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七会议后,毛泽东星夜赶回长沙,专程到长沙县清泰乡板仓地区做土地问题调查,了解农民群众对土地的要求。由板仓回长沙后,又和到长沙来的韶山农民进行交谈,准备起草土地纲领。所以,他在给中共中央的汇报信中说:“我这回从长沙清泰乡(亲到)、湘潭韶山(有农民五人来省)两处乡村的农民调查中,知道湖南的农民对土地问题一定要全盘解决,昨日与乡下来的几位农民同志会商,征询他们意见的结果,拟出土地纲领数条。”[26]
8月18日,湖南省委召开会议,除讨论制定秋收起义的计划外,还讨论了土地问题,毛泽东在会上发表了四点极其重要的意见:“(一)没收土地必须有没收的对象,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没有好多被没收者。被没收的土地既少,贫农要求土地的又多,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要能全部抓住农民,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二)没收土地的办法需由革命委员会(我们的党)制定一个土地政纲,将全部办法,要农协或革命委员会执行。(三)这个没收土地的政纲,如对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必须有一个妥善的方法安插。因此,主张不能工作或工作能力不足及老弱的地主,应由农协在农业税之内征收若干农作物平均分配给此等分子。(四)宣布废除对农民的各种苛税,征收农业税”。[27]毛泽东的意见得到与会同志贺尔康、毛复宣等大多数人的赞同。但在讨论中也有另外两种不同意见;易礼容认为:“中国小地主占中国土地的多数。在此没收小地主,小地主必定与大地主团结,站在反革命方面去,并且小地主在此时似不应该没收。”他认为“对土地问题,此时还只能采取政治的没收,如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交给农民,同时要有一个适合农民的政纲,宣布给农民,使农民在此政纲之下一齐行动,这样才能安人心,否则会引起农村的大纷扰。农民分了土地之后,农民是否怠耕,使农产物减少,倒也是一个问题”。[28]夏明翰认为:“中国革命的发展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全部没收土地,土地归国有的时期,现在我们必须全部没收土地,确定土地国有原则,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不没收自耕农的土地,农民将不满足,革命的发展,实际还要没收到自耕农身上,所以主张全没收,没收的方法由农协宣布。”①
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在土地问题上不同的政治倾向,三种意见都坚决主张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都主张要制定一个土地政纲,没收的办法都同意由农协或革命委员会宣布执行。但在没收对象上却存在着原则的分岐。易礼容不主张没收小地主的土地,甚至只能采取政治没收,即只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而且担心农民分得土地之后会怠耕,使农产物减少,这显然是一种不彻底的右的观点。夏明翰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包括自耕农的土地在内,立即实行土地国有原则,这显然是一种“左”的观点。毛泽东主张既要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而且要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只有这样的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这是一种彻底的土地革命主张,它既符合中国实际,又有利于党全部抓住农民使土地革命顺利进行。
8月19日,湖南省委继续开会,着重讨论土地问题,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土地纲领四条:
(一)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由农协按照工作能力与消费量(即依每家人中长幼多寡定每家实际消费量之多寡)两个标准公平分配于愿得地之一切乡村人民。
(二)土地分配时,由区协命令,乡协按户造册,造好交于区协,由区协按册分配土地。
(三)土地分配以区为单位,不以乡为单位,人口多于土地之乡,可以移于人口少于土地之乡,必如此而后分配略得其平,至甲区移往乙区暂不可能。
(四)土地没收之后,对于地主(无论大小地主)家属之安置必须有一办法,方能安定人心,办法分为……四等,一等收百分之四,二等收百分之三,三等收百分之二,四等收百分之一。”[30]
毛泽东提出的土地纲领的基本思想是: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对地主被没收土地后,要妥善安置,给以生活出路,土地分配要按户造册,照册分田,有组织按秩序地进行,土地分配以区为单位,不以乡为单位,达到略得其平,不要悬殊不均,分配标准按人口和劳动力,即按“工作能力”与“消费量之多少公平分配,废除对农民的各种苛税,征收统一的农业税。这是我党第一个地方性的土地纲领(草案),发展了八七会议《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中只没收大、中地主土地的规定,表现了土地革命的彻底性。诚然,这个土地纲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没收“自耕农的土地”显得有些“左”了,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但是,这个草案并不是毛泽东和湖南省委的最后意见,毛泽东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此草案,昨日虽在省委会讨论一次,尚待征询农民同志意见,然后再请兄处作最后之决定。兹先将草案录上借供讨论资料。”[31]毛泽东根据八七会议土地革命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拟出土地革命纲领,独立自主地探讨土地问题,这种开创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8月20日,毛泽东将土地纲领草案报告中央,中共中央常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了这一问题,并于8月23日复信给湖南省委,批评了毛泽东和湖南省委的土地纲领草案。