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地说,官职愈大,俸禄则愈丰厚,官职愈小,俸禄则愈鲜薄。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并没有这么一条规律:俸禄丰厚的高官,离贪鄙之行则远;俸禄鲜薄的小官,离贪鄙之行则近。倒是有很多材料证明古之居高官、享厚禄者聚敛无度,欲壑难填。西汉成帝时的外戚王氏兄弟,权倾朝野,家藏万贯,却贪贿最为惊人。东汉冲、质、桓帝时的梁冀,官为大将军,不能说是“不足于财”,却“交通外国,广求异物”[4],大建苑囿,绵延千里,割剥百姓,无以复加。更有一些官吏,为利禄计,甚至“怀丈夫之容而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贿,以自固结”[5],哪能远贪鄙之行?又如清高宗弘历时的宠臣和珅,官居军机大臣,俸禄不谓不厚,家产不谓不足,却是贪污、受贿的行家里手,以至积聚十亿两银子的巨额财富[6]。这些著名的贪官污吏之所以贪赃敛财,侵牟百姓,以至“毁于廉耻”,就绝不是因为他们俸禄不厚,财富不饶。当然,历史上居官高而清廉者,也是有的,但有如凤毛麟角。“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对封建官僚的真实写照。倒是有些下级官吏,由于能比较了解民情,体恤民苦,而能洁身自好。
北宋中期,官吏因循苟且,贪鄙毁廉,治道不兴,是否是历史的例外,由“制禄大抵皆薄”造成的呢?回答是否定的。宋代是优容士大夫著称的朝代,正如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评述的那样,“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一般说来是不至有衣食不足之忧愁的。
首先,从官的待遇来看。《宋史·职官志·俸禄制》也清楚地记载了王安石变法前北宋官的待遇:
正俸:宰相、枢密使每月三百千,春冬服各给绫二十匹,绢三十匹,冬绵百两。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三司等每月二百千,春冬各绫十匹,春绢十匹,冬十二匹,绵五十两,宰相而下各加春罗一匹。其他京官各有差。节度使每月四百千,节度观察留后[7]三百千,冬春绫罗绢绵随品而给。大县县令二十二千,小县县令十千,主簿、县尉高者十二千,低者六千。
禄粟:宰相、枢密使、三司使及太尉等每月一百石,三公三少及节度使一百五十石,依次为差,县令五石到三石不等。
职钱:御史大夫、六曹尚书,六十千,翰林学士五十千,其余官员最少的十四千。(职钱惟给在京朝官,外任者因别有公用钱,不给。)
元随(侍从)吏人(承差)衣粮:宰相、枢密使,各七十人;参知政事至尚书左右,各五十人;节度使,百人;留后及观察使,五十人。其下以是为差。
兼人餐钱:中书、枢密及正刺使以上,兼人皆有衣粮,余止给餐钱。朝官自二十千至五千,凡七等。京官自十五千至三千,凡八等。诸司使、副等官,二十千至五千,凡九等。
此外,又有茶、酒、厨料、薪、蒿、炭、盐、饲马刍粟、米、面之给。外官别有公用钱。自节度使兼使相以下,二万贯至七千贯,凡四等。节度使,自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观察、防、团(即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以下,以是为差。公用钱外,又有职田,藩镇一级四十顷到三十五顷不等。选人,使臣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说北宋官的待遇是非常丰厚的。就是中下级官如县令、主簿、尉等,也不能说是菲薄,更不能说无法维持生计。虽然大小官俸禄待遇高低悬殊,但从总体上说“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8]王安石认为当时中下官吏生前有供养送迎之憾,身后有子孙不足之忧,看来是有些言过其实的。
再从州县之吏来看。即使如王安石所说一月所得,多八九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是否就贫至不能供养妻小,不得不“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呢?这也值得怀疑。大体上说,北宋中前期货币的购买力还是比较高的[9]。据《长编》卷100,天圣元年六月和《长编》卷230,熙宁五年二月壬子的有关记载看,当时北方的土地每亩价不足两贯,好田也只是两贯半到三贯。即以下州之吏的收入看,其俸每月可购良田三亩,一般的田则可购四亩。包拯调查陈州夏税麦折钱时,市场价格每斗五十文[10]。皇祐四年,东南一带是“饥馑之岁,”据李觏讲,有的地方也只斗米五六十文[11],若以此计算,下州之吏亦可每月购麦(米)八至十八石。当然,由于疆域广大,交通不便,货币购买力因时因地会有变化,甚至很大变化,但大致情景是可以看得出的。一月所得可购田三至四亩,或购得麦(米)七八石至十七八石,这种俸禄就很难说是一个“薄”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封建时代当官做吏的,家中大都有些田产收入,结合这种种情况考虑,说他们会穷得缺衣少食,生活在一般百姓的水平之下,以至“行乞”,则更难令人置信。要不,这些低级官吏为何不致仕归田,躬耕垄亩,而硬要跻身仕途,受“行乞”之苦?
