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墨 徐世兵
那是1980年11月16日,清晨6点,北京,马克昌匆匆吃完了早餐,在国务院第一招待所乘车,经长安街一路向北,朝京郊昌平而去。
他的目的地是著名的秦城监狱。那里砖墙高耸、电网密布、铁门紧闭、气氛森严。墙内有10栋灰色的砖砌楼,窗户离地面两米多高,在人的视线以上。每道大门皆装有“监视孔”,门旁是荷枪实弹的武警。
马克昌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一个月前,他正在给学生上课,忽然接到学校办公室转来的急电,令他火速进京,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其他不详”。他坐上当天下午的火车,次日凌晨抵达北京,被接到了国务院第二招待所。这时他才知道,“上面”让他参与对林彪、江青集团起诉书的讨论。一周后他又被指定为“四人帮”主犯张春桥的律师,因张抗拒律师辩护,换成为“林彪案”主犯吴法宪辩护,吴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
当时那里实行“认证不认人”的铁则,再大的官儿到访,没有专门印制的出入凭据也休想迈进半步。他还记得,当时他谨慎地掏出由司法部、公安部开具的介绍信,经门卫与公安部电话核实,最终得以进入大院。“走在里面,只听见树叶沙沙的声响”。
彼时,中国正常司法刚刚恢复,而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的罪犯大多曾身居高位,掌握大量国家机密,因此,主管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态度是谨慎甚至严苛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亲自圈阅了《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提出“会见被告人必须有看守人员在场”、“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要保障法庭审判顺利进行”等要求。后来,司法部又提出“不搞单干”、“要谨慎”、“把问题想周全”、“严格保密”等4项要求;除了“某些细节”可以“作相应辩护”,就只能“请法庭依法裁判”。但事实上,在实际审判中,律师们后来为几名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突破了上述规定。
马克昌便是特别法庭上对被告人提问最多的律师之一。他提出了吴法宪可减轻罪名的几个关键点,据理力争,提请法庭对吴从轻判处。最终,吴法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服刑大半年后保外就医。
(原载《中国教育报》,2011年7月3日,本书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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