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所称的历史遗留旧案,是指已超过十年以上、历经多次电力体制变革没能解决的法律纠纷案。1994年4月,某电力公司与假外商合作建设一座大厦写字楼,作为第三产业投资,用于多种经营企业。此项目是未经上级单位批准的小型基建项目。由于合作方资金不足,并采用欺诈办法骗取电力公司担保银行贷款等原因,该工程于1996年10月封顶后全面停工,造成电力公司上亿元损失。由于施工过程中拖欠施工单位材料费、人工费等债务,写字楼楼架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清算施工中的债权债务,致使电力公司丢了投资、丢了债权、丢了产权。
此案历经十余年,多任领导虽然都有不同程度努力均未能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系统内造成不良影响。不但群众有意见,而且上级单位领导对此事也十分不满意,多次批评其乱投资、乱担保,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
2004年12月,新一届领导班子针对这一历史遗留案件下决心解决,并邀请我为其进行具体指导,重新梳理案情,重新搜集证据、资料,重新法律论证,正式提起诉讼,依法申请权益保护。
经过不懈努力,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再行审理,认识到此案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有失误:一方面审判庭立案审理,认定电力公司对投资享有产权;另一方面执行庭又接受其他债权人的申请,不是执行审判结果,而是片面作出裁定,强行拍卖楼盘,清偿债务,致使电力公司失去了应有的合法权益。
经与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协商,考虑到省高院已判定电力公司对该大厦投资具有一定产权,同时也考虑到大厦楼盘早已被法院拍卖,并由购买者装修使用运营的事实,重新收回大厦的产权已不现实,双方共同认为只有采取置换相等面积房产弥补电力公司损失的办法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实地考察,位于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地带一处房产与该大厦实际权益面积相近,有独立院落,10余亩土地使用权,实际总价值超过预期,无论从使用功能,价值功能、增值潜力都远优于该大厦。而且,该处房产处置权限已归属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便于置换。为最大限度实现维护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的效果,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了这一历史旧案,我当机立断决定产权置换,并动员该电力公司不能再犹豫,坚持此方案不能变。我与该省电力公司领导亲自出面与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会商,2008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置换大厦房产依法定程序。电力公司正式接收了该房产及资产档案,并依据法院过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最终实现了依法维权、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最佳效果。
这起案件是我众多维权案件中投入时间最长,维权过程也最为曲折的案件,所以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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