退一步说,王安石所说的下州县之吏或守选、待除、守阙之人,困于财之不足,完全属实,也要考虑到他们毕竟不是掌握各级政权的达官要人,对于官风廉贪,治道兴衰,也不会是个决定因素。因为腐败的官风,往往是起自上层,而后上行下效才泛滥开来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饶之以财”并不是“制禄大抵皆薄”的必然要求。当然,王安石鉴于当时大小官吏之间高低悬殊的俸禄待遇,站在中下级官吏的立场,为他们号穷诉苦,提出“饶之以财”的主张,以满足中下级官吏的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他把官吏的贪鄙、官风的腐败归因于“俸禄大抵皆薄”,这在客观上是为官吏,特别是中下级官吏贪鄙之行开脱辩解。更重要的是,在当时形势下一味优容士大夫,力主“饶之以财”,并没有抓住治道兴衰的症结,从整顿吏治、振兴北宋角度看,是没有切中时弊的。
二、财政拮据并非取财无道,“有限之力”难给“无穷之匮”。
假设宋中期官吏俸禄菲薄属实,按王安石说法只要利用民力发展生产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不裁冗员也能“饶之以财”,我们觉得很难办到。
第一,官吏基数太大,财政负担过重。宋统治者,总结唐末五代武人跋扈的教训,一方面用“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12]的办法解决了延续几百年也为祸几百年的藩镇割据,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与士大夫共天下”,尽量扩大官僚队伍也造成了冗官这一严重局面。“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恩荫、杂流、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不可纪极。”[13]加以科举取士,放手招官,确实形成“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录无用之人”[14]的滥局。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品官万余,约七百四十一户中就有一个品官。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4)品官二万余,不到半个世纪翻了一番,大约四百户就有一个品官。据《长编》卷413,元祐三年十一月乙丑和闰十二月乙酉条载,宋哲宗时品官将近皇祐时的两倍,景德时的四倍,达三万四千余员。又据《宋会要辑稿》选举25之23的记载,宋徽宗时,总官数达五万员以上,超过实际需要三、四倍[15]。(王安石变法并未使这种冗员剧增的趋势发生逆转)至于冗吏,正如赵翼评述说:“真宗咸平四年,有司言:减天下冗吏十九万五千余人。所减者如此,未减者可知也”[16]。王禹偁上书真宗分析一个州官吏剧增的事实,更是典型地反映了宋代官吏冗滥的情景。他说:“臣本鲁人,占籍济上,未及第时,尝记只有刺使一人,李谦溥是也。司产一员,今司门员外郎孙贲是也。近及一年,朝廷别不除吏,当时未尝阙事。自后,始有团练推官一员,今枢密使毕士安是也。太平兴国中,臣及第归乡,有刺使陈延山、通判阎暐、副使阎彦远、判官李廷、推官柳宣、兵马监押沈继明,监酒税等又增四员。曹官之外,更益司理。问其租税,减少曩日也;问其人民,逃于昔时也。一州既尔,天下可知。”[17]赵翼、王禹偁虽然说的是宋真宗时的情况,宋仁宗时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变。
机构臃肿、官吏冗滥与政治腐败、吏治黑暗往往是一对孪生儿。正因为北宋中期官僚队伍无限扩大,所以“四海之广,不能容滥官,天下物力,不能供俸禄”[18]。不仅结出“官失其守”[19],“职业”松弛,治道难兴的恶果,而且造成冗费沉疴,财政窘迫的颓势。
可惜王安石却没有清醒地看到这一点。他着重指责当时北宋政府治财无道,这也要作具体分析,如认为当时朝廷未注意“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这种指责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认为当时朝廷未尽“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种指责就有失偏颇。因为在取财问题上北宋政府是“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的:
