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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欠薪大行动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信由温总理批示后被迅速转到国务院信访局,两天后,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批示,责成中铁总公司于十天内付清所拖欠的开县二百余名民工工资。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对进城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案件的审理,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从国务院到各相关部委再到各地政府,纷纷出台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钱的长效机制。

2003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斩钉截铁地对重庆市的普通农妇熊德明表态:“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

这不只是对熊德明的表态,而且也是对全国1亿农民工的郑重承诺!一场追讨农民工血汗钱的“清欠风暴”由此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温家宝同志作为共和国的总理,日理万机。但是,他却时时刻刻关心着农民工的利益,关注着拖欠农民工工钱的问题。对于一些典型案件,他亲自批示,亲自督促,亲自为农民讨要工钱!

温家宝总理作出批示,韶关民工讨回十年欠薪。

1994年,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引进外地资金合股改建国道323线县城段,1996年工程完工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工程款纠纷,韶关市和乳源县两级法院陆续受理了数十宗与此相关的诉讼案件,因部分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导致部分已结案件的民工没有拿到工钱。此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温家宝总理亲自作出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妥善解决民工工钱问题。在总理的亲自过问下,2003年12月,国道323线乳源县城段改建工程的民工,经过近10年的艰辛追讨,终于领到了首批被欠工钱29.3万元。1997年,家住重庆开县镇东镇郭坪村的包工头赵富云承包了由“中铁二局四公司”和“中铁隧道局二处”承包的一项工程。随后,赵富云组织了二百余名开县民工到工地施工。2000年12月底,该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时共欠民工工资三百余万元。三年来,包工头赵富云索要工钱无果。2004年10月22日,民工推选李兴国、涂勇等三名民工代表,将包工头赵富云和中国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告上开县法院。开县法院丰乐法庭受理此案后,指派老法官赵丕仁负责此案。赵丕仁先后赶赴酉阳县、贵州省镇远县,并两上北京找中铁总公司联系给付民工工资事宜,但多次协调未果。赵丕仁最后找来包工头赵富云,两人一起饱含热泪向温总理写信,讲述了三年来讨薪的艰辛历程。此信由温总理批示后被迅速转到国务院信访局,两天后,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批示,责成中铁总公司于十天内付清所拖欠的开县二百余名民工工资。12月3日,“中铁二局公司”汇来了220万元欠薪;12月7日,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也汇来60万元欠薪;12月13日,剩余的75万元欠薪也到达开县法院账户。开县二百余名民工终于讨回了被拖欠长达3年之久的355万元血汗钱。

只有共和国的总理才会对农民工如此关怀,只有共和国的政府才会对农民工如此负责!

当然,对于一亿农民工来说,靠总理讨薪,显然不现实。作为共和国的高层决策领导,他们思考的是如何从机制上、从制度上、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钱的行为。于是,以总理为民工讨薪为契机,从2003年岁末开始,一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攻坚战在全国打响了一

2003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将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为了确保这一战役目标的实现,国务院专门成立了部际协调机构。

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对进城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案件的审理,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这是国家最高司法权力机关在当前严重的劳动纠纷中以鲜明的立场站在弱势的、受害的千千万万农民工一边,申明要对严重欺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绳之以法。

如果说2003年末,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是焦点新闻,那么,2004年末,建章立制则成为新的关键词。从国务院到各相关部委再到各地政府,纷纷出台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钱的长效机制

翻看2004年的日历,让我们记录下这些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发生的制度: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项《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入列为被告。

2004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办法同时明确,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五种情形,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即: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004年1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这为破解“欠薪难题”带来了更多值得期待的亮色。该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或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月,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与此同时,全国总工会还在建议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政府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建议在各类企业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从“总理讨薪”到“制度保薪”,我们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无疑迈出了一大步。如果说总理为民工讨薪,让人们看到了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诚意与决心,那么,制度保薪,则让人们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满希望和信心。

但是,我们也要指出的是:有了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都会自动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开展清欠行动的同时,许多地方仍然在发生跳楼讨薪、讨薪挨打等极端事件,由此说明:好的制度还需要好的执行能力。如果没有将规则落到实处的“执行力度”,或者正常的途径不够畅通,“依法讨薪”可能会依然很难。

虽然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但这一次“清欠风暴”还是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声势,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与具体的清欠数据相比,更重要的收获在于:通过这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农民工的境遇和命运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集中关注,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由此成为整个社会的广泛共识。一个全社会真诚关注农民工,创造条件关心农民工,加大力度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正在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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