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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改革”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项改革”则是国有粮食企业自身的改革。这三项政策和粮食企业改革又是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农业发展银行按收购计划及进度,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监督使用;国有粮食企业卖一斤粮,必须还回一斤粮的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

中央关于粮改的方针政策,是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后提出的,能够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既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能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应。

所谓“三项政策”,就是指以保护价对农民手中余粮敞开收购,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顺价销售,用于粮食收购的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一项改革”则是国有粮食企业自身的改革。这三项政策和一项改革,实际上是环环相连、丝丝相扣的:执行第一项政策,把住收购关,真正掌握粮源;执行第二项政策,顺价销售,杜绝出现新亏损;执行第三项政策,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监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适时收回。这三项政策和粮食企业改革又是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

对于“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思路,朱镕基总理有一个比较具体的解释。

朱镕基认为,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也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国有粮食企业才能掌握粮源,实现粮食顺价销售。前些年,在粮食流通领域,一方面是所谓政策性亏损挂账越来越大,造成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又因为不能及时、敞开收购,或收购打白条子,代扣各种不合理费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此外,流通渠道不畅,也造成粮价低迷。近年来,粮食生产不断发展,市场供应充足,但这绝不是说我国的粮食生产已经过剩,我们这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问题是绝不可松懈大意的,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是万万打击不得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必须采取的措施,也是我国当前粮食购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区、市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有粮食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站、粮库坐收统筹款。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要说到做到,取信于民。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源就会流到私商手里,国有粮食企业就不可能实行顺价销售。朱镕基重申,粮食收购市场绝不能放开,只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才能到农村收购粮食,不准任何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常年开放。

国有粮食企业要坚持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这是国有粮食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逐步做到消化过去亏损挂账的重要措施。所谓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粮库所属的加工厂)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亏本销售。至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应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进价基础上自定零售价格,自负盈亏。现在市场粮价低,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致使农民把部分余粮低价卖给个体、私营粮商;二是相当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这不仅为私商和个体加工企业提供了低价粮源,而且极不应该地大量增加亏损挂账。全国各地要统一行动,坚决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那些“逆向操作”、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严肃查处。开始顺价销售时,粮食销量可能下降,这是必然的,但是主要粮源毕竟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只要坚持不低价亏本售粮,当私商手中的粮食卖完后,国有粮食企业的销量就会增加。

为了确保粮食收购不打“白条”,监督粮食企业不低价亏本售粮,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必须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收购资金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确保粮食销售后能及时足额将贷款本金、利息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收购计划及进度,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监督使用;国有粮食企业卖一斤粮,必须还回一斤粮的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各级政府应把粮食企业风险基金列入财政,确保项目,做到及时拨补、足额到位,管好用好。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前面三项政策能否实施的前提,就是国有粮食企业要有改革的紧迫感、危机感,要加快自身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真正面向市场,做到自负盈亏。要坚决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大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流转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只有这样,国有粮食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也才能真正发挥好粮食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有人认为,这次新粮改,加强了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尤其是只允许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农村收购粮食,是恢复“垄断”,是过去统购统销的翻版,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甚至有人说,这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事实上,正好是这些人不懂市场经济,不了解改革的规律。市场经济从来就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在粮食问题上,没有一个国家是彻底放开、放任不管的。相反,任何一个国家对粮食都是政府管理,对粮食价格实行干预。从美国的价格支持政策到日本的管理价格制度、欧共体的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等等,无不是对粮食价格和市场的严格监控。如果认为搞改革就是什么都放开,搞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管,则不仅是幼稚的,也是危险的。1992年,一些地方盲目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结果大量私商进农村抢购粮食,粮食市场混乱,粮价猛涨,国家不得不采取抛售专储粮等措施,才把粮价稳住,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朱镕基强调说,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粮食经营和流通是完全放开的。我国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保持粮食生产、流通和稳定至关重要。如果实行粮食收购、价格、市场“三放开”,在粮食多了的时候,各类企业和私商粮贩不会积极入市收购,或者压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将会造成市场粮价的下跌,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进而影响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发展;在粮食少的时候,各类企业和私商粮贩都直接到农村抢购粮食,甚至“囤积居奇”,将会导致粮价暴涨,城镇居民难以承受,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两种情况我们都经历过了,而且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们千万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因此,朱镕基非常坚定地说: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为了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对农民出售余粮,只能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能侈谈什么“放开”。

这次新粮改方略汲取了过去粮改的经验和教训,既不重走统购统销的老路,也不走一放了之的绝路,而是把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一方面,完善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放开放活粮食零售市场,这些必然加强市场经济机制优化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国家粮食储备,充实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粮食保护价制度,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只许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到农村收购农民的余粮等,这些宏观调控措施的主旨在于保持粮食总量平衡,维持市场稳定和保护农民积极性,不仅不会削弱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而且会保证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另外,国家对除粮食收购以外的流通环节都是放开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粮食的收购价(定购价、保护价)是省级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订的,但其销售价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允许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但其原料必须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货,不得直接从农民收购。粮食零售环节完全放开,粮店可自由进货、自主定价,县以上的粮食批发市场和各类集贸市场不但允许存在,而且要放开、搞活、管好。这都是统购统销时代不可能存在的。

新粮改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政府不是用行政命令的形式管理与调控粮食市场,而是用价格政策进行间接的市场调节。这是许多国家使用过的方法,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新粮改确定的价格调控体系是,国有粮食部门首先以粮食定购价征购一定量粮食,定购粮收购价原则上保持稳定,并高于市场价和保护价;当市场粮价下跌,为保护生产者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按保护价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当市场粮价居高时,农民可以自由出售自己的余粮;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并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进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上。例如,当市场粮价下跌到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当出现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时,由省级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全国性粮价上涨时,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救灾和平抑粮价。这样,构成了完整的粮食价格体系,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相应的粮食价格机制就自动发挥调节作用,灵活快速,改变了过去靠行政手段调节的滞后性。由此可见,新粮改方略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科学的,自然也一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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