中央的批评意见是:“土地问题,这时主要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土地,对小地主则提出减租的口号,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口号”不提出,但我们不要害怕没收小地主的土地,革命发展到没收小地主时,我们要积极去组织领导,其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不马上提出这一口号,只是对小地主的一种策略,在没收地主土地的过程中,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免有打击,我们也不避免这种打击,但我们更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的土地’的口号,我们目前是在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之下进行革命,一旦地主阶级消灭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只是一种法令问题而已。对地主家属则以能耕者给田,不能耕者则没收为原则,土地没收后,由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至多不超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每乡区提出救济贫民的基金(包括地主的老弱家属)……。”[32]
对于中央的上述批评,毛泽东和湖南省委认为中央指出“中国现在仍然没有完成民权革命”,“我们目前是在耕有者其田的口号下进行革命”,“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土地’的口号,以及实行土地公有的原则,这些都是正确的。毛泽东和湖南省委接受中央的批评,但对于中央只没收大中地主土地,而坚持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并认为不提出这一口号,“只是对小地主的一种策略”,毛泽东等不同意中央的批评。应当指出,从当时的策略上考虑,中央这个意见,不是没有一定理由的,但是从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抓住全部农民的政治战略考虑,则是不彻底的。在这个问题上究竟什么是最正确的策略呢?我认为正确的策略是:在二者可不兼得的情况下,应该是以能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持久的支持为最好策略。小地主与农民群众相比较,当然是个绝对的少数,而且对小地主即使不提出没收他们土地的口号,顶多他们也只能持中立态度,决不可能成为土地革命的坚决拥护者。然而农民群众若是得到了土地革命的利益,满足了他们对土地的要求,他们肯定将是土地革命最忠实的拥护者,革命力量的无穷来源,毛泽东就是从抓住全部农民这个政治战略眼光出发,只接受中央关于不“没收自耕农土地”和实行“土地公有”的批评,而对小地主的土地仍坚持必须没收的主张,毛泽东认为“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从根本上取消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要抓住全部农民,必须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33]毛泽东的这个土地革命主张,不仅当时是正确的,而且后来土地革命的实践所证明,它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抓住全部农民”的政治战略思想。
湖南省委接到8月23日中共中央的复涵以后,召开了省委扩大会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讨论中,毛泽东坚持认为必须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并得到与会大多数同志的支持。最后决议的结论为:“湖南省委认为现在的土地革命到了根本取消地租制度,推翻地主政权的时期,此时党对农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对地主阶级不是在没收他们土地的时候让步,应在土地没收之后去救济土地已被没收的普通平民,并且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出与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34]毛泽东和湖南省委在秋收起义中,制定的上述土地革命纲领,坚持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革命的主张,它不仅坚持了消灭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且提出了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即“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整个地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指明了在土地革命斗争中谁是领导力量,谁是争取力量,谁是打击的对象,它已构成了土地革命纲领的核心,为我们党后来制定:“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路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它是毛泽东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中共中央的总方针同的湖南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善于从实际出发的一个光辉范例。
但是,由于秋收起义开始发动后,工农革命军全力进行军事斗争,在向长沙进军途中又先后受挫,最后转移到了井冈山建立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制定的土地纲领,虽然没有来得及贯彻执行,但后来在井冈山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基本上得到了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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