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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取消地主的土地所有制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历史转折关头一开始。因此,到端金后,前委会议遂决定改“没收二百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为“没收土地”,不加亩数限制。最后根据广东省送来的政纲,确定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等也没有作出正确的规定。毛泽东根据自己在大革命后期探索土地问题的初步实践和经验,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时,提出从根本上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正确主张,围绕这个中心问题,他提出了四条如何进行土地革命的政策意见。

大革命后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者,虽然口头上也承认农民问题的重要性,支持农民对土地的要求。然而,他们把维护与资产阶级的联盟看得高于一切,认为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必须以不破坏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为前提,必须取得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的同意与批准才能进行。因此,他们主张把原则与方法分开,在原则上支持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而在方法上则采取自上而下,依靠武汉国民政府去制定法律予以解决,所以,他们不是采取依靠、发动农民群众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采取劝说国民党上层领袖的办法,企图依靠武汉国民政府中的“左派”领袖自上而下地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而对于农民自下而上夺取土地的正义斗争,他们则认为“过火”、“越轨”而予以压制。大革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党的领导机关,没有能够正确地领导农民群众,坚决地自下而上开展土地革命。胡乔木在《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 一文中曾经深刻地指出:“如果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因为没有正确地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而失败,那末,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地领导农民的土地斗争,就是复兴革命运动的希望所在”。

第一次历史转折关头一开始。党中央五人常委会吸取了这一深刻教训,于7月20日发出了《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目前农民运动的总策略》明确宣告:中国革命已进行到土地革命的新阶段,明确肯定党应当积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 同时规定南昌起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动土地革命”。在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中,又明确指出,在新的转折时期“土地革命将占最重要的过程”所有这些都说明党对土地革命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民主革命中的地位,有了清楚的认识。但是,究竟怎样进行土地革命,土地革命中应当制定一些什么样的具体政策如没收土地的范围是什么?自耕农的土地要不不没收?没收对象的土地标准怎样确定?都有待在实践中探索。正如周恩来在《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 一文中所提出的:“土地革命当时是决定干的,但经验证明实行土地革命的初期是不够彻底的,总要有一个过程。”

南昌起义高举起土地革命的旗帜,在中央委员会宣言中明确宣布了;继续为反对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19]工农委员会制定了土地革命的实施条例,即《农民解放条例》,但总的来看对于怎样开展土地革命并不明确。为了制定土地革命的具体政纲,前敌委员会先后研究过五次,三易其内容。第一次讨论是起义前的九江会议,会上对土地革命政纲有过激烈的争论,因相持不下来未能作出决定。“竖日,恩来到浔,始传达中央的意见,应该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口号,方得最后决定。”[20]第二次讨论是南昌起义胜利后,以张国焘为主席的工农委员会提出的《农民解放条例》,规定“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的土地”。讨论中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人提出应没收三百亩到五百亩以上的,有人主张采用武汉时期决定的土地政纲,即没收肥田五十亩或瘦田一百亩以上,还有人主张不加亩数限制”,最后代英同志说:我们这次八一革命,就是要实行土地革命,所以我们决定了土地政纲,在沿途就要开始实行,只要真能实行,就是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的土地都是好的,因此照原案通过了。”[21]第三次讨论是在瑞金,当时党内许多同志为了探讨一个正确而又切合实际的土地政纲,向军队中广东藉农民出身的士兵作了调查,调查后得知,广东省除公田以外,两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很少,如果只没收二百亩以上的大地主,便是耕者无其田。于是,许多同志认识到这个规定不能达到土地革命的目的,必须改变。因此,到端金后,前委会议遂决定改“没收二百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为“没收土地”,不加亩数限制。放弃原有《农民解放条例》,提出一个修正草案”,第四次讨论是在上杭,仍决定“没收土地,耕者有其田”。第五次仍是在上杭,第一次会议讨论之后的第二天,广东省委送来了一份详细政纲,提出“没收三十亩至五十亩以上的土地”。因此,张国焘再次召集会议,遵照特立的意见,“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通过了。[22]这些讨论说明,南昌起义军前敌委员会为制定土地革命政策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先是提出了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彻底的土地革命政纲,因为实行这种政策其结果只能是“耕者无其田”,是中共“五大”以来土地政策的继续。后来又提出没收土地,不加亩数限制,实践的结果是农民一起来了,不管大中地主、小地主还是自耕农的土地都没收,结果造成了许多混乱。最后根据广东省送来的政纲,确定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所有这些说明,当时党对如何进行土地革命,还没有实践经验,只能靠在实践中探索中前进。