首先是田税。当时北方“大率中田亩收一石,官输一斗”[20],实际是什一税。南方亩税一斗[21],也有亩税三斗[22]。交纳时还有加耗,即公开的或暗地的田税附加税。广南交纳一石,别输二升。江西交纳一石,要出剩一斗,加耗之外,更出一斗[23]。加耗额实际达正税20%。还有义仓税,即正税一石,别输一斗。
其次是身丁税,即丁口之赋。凡二十至五十九岁男子都须交纳,称纳钱。多者每丁六百九十五文,少者每丁两百文。不纳钱则纳米,六斗至八斗八升合不等。纳钱外,有杂变、支移、折变、城郭之赋、商税等等。这些赋税的主要负担者,当然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他们难于承受,而“州县督税,上下相急以剥民,里胥临门,捕人之父子兄弟,送县鞭笞,血流满身,愁苦不聊生。”[24]
其三是劳役。宋政府规定,不分主、客户,一律服役。包括疏河道、筑堤防、挖梁塘、修城塞、治官府、建宫殿、运物质、递消息、制供品,种种徭役,驱使不时。
所有这一切,对农民来说,己是如牛负重;对封建政府来说,已极尽搜刮剥削之能事,恰恰是“取”财有“道”。太宗至道末,岁入22,245,800缗,年终结余大半。仁宗皇祐元年,岁入126,251,964缗,年终无结余。英宗治平二年,岁入116,138,405缗,年终亏15,736,047缗。仁、英宗年代,岁收入是太宗时五、六倍,本当盈余更多,结果反而是财政赤字。这一事实告诉我们,仁、英宗时的财政赤字,并不是取财无道,财政收入不多的结果,相反却是开支过大,入不敷出,用财无道所造成。正如王禹偁所说:“冗吏耗于上,冗兵耗于下,此所以尽取山泽之利而不能足也。”[25]因而,精简庞大臃肿的官僚机构,裁汰冗员,节制开支才是当时尤为紧迫的问题,离开了这一点,“取天下之财”已难“以供天下之费”,更不用说在庞大官僚队伍丰厚俸禄的基数上,追俸加禄,“饶之以财”。
第二,封建经济发达,“人力”“生财”有限。漆侠教授评价宋代经济时指出:“我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马鞍型这样一个过程:自战国封建制确立后,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到秦汉便发展到第一个高峰。魏晋以下,社会生产力低落下来,到隋唐有所恢复、回升,从而形成第一个马鞍型。在唐代发展的基础上,宋代社会生产力达到一个更高的高峰。元代生产急遽下降,直至明中叶才恢复宋代的发展水平,从而形成第二个马鞍型。”[26]这就是说,宋代经济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处于一个发展的高峰,并不是生产力低落,经济凋敝的时期。唐末五代,因长期战乱,社会生产力确实遭到极大的破坏,但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后,太祖、太宗诸朝采取招揽流民、奖励垦荒等恢复发展生产措施,社会经济出现持续上升发展的局面。
从人口看,结束五代十国混乱局面之初,全国只有三百万户,太宗至道二年(996)增加到三百五十多万户,真宗天禧五年(1021)增加到八百六十七万多户,至王安石上《万言书》后几年的仁宗嘉祐六年(1061)增加到一千一百一十万户,神宗元丰六年(1083)继续增加到一千七百二十一万多户,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户数依然增长,哲宗元符二年(1099)达到一千九百七十万户,北宋灭亡前的十六年,即徽宗大观四年(1111)户数高达二千零八十八万多户[27]。户数的持续增长,实质是劳动力的持续增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宋经济稳步发展的状况。
从垦田数看,开宝末(975)垦田总数为二百九十五万多顷,到至道二年(996),增加到三百多万顷,到天禧五年(1021)时,垦田数增加到五百多万顷[28]。据漆侠教授估计英宗治平年间,“约为九百万顷上下”[29]。神宗以后垦田数无法查考,但继续扩大是毫无疑问的。
从农业生产的状况看,王安石生活的时代,铁铧梨、铁耙、锄头、铡刀、镰刀、木耙、耘荡、水车等生产工具不仅配套成龙,且轻巧耐用,使用普遍。踏梨、秧马等新式生产工具也已产生。优良水稻品种占城稻,早在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已从福建推广到江淮两浙,甚至黄河流域。西方的绿豆在真宗时也已传入中原。
