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人员,为了保证公务员切实做到依法履行公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因此,公务员的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具体来说,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义务的对象是公务员。义务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每种职业、每个行业、每个领域的人都有其特有的义务要求,公务员的义务是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的,它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
2.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所谓作为的义务,指的是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公务员必须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所谓不作为的义务,指的是公务员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
3.公务员义务的性质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必须要通过对公务员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和约束,才能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公务员义务其性质就在于对公务员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限制。同时,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公务员必须履行而不得放弃的,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员义务的意义
公务员义务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义务构成了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实现公共利益,就需要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在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之中,公务员义务居于重要地位,它构成了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公务员义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行为做出的约束和限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公务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公务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员义务明确了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标尺
公务员义务明确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为对公务员的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标尺。一方面,公务员义务的明确规定使得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规范有着明确和清晰的认识,知道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务员有意识地去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公务员义务通过公务员的法律和制度明确下来并昭告天下,可以为国家、社会、公民、媒体等监督公务员提供明确的指引,进而保障公务员正确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执行公务,为社会和民众谋取更多公共利益。
(三)公务员义务提供了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义务构成了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使得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同时,公务员义务还可以进一步内化为公务员内心的行为准则,形成公务员伦理,使得公务员对自己的言行有着主动的约束。这样,在内外规范、标准的约束下,公务员系统才能更好地正常运转,公务员也能更好地依法履行公职,认真完成其法定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切实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条义务。
(一)守法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是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具体执行者,是相关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执行者,较之普通公民,应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理应成为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依法治国,这就要求治国主体的广大公务员本身要首先做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在于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亦即以最好的能力和智力,以自身的言行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促进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落实,做有利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事,不做和反对不利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事。
(二)工作义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该权限应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限,公务员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行动,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该权限还应该是实体法上的权限。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其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权力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有赖于公正合理的程序。
再次,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这就要求公务员一要亲自履行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程序,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要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需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遇有突发紧急情况,须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能离开,出差、请假也应及时回到自己的岗位。
最后,公务员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工作稳定,绩效的评估相对困难,工资福利主要由职务级别确定,这就使得公务员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但公务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相称的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服务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也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国家机构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其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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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领导人关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论述
1944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新闻工作者时指出:“三心二意不行,半心半意也不行,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邓小平主张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判断文化成果优劣和文化建设成败的根本标准。并于1985年提出“领导就是服务”。
江泽民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胡锦涛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习近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护国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可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五)服从义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含义。
第一,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做出的。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
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做出的决定与命令。所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做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指令。
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做出的。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该决定与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该决定与命令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法律所禁止之事项;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事项,否则公务员可以拒绝执行。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须合法。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
第四,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所谓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及其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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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的范围主要是:(1)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公开后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事项;(2)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阻碍正当执法目的实现的事项;(3)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单位内部事务;(4)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5)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汇编》中明确的工作秘密事项,组成国家秘密事项的延伸信息及国家秘密解密后仍不宜公开的事项;(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工作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定为工作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
(七)道德义务: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必须要遵守纪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十六条纪律,涉及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道德纪律和其他纪律。如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概括而言,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行事,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社会公德简称“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等。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八)作风义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正如明代山东巡抚年富所撰《官箴》所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2012年12月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就是对公务员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具体要求。具体涉及改进调查研究、改进会风、改进文风、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和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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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两则
一、子罕弗受玉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指鉴别玉器的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左传·襄公十五年》
二、暮夜却金
杨震字伯起,弘农华阴人也。震少好学,明经博览,无不穷究。诸儒为之语曰:“关西孔子杨伯起。”大将军邓骘闻其贤而辟之,举茂才,四迁荆州刺史、东莱太守。当之郡,道经昌邑,故所举荆州茂才王密为昌邑令,谒见,至夜怀金十斤以遗震。震曰:“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密曰:“暮夜无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密愧而出。后转涿郡太守。性公廉,不受私谒。子孙常蔬食步行,故旧长者或欲令为开产业,震不肯,曰:“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后汉书·杨震传》
(九)其他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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