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晋升有共同的基本标准,也有对不同层次和级别职务的差异化资格要求,如考核结果、任职年限、基层经验、教育培训经历、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一般不允许破格和越级晋升。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以考察为中心,有四个法定步骤,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则更注重民主。一些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需要通过对晋升条件和资格的严格要求来保证。
(一)职务晋升的一般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公务员职务晋升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坚持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2.工作能力。职务晋升要求的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必须能够满足拟任职务对工作能力的要求。晋升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职务,在工作能力条件上的要求应有不同。例如,晋升领导职务的,要求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3.文化程度。由于后文将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文化程度要求做专门介绍,因此,这里主要介绍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文化程度要求。具体是: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由于后文将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做专门介绍,因此,这里主要介绍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条件和资格
由于领导职务的重要性,因此《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专门对晋升领导职务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规定。
1.晋升党政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晋升县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基本资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晋升县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3.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基本资格。《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了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职务晋升的程序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公务员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方式,对班子不团结或者人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论。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主管领导和被推荐人的意愿后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资格审查一般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要根据有关的档案资料,对产生出的考察对象按规定的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逐项审核,然后还要根据晋升的基本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适当取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翔实的考察材料。对拟任人选,特别是领导成员职务的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在对晋升人选做出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做出晋升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履行任职手续,是职务晋升的必要环节。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任免机关下发任职通知,并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需要公示、试用的,实行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任职。培训条件不具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任职,但要在到职一年内完成。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三、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一)逐级晋升
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的顺序由下向上晋升职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的原因在于,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层次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层次职务的要求。
(二)破格晋升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三)越级晋升
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正科级职务直接晋升正处级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破格晋升和越级晋升,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需要,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需要,是在公务员晋升中讲台阶与不唯台阶、讲资历与不唯资历的辩证统一。破格晋升干部常常遭到网络围观,但公众真正不满意的,不是“破格”而是“出格”。破格晋升的条件“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是原则性规定,要从严掌握,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破格,不是什么格都可以突破。破格晋升的审批要更加规范,过程要更加透明。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如将“特别优秀”的具体情形,界定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等;将“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界定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需要等。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条指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一)竞争上岗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就是一部分人竞争一个工作岗位,以实力说话。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报名参与角逐,都可能得到提拔使用。竞争上岗的特点是公平性、公开性,体现在人人都可以参与竞争,选拔标准、程序公开。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即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述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也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二)公开选拔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执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1)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2)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3)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4)选拔专业性较强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5)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三)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职位出现空缺的机关,将需要晋升的职位情况和任职资格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同时公布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程序、方法等事项。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命。
6.履行任职手续。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意义
与我国传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相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既坚持和继承了传统选拔任用方式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赋予其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渠道。公开、公平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旧观念和框框,打破了过去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打破了“封闭化”的运作方式。只要符合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条件,都可以报名参与角逐,都可能得到提拔使用,每个人都有希望,每个人都有机会,从而为德才兼备、自愿干事、群众拥护的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2.强化了竞争,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是自愿报名为符合条件的干部提供了平等的起点。尤其是对一些资历浅、平常不善于表现而又自认为有能力、有抱负的干部,更是提供了绝好的自我展示、“推销”机会。二是选拔任用程序体现了客观公正性。竞选者每一阶段得分多少,主要是由自己展示出来的实力所决定,而不是由个别人或少数人主观决定。三是考核内容的设置及按不同比重计入总分比较科学合理。结合岗位要求对人综合全面评价,较好地体现了人适其职、用人所长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一卷定板和求全责备的片面性。
3.增强了全体干部的上进心和危机感。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铁饭碗、终身制和平均主义,打破了论资排辈、转轮子的消极等待思想,打破了自己的命运、前途主要由别人决定的无所作为观念。谁的实力强、干得好,谁就跑得更快、待遇更高;反之,谁的素质低、又不好好干,谁就可能被“下课”。竞争机制能让人上去,干不出成绩也可以让人下来。因此,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必然有效地激发干部尤其是中青年干部爱岗敬业、勤奋努力、刻苦钻研、争创佳绩的热情,从“要我干”到“我想做”,有力地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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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变“伯乐相马”为“赛场赛马”
江苏省针对不同职位特点,采用不同的竞争性选拔方式,对省辖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实行公推票决,对结构性、紧缺型干部实行公开选拔,对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公推直选,对机关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在集中换届中普遍推行“两推一述”、差额比选,让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走向整体制度选择。
2000年8月,江苏省委首次面向全省公开选拔21名副职“厅干”。考试对参考者阅历经历未加限制,强调考生应具备综合素质能力,考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管理、法律以及文化、历史等多个方面,在全面考察理论水平、文化素养、人文精神等方面体现出强大优势。
2004年9月,江苏再推22个省管领导干部岗位,包括14个省级机关部门的副厅(局)长、5个省属高校的副校(院)长和3个县(区)长。这次选拔,首次采用公推公选的方式,报考者不经笔试,直接通过两轮民主推荐进入面试,突出群众基础、工作经历等要素。省级机关和市县干部之间的流动渠道首次被打通,同时首次引入民主推荐、驻点调研、演讲答辩。省发改委副主任一职的演讲答辩还通过卫星电视进行现场直播,在全国开了先河。
2005年11月,江苏再次公选20名省管领导干部。这次公选,省信息产业厅厅长一职赫然在列。公选“正厅”,江苏又一次“吃了螃蟹”。此外,部分职位人选的选拔范围还从省内扩大到全国乃至海外。考试命题采用了“一职一卷”的办法,针对性大幅增强,考题的设置紧密结合了职位特点,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特长。
2011年江苏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拔产生领导干部12339人,占同期提拔干部总数的31.6%。其中通过公开选拔产生领导干部2030人,较前一年增长48.1%,为历年来最多。
自2000年开展竞争性选拔以来,江苏省已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拔各级领导干部133793人,其中,公开选拔产生12051人,竞争上岗产生121742人。
资料来源:“三宽”选出“三高”,人民日报,2007-10-24,第10版;江苏公选领导干部去年人数超历年,新华日报,2012年4月6日,第A01版,有删节、整理。
五、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和完善,是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一)任职前公示制
1.任职前公示制的含义与意义。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任职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职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2.任职前公示的对象、内容和程序。
(1)任职前公示的对象人选。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任职前公示的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3)任职前公示的程序。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任职试用期制
1.任职试用期制的含义与意义。任职试用期制,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
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2.任职试用期制适用对象、期限和管理。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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