从手工业生产的状况看,当时采矿业发达,北方的煤、南方的有色金属,都已普遍开采。李靓就曾说:“东南之郡,山高者鲜不凿,土深者鲜不掘。”[30]尤其煤的开采更为普遍,成为山西、河南地区的主要燃料,“汴都数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燃薪者。”[31]冶铁、炼铜、制瓷、造船、纺织、造纸、印刷业也发展到一个高峰。
从商业发展的状况看,最早的纸币——交子,已从四川地区向外推广使用,中小城、镇、集市大量兴起,而东京城市人口发展到近百万,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这都说明,当时的商品经济已是相当繁荣的。
综上所述,可以说,北宋中期社会经济已相当发达,而且这种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曲折起伏,是稳步、持续上升的。在这种发达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封建政府这一上层建筑进一步合理调整有关政策,当然还会对社会生产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北宋中期,毕竟还是家庭手工业与小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由于受当时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条件的制约,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不可能像工业革命时期那样有质的飞跃,整个社会财富也不可能像山洪暴发一样陡然大幅度增长。王安石熙宁变法期间,政府的财政收入确实有一度暴增,仁宗嘉祐年间年税收为三千六百八十余万缗,王安石变法期间年税收为六千余万缗[32],增长率达60%以上。不过,并不是“因天下之力”,竭山泽之利的主要结果。王安石变法时的主要措施有青苗、均输、农田水利、免役、免行、市易、方田均税诸法,其中大部分是赋税制度改革方面的内容,直接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措施有关的只有农田水利法。施行的结果,兴建水利共一万多处,水利田达三十六万余顷,虽然宋政权在这些田中获益不少,但要说当时财政增收主要是靠这一措施,就缺乏有说服力的根据。同嘉祐年间二税收入比较,熙宁十年在绢绵、五谷两项收入上均有减少,只钱币一项收入增加65万余贯,纵使这笔收入全部算作水利田增收数,在整个财政收入中也只是很小一部分。因而说,财政增收主要不是尽山泽之利的结果,而是社会财富收入的重新分配的产物。换言之,是封建政府向“兼并之家”夺利和整个地主阶级进一步加重对农民剥削的产物。
即使新法使政府收入剧增,若要在庞大的官僚队伍的原有俸禄之上“饶之以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王安石《万言书》中主张对官吏“饶之以财”,新法期间也确实有所实施。据《宋史·食货志下》的记载,熙宁三年,北宋政府曾在开封一地增吏禄四十一万多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增吏禄六十八万多贯,此后又“岁岁增广”。但是,“尽禄天下之吏”的设想并未完全实现,享受重禄者只是吏的一部分,所增俸禄远远跟不上以往“委法受赂,侵牟百姓”所得之多[33]。以身试法,“恣为侵渔”者比以往并无减少,“良吏实寡”的情况依然如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北宋中期社会生产是相当发达的,国家财政收入也是相当充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冗官太多,冗费太大,造成了当时财政的入不敷出。解决财政问题的办法,一是开源,二是节流,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当然是首要途径,但在北宋中期官吏冗滥的特殊情况下,节流才是当时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方面。只有首先注重节流,即尽可能精简机构,裁汰冗员、节制不必要的冗费开支才行。二是开源,即大力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额。只有节流、开源二者并重、双管齐下,国家的财政状况才会真正有一个根本的好转,“饶之以财”才会有坚实的物质基础。除此外,是别无他途的。
