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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一般的人事管理激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点。公务员奖励,是指公务员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机关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它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况做了规定。考核对象是所有公务员,奖励对象则是部分优秀公务员。

相对于一般的人事管理激励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经历了几次变革发展。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科学化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义越来越凸显,而科学化的公务员奖励制度需要遵循科学化的基本原则。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公务员奖励是一种激励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争做贡献的管理手段,它也有区别于其他奖励的一些特点。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1.奖励。奖励,就是赞许。它是运用激励的手段,通过满足个体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调动其积极性,最大程度地挖掘其潜能的一种管理方法。奖励一般是指给予各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或者组织物质上的嘉奖、精神上的鼓励,是最常用的一种激励措施。奖励不仅可以使获奖人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还可以对组织中的其他人员产生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2.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是指公务员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机关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它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况做了规定。

3.公务员的奖励与考核。奖励与考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奖励和考核的属性上看,两者都是在调查了解公务员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表现做出评价,其中,奖励是对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嘉奖或精神鼓励的制度;考核是对所有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的制度。两者之间的区别是:(1)时间不同。考核虽然可以平时进行,但更重要的是定期考核;而奖励虽然可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但也常常依据公务员的突出表现,随时进行。(2)对象不向。考核对象是所有公务员,奖励对象则是部分优秀公务员。(3)结果不同。考核只有对公务员的客观评价,本身没有赏罚;奖励则是给予优秀公务员一定的荣誉和物质鼓励。(4)主管机关不同。考核一般由公务员所在机关主管,奖励则根据公务员的级别、职务、表现和奖励的种类不同,由不同的机关主管。尽管存在上述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实践中,一般是先考核工作,评定等级,然后根据考核结果,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务员,经主管督导审核,报请有奖励权的机关决定给予奖励。但是,一些临时性情况,如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对这类行为的奖励一般不与考核结合,而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

(二)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公务员奖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奖励的主体和对象是确定的。一般而言,奖励以其施奖机关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官方奖励和社团奖励,而公务员奖励是一种官方奖励。过去,我国的公务员施奖机关仅仅是国家行政机构,现在,由于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了党和国家的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公务员奖励的主体也由国家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和国家各类机关。从奖励客体上来看,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在职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2.奖励的条件、种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主要有两类行为:第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所谓“工作表现突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具有超越一般的表现,如在工作中事事处处领先,起到明显的模范带头作用,或者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等。所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如在工作中做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提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第二类是在本职工作以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所谓“有其他突出事迹”,是指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先进事迹,如在抢险、救灾、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特定环境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奋不顾身,光荣负伤,等。

3.奖励的正式决定要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对公务员的奖励是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和批准程序而决定的,是机关的正式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一经做出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审批程序也都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奖励制度的规定不同,后一个阶段一般都在继承前一个阶段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干部奖励工作,先后制定过一些法律和规章。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就一些具体工作先后制定过奖励规定,如《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和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在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问题做过原则性规定。1952年8月我国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它包括总则、奖惩种类、奖惩权限、奖惩程序、附则等共六章四十二条,其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2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适用范围,虽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并未制定过另外的规定,一直也是参照执行此规定。国家监察部、内务部、人事部曾就执行该规定的一些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说明和通知。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二次人大常委会议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各地各部门加强了公务员奖励工作。1980年11月,国家人事局向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还先后发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为广泛开展行政机关的奖励工作创造了条件,为实行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为总结我国干部奖励工作经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公务员奖励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人事部于1995年7月,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共15条,对公务员的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程序和奖励批准权限及奖励的撤销做了具体规定,并从总体上确认了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两类行为,即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本职工作以外如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这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深刻意义。

(三)新时期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颁布,该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务员的奖惩制度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使得公务员的奖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2008年《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公务员奖励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规定》指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规定》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同时强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奖励是人事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它与惩处并用,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自古以来,国家在人事行政管理中就十分重视赏罚的作用。西汉魏相曾说:赏罚所以劝善禁恶,政之本也(《汉书》卷76韩延寿传)。唐太宗说:夫为国之要,在于进贤退不肖,赏善罚恶,至公无私(《资治通鉴》卷197)。古代政治家根据治国经验认为赏罚是“政之本”“为国之要”,由此可见赏罚在国家治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古之所谓“赏罚”,主要是指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奖赏和惩罚,与今之“奖惩”的含义差不多。在今天的各类公务员管理中,建立健全奖励和惩戒制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保证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宪法》对我国奖励制度的基本问题做了许多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2)国家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奖励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规定及我国干部奖励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权限等各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我国宪法的执行,以及保障有关奖励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它是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主要途径。根据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务员制度必须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奖励是激励竞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公务员系统的动力源泉之一。现代管理学认为,人的动力来自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既有物质方面的需要,又有精神方面的需要。奖励就是通过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务员奖励是对公务员优良行为的积极肯定,是对公务员的激励手段。公务员受到奖励后,会更加努力,再接再厉,争取做出更大成绩和贡献。同时,受到奖励的公务员还具有榜样和导向作用,能够带动和激励大家共同进步。