党的八七会议把土地问题作为自己的中心议题,是抓住了革命转折过程中的根本问题,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所作的《关于党的过去错误及新的路线》的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已进入土地革命时期,土地革命可以引导中国到一个新的阶段。报告还强调说,如果过去党对农民有正确的领导,不阻止农民运动,坚持党的独立性,就不会使农民遭到这样大的摧残,使革命遭到失败。这些意见都是十分正确和中肯的,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瞿秋白代表五人常委所做的《关于将来工作方针》的报告,不仅充分肯定了土地革命的意义,而且明确指出必须把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直接联系起来,以我们的军队来发展土地革命。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明确规定:“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所有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如何分配土地?大、中地主的标准怎么定?如何正确对待小地主,以及富农、中农的土地?等也没有作出正确的规定。

毛泽东根据自己在大革命后期探索土地问题的初步实践和经验,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时,提出从根本上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正确主张,围绕这个中心问题,他提出了四条如何进行土地革命的政策意见。

第一,毛泽东根据会议确定的:“没收大中地主土地”的原则提出:“大中地主的标准一定要定,不定则不知何为大地主、中地主。”这就是使原则具体化了,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的会议不决定,而由各地农协自己去决定,全党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政策。毛泽东在这里不仅提出了问题,而且提出了划分大中地主的标准,他说:“我意可以五十亩为限,五十亩以上不管肥田瘦田,通通没收”,这个划分标准,既不同于中共五大时的没收标准,也不同于南昌起义中的没收标准。诚然,这个意见是否符合实际,仍然有待于实践的体验。但是,这个问题能否正确解决,关系到土地革命目的能否实现,因而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第二,毛泽东根据会议确定“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的规定,提出“要根本取消地主制”,“现在应解决小地主的问题,如此方可安民”。毛泽东认为,如果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那么,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就要停止工作,因此,他主张必须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只有这样“方可以安民”。因为小地主的问题是土地革命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要不要从根本上取消封建土地所有制,因而又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

第三,关于自耕农问题。毛泽东提出:“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自耕农即中农,主要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富农除自己耕种的土地外,还有多余的土地出租,这两者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在土地革命中,自耕农的地权必须予以确定,农民起来夺取富农出租的土地,这个方向要确定。如果混淆两种不同的地权,就会使方向不明,造成混乱。毛泽东提出这个问题是有创见的,他周密地考虑到了土地革命中这些重要问题,是难能可贵的。

第四,土匪会党问题。毛泽东提出对于土匪会党:“我们应有策略,有些同志以为只可以利用他们,这是中山的办法,我们不应如此,只要我们实行土地革命,那一定是能领导他们的。我们应当看他们是我们自己的兄弟,不应看作客人”。因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里,这些数量不少的游民无产者都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和失去了工作机会的手工业工人,他们是人类生活中最不安定者,这一批人很能勇敢奋斗,但有破坏性,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一种革命力量。因此,如何处置这一批人,是中国的困难问题之一。毛泽东认为,我们应当用土地革命政策,把他们吸引到我们这边来,使他们变成了一种革命力量,不能只利用,而应把他们看成自己的弟兄。这一主张,对于顺利开展土地革命,从根本上取消地主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会议对毛泽东提出的要从根本上取消地主制,以及土地革命进行中的四点政策性意见,瞿秋白在发言中表示赞成,他说:“过去所以有不同意见,是无农民问题的党纲,五次大会之拒绝讨论此政纲是错误的,第六次大会无论如何应讨论并决定一个农民问题的政纲”。对于土地斗争中的没收对象问题,他认为“当然要没收小地主的土地”。[23]但是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作结论时,把它全部否定了,他说:“关于此问题用不着再讨论了,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我以为条文可仍照旧,谁是大小地主,是无法确定的,且带地方性,此问题应由农协自己来决定,一切权力属于农协,因此,不必争论,至于东(即毛泽东)提出的会党问题,我们不但不利用,并且还应确定其经济地位。”[24]由于罗明纳兹不主张继续讨论,也由于当时客观斗争形势的险恶,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讨论,会议对毛泽东提出的四个重要问题,没有相应地作出具体的规定。

