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就必须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一体两面,公务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同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还具有量上的对等关系,即义务越大则权利越大,权利越大义务也越大。当然,在逻辑关系上,不同于公民的先权利后义务,公务员是先义务后权利。
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其含义有以下四个方面。
1.公务员权利的主体是公务员。即不是任何人,而是只有具备了公务员的身份才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
2.公务员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公务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公务员享有权利是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提供条件和便利,同时也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要求,即公务员享有权利必须是为履行公职,而不容许将其用于除履行公职之外的地方。
3.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4.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是国家的法律。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二、公务员权利的意义
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务员顺利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是激励公务员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与连续的基本条件。
(一)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顺利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其权利表现出来的。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基本条件。只有当公务员具有法定的权利,并且能够行使这些权利时,才能有效地执行公务。同时,只有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务员才能没有个人顾虑,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履行职责。
(二)公务员权利是激励公务员的基本方式
公务员与其他公民一样,要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必须对其有一定的激励措施。公务员权利的某些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公务员的激励措施。只有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权利符合公务员的心理与需求,才能够有效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务员权利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与连续的基本条件
公务员权利可以通过设定各项权利保障,使在职的公务员获得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公务员安心于本职工作,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系统,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公务员权利也是保持公务员队伍连续性的基本条件,通过设定权利保障,不断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使退出公务员队伍的公务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样就使公务员队伍能正常地进行新陈代谢、保持活力,从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连续性。
三、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
(一)工作条件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信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另外,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
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其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履行职责为限。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即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最后,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需要的,即公务员只能够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内使用这些配备的工具、器材等,例如,公务员的交通工具只能在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
(二)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的原因是:(1)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惩处,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这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各种复杂问题的顺利处理,有利于各种复杂、专业工作的完成。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1)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的事由,除此以外,不能因其他原因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2)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全部法定过程。遵守程序才能保证做出这些人事处理决定的正确性,所以强调经过法定程序的必要性。
(三)经济保障权: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获得工资报酬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的基本经济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公务员的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有效劳动,没有公务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国家正常的运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将会陷于无序状态。因此,公务员应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同时,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促使其圆满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
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它是社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得以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公务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合理反映。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四)教育培训权:参加培训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和法规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公务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最后,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务员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也要求有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补充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挖掘自己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另外,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需要。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公务员培训的制度与专门的培训机构,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更重要的是将公务员机关发展为学习型组织,让公务员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延伸阅读
学习型组织
学习型组织,美国学者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提出此管理观念,其含义为面临变化剧烈的外在环境,组织应力求精简、扁平化、弹性因应、终生学习、不断自我组织再造,以维持竞争力。学习型组织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培养组织成员的自我超越意识。“自我超越”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建立愿景;二是看清现状;三是实现愿景。即组织中的每一成员都要看清现状与自己愿景间的距离,从而产生出“创造性张力”,进而能动地改变现状而达到愿景。
(2)改善心智模式。“心智模式”是人们的思想方法、思维习惯、思维风格和心理素质的反映。一个人的心智模式与其个人成长经历、所受教育、生活环境等因素有关,因此并非每个人的心智模式都很完美。人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就能弥补自己心智模式的缺陷。
(3)建立共同愿景。“共同愿景”源自个人愿景,它是经过各成员相互沟通而形成的组织成员都真心追求的愿景,它为组织的学习提供了焦点和能量。组织只有有了共同愿景,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推进组织不断地发展。
(4)搞好团体学习。组织由很多目标一致的团体构成。“团体学习”指每一团体中各成员通过“深度会谈”与“讨论”,产生相互影响,以实现团体智商远大于成员智商之和的效果。团体是组织的基础,每个团体的“团体学习”都搞好了,组织才更有竞争力。
(5)运用系统思考。“系统思考”指以系统思考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其核心就是:从整体出发来分析问题;分析关键问题;透过现象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系统思考是见识,也是综合能力。这种见识和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逐渐形成。
资料来源:(1)[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M].张成林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2)百度百科“学习型组织理论”。
(五)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批评是指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建议则是公务员对改进工作提出的意见。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批评建议的对象。公务员既可向本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其他部门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是批评建议的内容。公务员既可就与自己工作、权益有关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针对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领导人的工作方式和作风等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批评建议的形式。公务员可以用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合理的形式在任何时期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设定公务员这项权利的直接依据,这是因为公务员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具体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他们对于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情况最了解,对于国家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上的缺陷比较清楚。公务员批评建议权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
(六)法律救济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机关人事处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负责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其次,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七)职业选择权:申请辞职
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可以辞职,就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赋予公务员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增强人事管理的生机与活力。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与众不同,其实现辞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与一般公民的辞职权不同。公务员的辞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可以申请辞去所任领导职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全面性。
本章小结
公务员的条件,就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规定公务员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等七项基本条件。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务员需要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等九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等八项基本权利。
关键术语
公务员的条件 国籍 出生国籍方式 加入国籍方式 血统主义原则 出生地主义原则 公务员的义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八项规定 公务员的权利 工作条件
身份保障权 学习型组织 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
思考题
1.试述我国公务员条件的含义、意义和内容。
2.试述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含义、意义和内容。
3.试述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含义、意义和内容。
讨论题
2013年9月14日晚,网友“青墨港湾”在微博上哀诉:儿子在国税管理科管了一大片厂家,“不会喝酒,但总是什么局的局长一起喝,让他喝醉”。还向浙江省组织部长蔡奇“求助”。蔡奇转此微博,并回复:“告诉我你儿子在国税哪个单位?今后可以不用喝酒了。”一时受到热议。
儿子疲于陪酒,母亲在微博叫屈,不料却惊动了蔡部长。这戏剧性十足的桥段,迅速引发围观,而“今后可以不用再喝酒了”的表述,也意味无穷,招致各式解读。只可惜,当大伙等着看“后续剧情”时,当事母亲却删除微博,意欲从镁光灯下抽身。蔡奇倒是坦荡,声称“要看到这不是个例,须从反对‘四风’来对待”。
本是个人吐槽,却因蔡奇一记“助攻”,立马登上热门话题榜。这剧情演变的“非一般”路径,确实耐人寻味。
该母亲的痛诉,自然是点燃舆论的引线:儿子苦于应酬,虽不情愿,却只能陪“醉”,做母亲的,只能暗自悲伤。它道出的,是个体深陷酒局的苦楚。也难怪,这年头,仕途闯荡,宦海浮沉,能喝酒、会应酬,已成一些官员的“必备修养”。不会喝酒,就像没点胆识却在江湖漂,难免“折戟”。
说到底,公务宴请风无疑是靶子。动辄赴这宴那席,说着应景的话、吃着赶场的饭、喝着伤身的酒,谁喜欢?谁都憎恶。可当“嘴上腐败”成为利益交换、感情熟络、人脉拓展的载体,沦为“刚需”,就算苦不堪言,身在官场,恐怕也只能叹声奈何。
资料来源:仲鸣.根治公务宴请才没“酒精考验”[EB/OL].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 2013-09/18/content-466294.htm?div=-1有删节。
问题:请从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的角度分析公务员是否需要“酒精考验”?
【注释】
[1]习近平.恪守宪法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 履行宪法使命[E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2/1205/c67094-19793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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