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有着非常严格规范的制度规定。我国对于公务员奖励有着明确的条件规定以及种类标准,同时奖励过程有着规范的程序,并保留撤销奖励的规章制度。
一、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第二类是在本职工作以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具体来说,根据2008年《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存在以下10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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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公务员奖励条件
一、以考绩为标准的奖励
即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务员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实施奖励措施的标准和依据,这种奖励条件比较普遍。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奥地利、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各国有关的公务员法规中,规定了通过考核,对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的条文。
二、以工作成绩为标准的奖励
即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等作为奖励的依据和标准,具体表现有:超工作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以及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发明创造;使文秘工作大幅度下降等诸多方面。
三、其他奖励条件
这种奖励主要指在日常工作之外,公务员所做的某种特殊贡献或长期兢兢业业,尽忠职守等条件。如公务员在抵抗自然灾害、保护国家财产、预防或挽救恶性事故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一贯忠于职守、起表率作用;或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中有显著的成绩和参加某种危险工作等,都应获得应有的奖励。如美国《公务员改革法》规定,各机构的领导和总统可以给出色完成某项特别任务的人员颁发特别奖金。
资料来源:张旭霞.公务员制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奖励的种类是指公务员符合奖励条件后,机关应当给予的具体奖励等级和奖励名称。我国过去制定的奖励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奖励的种类。如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奖励分为五种:表扬或奖品;记功或二等奖金;记大功或一等奖金;记特等功或特等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誉奖金。1957年国务院颁布规定的奖励分为六种: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2008年《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仍然沿用了这五种奖励形式。
现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虽然是最基本的奖励形式,但是与口头表扬、通报表扬不同,是一种法定的公务员奖励形式,也要记入档案;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都是“记功”奖励,即登记功绩的意思;授予荣誉称号是最高级别的奖励,但是不同机关、不同时间针对不同公务员授予的荣誉称号可能都不一样。例如,国务院曾授予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事部曾授予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曾授予“全国十佳青年法官”荣誉称号等。
公务员的五种奖励(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的,后一种比前一种的奖励级别更高,奖励强度更大,相应的奖励待遇也更好。公务员奖励的每种奖励都可以单独使用,而且,同一机关不能同时给同一对象两种以上的奖励。但是,不同机关可以同时给同一名公务员授予两种以上的奖励;或者,同一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可以授予同一公务员两种(次)以上的奖励。例如,某公务员因为工作表现优异突出,几乎每年都受到主管机关的公务员奖励,由于不是在同一时间授奖,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各种奖励的具体授奖标准为:(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奖励的程序是指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该遵循的工作步骤。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一般而言,公务员奖励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奖励建议
当公务员达到授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拟奖励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拟奖励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二)奖励申报
当公务员具备奖励条件时,公务员所在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整理书面材料,经过群众和领导评定或者讨论,认为确需奖励时,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上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和群众评议意见,提出拟授奖种类,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申报。
(三)奖励审核与公示
审批机关接到奖励的报告材料后,先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报告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奖励审核表等是否齐全,事迹是否合乎奖励条件,拟授奖种类是否恰当等,有的还要进一步复核实际情况是否与所报材料一致,然后报审批机关的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奖励公布与表彰
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公务员奖励,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并予以公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与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五)奖励材料归档
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及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公务员奖励,不必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
对公务员的奖励,体现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工作成绩的肯定与褒奖,同时也是一种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对于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乱奖,破坏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严肃性。
奖励审批权限,是指什么机关有权批准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审批机关必须是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予以审批,例如部级副职公务员,即使是受一般奖励,也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二是不同奖励种类要求不同层次的审批,越是层次高的奖励种类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例如一个县政府某科的办事员,如果是嘉奖,该县县委或者县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授予省级荣誉称号,就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是,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五、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造成的不当奖励应予以撤销。
(一)撤销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所谓弄虚作假,是指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采取对工作表现不突出说成是表现突出,或者没有成绩和贡献说成是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根本没有什么突出事迹而说成有突出事迹等作假的方式,从而骗取奖励的情况。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必须撤销奖励。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不是由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自己说了算,而是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必须如实向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报告情况,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不得采取隐瞒情况、违反程序等错误做法,误导或者欺骗组织,从而获得依法不应当获得的奖励。因此,对于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必须撤销奖励。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授予荣誉称号是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的最高奖励。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是广大公务员和各级公务员集体学习的楷模,对其必须严格要求。因此,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后,如果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必须撤销奖励。公务员集体获得荣誉称号后,如果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予以撤销。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使撤销奖励制度的规定更加周密。公务员法关于撤销奖励的规定为机关撤销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
(二)撤销奖励的程序与效力
关于撤销奖励的程序与效力,公务员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根据实践的做法,撤销奖励的程序与给予奖励的程序是一致的,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一经做出即意味着奖励不再对该公务员发生效力。撤销奖励的决定应当在公布奖励的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奖励机关应当收回给予公务员的奖励证明文件及其他标志性物件,撤销因奖励而获得的其他待遇,如晋升工资级别、增加退休金等。至于一次性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奖励机关应视情况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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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人民满意公务员”杜迁
曾经被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平罗原县委书记杜迁,2015年4月30日因受贿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此外,法院对其违法所得的受贿款尚未追缴的85682.87元继续予以追缴,对其受贿所得的登记在李某名下商业房依法予以追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迁自2006年起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银川市兴庆区区委副书记、平罗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斌的示范基地贷款、马廷福开发地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49万元、5000美元、10000欧元。案发前,被告人杜迁主动退还大部分受贿款。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杜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立案前退还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宁组发〔2008〕16号)中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杜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奖章、证书。
资料来源:《宁夏在线》2015年5月1日报道。
本章小结
公务员奖励,是指公务员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历经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等原则。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十项具体条件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另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以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现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般而言,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提出奖励建议、奖励申报、奖励审核与公示、奖励公布与表彰、奖励材料归档。公务员的奖励情况不同,批准权限也不相同。最后,违法违规的公务员奖励应当予以撤销。
关键术语
公务员奖励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奖励得当 奖励条件 奖励种类 奖励程序奖励批准权限 奖励撤销
思考题
1.试述公务员奖励的含义和特点。
2.试述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3.试述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4.试述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批准权限。
5.试述公务员奖励撤销的条件。
讨论题
重奖蔚成风气:退出“黑三甲”获奖百万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列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果然,随着这一政策的推行,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从当年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共有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
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
——2005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设置100万元大奖,奖励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符合条件的每名局长分别得到20万元奖金;
——2007年2月,在广西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当地相关领导表示,计划生育工作干得好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奖励最高3万元。
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谬赏主义?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做不好就该问责,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而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资料来源:杨述厚,谢子传.公务员制度教程[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105.
问题:目前山西等地针对公务员的重奖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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