八七会议只主张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而坚持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对于彻底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来说是不彻底的。党的六大在总结过去土地革命斗争经验时,曾批评了八七会议对于土地问题还不大彻底,这是符合实际的。瞿秋白后来在1928年4月写的《中国革命与共产党》一文中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因为土地党纲的始终没有确定,始终没有明晰的对于中国封建的亚洲式的生产之土地的特殊之观念,所以关于“没收大中地主、对小地主减租”的策略是模糊的,认为农民自动没收小地主土地时,党的任务仍是应当加以阻止,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八七会议在土地问题上的这种不彻底性,是探索中的缺点,它丝毫不减少八七会议在党的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毛泽东的主张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在当时要被全党所接受仍需要有一个实践的过程,这是由当时历史的条件决定的。

在评价八七会议土地纲领时,还有一个如何评价会议提出的“土地国有”的问题。八七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指出:“本党之农民革命问题上的行动政纲,在这一整个时期中本是“耕者有其田”这一极其通俗的口号,足以引起农民革命运动,一直发展到土地国有及完全重新分配土地。”[25]我认为评价八七会议提出的“土地国有”问题,首先要弄清八七会议提出“土地国有”的具体内涵,即它是在什么意义上提出“土地国有”的问题。因为从我们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历史来看,提出“土地国有”问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一种是教条式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国有的理论以及俄国革命的经验,不顾我国的具体国情,把“土地国有”当作党在民主革命过程中的土地纲领,甚至规定为当年我们党开展土地斗争的地权政策,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我党土地革命的历史已经证明,在我们国家实行土地革命,只能采取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的政策。即在土地改革以后,要确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而不能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政策。

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提出“土地国有”的口号,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不是把“土地国有”当成当时的行动纲领,而只是把它当成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加以宣传的一个口号。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需要加以分析,而不能笼统地予以否定。因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地权政策,对于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来说,毕竟不是一种彻底的办法,而只是一种根据我国国情而采取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过渡办法。我们知道实行土地私有的地权政策,最本质的东西就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租佃,典押。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土地,其经济地位还是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是必然要发生分化的。分化现象与土地自由买卖和租佃、典押的结合,就难免不产生新的地租剥削。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以利于革命和生产,同时又应当向农民进行“土地国有”的理论宣传,以便逐步转变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如果只是从这个意义上提到“土地国有”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应予以肯定。

那么,八七会议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提到“土地国有”的问题?现有的文献资料说明它是把“土地国有”当作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而提出的,而不是当作当时就要付诸实施的行动纲领。前面引用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说:“本党之农民革命问题的行动纲领”,是“耕者有其田”这一极通俗的口号,然后再“发展到土地国有”。192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致安徽省委的信中就说得更加清楚了,该信说:“中国革命中之民权阶段至今尚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目前仍然是在民权革命的时期”,我们的农村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封建制度,取消一切地主阶级的剥削”,“目前我们在农村中的普通口号应为‘耕者有其田’即谁耕种即给其田,不耕种者则没收其土地。”因而,对于自耕农,中农,小商人,我们现在“还是要联络他们”。只有当“革命发展到由民权革命进入社会主义的阶段”才是“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时候。这封信进一步告诉我们,八七会议提出的:“土地国有”的主张,只是作为我们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而提出来的,而且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才能付诸实施的土地国有纲领,因此,对八七会议提出“土地国有”的口号应该予以肯定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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