3.它是保护公务员积极性、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公务员机关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在特定环境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给予奖励,是对公务员良好行为和工作成绩的肯定和支持,这将鼓舞他们继续做出成绩和贡献。这不仅能够在公务员机关中扶正压邪,树立良好风气,而且有助于调动全体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只要有突出表现,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就会受到奖励,这样不仅会激励受奖者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而且为广大公务员树立了典范,引导大家学先进、赶先进,从而有利于在机关形成人人奋发向上、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四、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奖励基本原则不但是在制定公务员奖励规定时应当遵循的,而且在具体贯彻实施奖励规定时也要严格遵循。只有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正确地执行规定,更好地发挥奖励制度的作用。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既符合世界各国奖励制度通用的一般原则,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了我国干部奖励制度的特点。

(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行为科学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是物质需要,另一个是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工作的兴趣、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奖励之所以能够激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就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此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物质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应将这两者结合起来。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邓小平同志的这番话是对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的全面概括,也是我们搞好奖惩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通过满足公务员正当、高尚的精神需求,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把公务员的需求引导到对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追求上去,使他们目光远大、心胸开阔、志向高尚,从而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个人的事业与前途同国家的振兴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就要求在对公务员进行物质奖励时,不是单纯给予奖品、奖金,而是要配合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表彰,搞好典型宣传,使周围的群众了解为什么要奖励他们,向他们学习什么,这样才能起到鼓励先进、带动一大片的作用。

(二)公平合理和奖励得当的原则

所谓公平合理,主要是要求在一个单位内,或者在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地位、家庭背景以及同领导者的关系等等而有所不同。如在一个单位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嘉奖,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记功,对所有公务员都要一视同仁。这样,无论是受奖的公务员,还是未受奖的公务员,都有公平感,认为合理合法,受奖者光荣,未受奖者服气。

所谓奖励得当,是说公务员是否受奖,以及所受何种奖励,要根据其表现的突出程度及贡献的大小,做到大功大奖,小功小奖,无功不奖。对有功者不奖,固然不能调动积极性;而对无功者滥奖,同样没有好效果,不但达不到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目的,甚至会起反作用。奖惩得当要求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建立明确、严格的奖惩标准体系,并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表现,选择适当的标准,实施奖励和处罚。奖惩得当是衡量一国奖惩制度规范化程度的关键因素,它标志着奖惩制度和措施的成熟与完善程度。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还必须做到奖励与惩戒相结合。这是因为奖励和惩罚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互补关系。只有在坚持对劣者进行惩罚的情况下,才能显出优秀者受奖的价值;两相对照,受奖者才会深切感受到受奖的分量。只奖不惩或只惩不奖都会削弱奖惩的作用。要做到有功则奖,有过则罚。

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必须注意以奖为主。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的:第一,我国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基础是好的,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逐步完善,公务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还会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违法失职行为总是极少数,即使犯了错误,经过批评教育,一般都能改正错误。因此,以奖为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二,从奖惩的功能来看,惩罚主要是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从制度上保证公务员达到最起码的工作要求。而奖励的功能则不同,它不仅可以使受奖者有光荣感、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潜力,而且可以成为其他公务员学习的榜样,带动一大片。所以,以奖励为主,有利于团结大多数。相反,惩罚过多,不得人心,会使公务员产生畏惧心理,影响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以奖励为主,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对违法乱纪者的惩罚,可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从而督促公务员遵守纪律和法律。

(四)奖励及时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励是否及时会直接影响到奖励的效果。古人云:“赏务速而后劝。”这就是说,赏的及时,才能起到勉励的作用;又说:“过时而赏与无赏同。”这是因为奖励与相关行为之间相隔时间越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越模糊,奖励的强化机制也就越弱。同时,对受奖者久拖不奖,公务员的良好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肯定和支持,往往还要遭受冷言冷语,积极性会受到打击。所以,及时奖励,才有利于公务员继续保持积极性,有利于在机关树立起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性,即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广大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要保证奖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奖励标准、程序办事,遵循奖励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办法达到奖励的目的。因此,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五)民主公开和依法实施的原则

民主和法律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在开展奖励的工作中,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和依法实施的原则。所谓民主公开的原则,是在奖励过程中要贯彻群众路线,注意发扬民主,使干部和群众有参与的机会和监督的权利,以改变过去奖励过程中那种神秘现象。因此,在实施奖励的时候,一般应该公开进行。这样,有利于民主监督,人们可以对照条件衡量奖励是否得当,监督是否按程序办事,从而保证奖励的公平合理。也有利于防止领导从个人恩怨好恶出发乱奖乱罚,避免由于领导了解情况不全面而出现的疏漏,避免在奖励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还有利于教育群众。只有在公开奖励的情况下,受奖的人和事才具有榜样的作用。

至于依法奖励,有三种含义:一是机关和领导对有功的干部实行奖励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名称,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给公务员的奖励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改变和撤销;三是对公务员实行奖励的程序和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决定的奖励应被视为无效。总之,在奖励工作中,只有坚持民主公开、依法实施的原则,才能保证奖励的合法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延伸阅读

公务员奖励的心理学理论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管理心理学中的激励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组织系统为了保证其成员为实现系统的目标而努力,就必须在系统内建立激励机制,没有激励,组织系统就会丧失维持自身运行的动力。

现代心理学认为,没有得到满足的需要是激励的起点,它使人产生期望,从而导致行为。期望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个人努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在的组织系统给予的报偿。美国学者马斯洛在《人的激励理论》一书中对人的需求做了系统的阐述。他提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五种需求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当一种需求得到满足时,便不再构成激励人们去追求的主要因素,而更高层次的需求这时就会产生,成为激励人们为之奋斗的新的目标。

资料来源:董丽君.公务员奖励的理论基础[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41-144.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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