王安石提出对官吏“饶之以财”的主张,其动机和用心是好的。但他缺乏对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等现实条件的全面考虑,忽略政治方面的改革,忽略解决冗员、冗费这一节流问题,以为不裁冗员,节制靡费也能“饶之以财”,进而做到吏治清明,就不免自欺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实际上,他自己对此也是怀疑的。他曾说:“天地之生财也有时,而人之为力也有限”,而“日夜之费无穷”,“以有时之才,有限之力,以给无穷之费”是办不到的[34]。王安石之所以如此自相矛盾,我们认为主要与下面三点有关:第一,思想原因,可能是受北宋开国以来优容士大夫传统政策的影响;第二,历史原因,也许是与消极地接受范仲淹庆历新政时大量裁汰滥官,重点打击贪官污吏,全力整顿吏治,招来大小贪官污吏的群起反对,以至新政时仅一年就夭折的教训有关;第三,社会出身原因,王安石出身中下级官吏家庭,本身又在州县任职有年,使他比较了解中下级官吏,因而较多地反映他们的利益。
理论上的失误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失策。王安石嘉祐三年《万言书》只谈对官吏“饶之以财”,而不谈甚至反对裁汰冗员;在执政变法期间,不进行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不大刀阔斧的精简机构,裁汰冗员,整顿吏治,将政治方面的这一改革与经济、军事改革同步进行。这不能说不是其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王安石作为我国十一世纪时的伟大改革家是当之无愧的。但是,正像很多站在正面指导时代潮流的伟大历史人物大都有他们的缺点一样”,王安石也有他的缺点和失误。我们既不要因为肯定他的可贵的改革精神和进步的改革实践,而对其改革中的缺点和失误加以讳饰,自然也决不能因为实事求是地评价王安石变法的缺点和失误,而误以为是对王安石变法的否定。
注:
[1]指待任的官员。如让考铨合格的官员闲居等待差遣,让获得差遣的官员闲居等待现任官任满离职,称守阙。让大量的官员入官或卸任后闲居等待考铨,称“待除”。
[2]《汉书·谷永传》。
[3]《旧唐书,杨国忠传》。
[4]《后汉书·梁冀传》。
[5]徐干:《中论·遣交》。
[6]沤矶钓叟:《查抄和坤家产清单》。
[7]唐后期,凡由节度使子弟亲信代行其职,均称节度观察留后,北宋成为正式官名不久,又改称承宣使,但系阶官,并无实职。
[8]《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9]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两宋的货币》。
[10]《中国古代经济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5页。
[11]《李直讲文集》卷28。
[12]《长编》卷2。
[13][16]《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
[14]《宋史·职官志》。
[15]《长编》卷167。
[17][25]《宋朝诸臣奏议》卷145,《总议门》,王禹偁:《上真宗论军国大事五事》。
[18]《长编》卷419。
[19]《文献通考·职官考》。
[20]张方平:《乐全集》卷14,《刍荛论·赋税》。
[21]沈括:《梦溪笔谈·人事》。
[22]《宋史·食货志·赋税》。
[23]《长编》卷160。
[24]《长编》卷35。
[26]《宋史讲授提纲》,1984年7月油印本。
[27]参见周宝珠:《简明宋史》,第60—61页。
[28]《文献通考·田赋考》。
[29]《关于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阶段问题》,《山东师院学报》1978年第6期。
[30]《直讲李先生文集》卷16,《富国策第三》。
[31]庄季裕《鸡肋篇》。
[3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4。
[33]《长编》卷24。
[34]《王临川集》卷69。
(《社会科学家》1987年第3期。人民大学《宋辽金元史》1987年4期全文复印。与吴汉先生合作,本人执笔。曾在纪念王安石逝世9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大会发言。1988年获江西省抚州地区第三次社会科学优秀论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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