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领导者,一个人的进步不算真进步,一个团队都进步才显现出自己的进步。任何一个人的进步,要靠个人主观努力,同时也需要靠领导和组织上的培养帮助。
领导者的工作思路往往是通过下属的具体工作完成和实现的。一个领导只图自己的进步,而忽略下属的进步,不是一个好的领导者。只有大家都进步,事业才能大进步。一个大型企业不是靠一名法律顾问实现依法治企,而是靠全体领导干部、广大员工和一批有学识、有水平、有能力的法律顾问。尤其是对电力行业来说,人员多、业务面涉及社会各领域,一个人再有能力也难以应对众多的法律事务。
多年来,我一方面注意法律工作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也十分关注法律顾问个人的进步。在我任职期间,总部法律部工作人员约10人,网省公司及基层电力企业累计法律工作者1000余人。我对他们绝大多数人的特长、技能、水平、能力和缺点有所了解。他们中有的是“人才”,有能力;有的是“人材”,有培养前途;有的是“人财”,是事业的宝贵财富。当然,也有个别人是“人柴”,扶不起来。他们绝大多数不但兢兢业业工作,而且都具有一颗进步的心。素质提高、能力增长、独立贡献、职务升迁都是他们每个人关心的问题。我作为一名电力企业法律工作的领导者,能否将心比心,能否关心他们的进步,能否提供条件加速对他们的培养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实践证明,我的进步孕育在他们之中,我的进步带动他们的进步,他们的进步推动我的进步。
多年来,我利用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交流会,为法律顾问的素质提高、能力提高提供条件,鼓励、促进、督促各单位法律顾问独立处理法律事务,必要时为其指导、启发、引导、确立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独立完成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有机会我亲自与其所在单位领导沟通、交换意见,促进他们个人各方面的进步。
在我离职时,许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在实践中不但素质、能力得到了提高,而且独立处理的法律事务和贡献多了,单位领导满意度高了,其职务也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晋升。
随 语
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更好的有为,但“为”和“位”都需要领导者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没有领导者的重视,很难有“为”、有“位”。
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沉醉于“为”和“位”,一个领导者不能忽视法律工作者的“为”和“位”。
无论“为”和“位”,都要有业绩,要对国家、对单位、对事业有贡献。“为”是干、是过程,有“为”无业绩是盲干。“位”是名分、是形式,有“位”无业绩是玩偶。既有业绩,也有“为”和“位”,才会被公认,才会真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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