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在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与公民的申诉、控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必须系统了解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与特点。
一、公务员申诉的含义和特点
申诉是当公民或其他组织成员依据宪法、法律或组织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或组织说明,要求给予解决的行为活动。公务员申诉是申诉的一种,具有自身的特点。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与普通公民的申诉相比较,公务员申诉有以下特点。
(1)申诉主体的特殊性。申诉人必须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申诉事由的特定性。必须有公务员机关的处理行为,即相关公务员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作为行为当事人的公务员在不服该处理,并且认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政策和法律,或者是处理决定明显不公正不合理时,有权依法提起申诉。
(3)申诉性质的救济性。公务员申诉制度是为公务员创立的一种权利补救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
(4)受理机关的限定性。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二、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和特点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控告权既是鼓励和保护公务员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公务员保护自己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是:(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三、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申诉与控告虽然同为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一)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相同之处
(1)从主体上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2)从目的上看,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都是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共同目的。
(3)从原因上看,公务员提出申诉与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4)从性质上看,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属于公务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5)从程序上看,申诉与控告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二)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不同之处
(1)从目的上看,申诉要求受理机关重新审查有关处理决定,改变或撤销不正确、不适当的决定,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控告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2)从范围上看,申诉的范围在我国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规定,而控告的范围很模糊,只要公务员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控告。
(3)从客体来看,申诉的客体是机关做出的涉及公务员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的客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4)从受理机关来看,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级机关、有关的专门机关。由此可见,申诉的受理机关比控告的受理机关多。
(5)从处理程序上看,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一定的申诉秩序,每一层级的申诉程序有条件限制,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四、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制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措施,是保证公务员合法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其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公务员受到不适当处理或者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能够给公务员提供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使受损的利益得到补偿。想要建立一支稳定、高效、忠诚的公务员队伍,让这支队伍能够承担起艰巨的公共管理事务,必定要赋予他们一些权利,而申诉与控告权正是在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使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去捍卫自己的利益,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给予补偿,有关机关也有义务给予公务员补偿与帮助,并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申诉控告制度的建立从背后支持了公务员的工作,这种保障与救助机制的建立,才能真正落实公务员所获得的各项权利,让其更能放心踏实地处理公共事务。
(二)完善监督机制,纠正机关人事不正之风
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有利于完善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申诉与控告制度,不仅是公务员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机制,也是对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务员通过申诉与控告,对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和领导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促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依法办事,增强机关领导对人事处理的责任感,保证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合理、适当地使用权力。针对公务员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有人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公报私仇等问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事情发生以后,使受害人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这些问题,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事件,保证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公正廉洁。
(三)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申诉与控告制度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表达不满与伸张委屈的渠道,公务员心情舒畅、工作积极性高,对提高各级机关工作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务员积极性的调动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当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时,通过申诉或控告得到纠正;当公务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务员面临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这些都必然成为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因素。
(四)监督保障其他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实行
公务员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由职位分类、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级别升降、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交流回避、退休和保险等具体制度组成。申诉和控告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和监督其他各项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性质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在整个公务员制度里面,扮演人事决定补救者的角色,其相较于其他制度具有以下四个性质。
1.权利保障性。公务员是公共管理职能的主要担当者,为保证公务员队伍稳定,形成廉洁、高效、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共管理的有效推行,就必须使公务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机制,公务员在对涉及自己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诉,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控告,对因错误处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补偿。这些都是申诉控告制度权利保障性的体现。
2.事后监督性。事后监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监督,是指行政行为发生后,监督机关或人员主动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被动监督,是指行政行为发生后,该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后才进行的监督,申诉控告制度就属于这种监督。例如,当公务员机关对公务员做出了某种处分决定,而被处分的公务员表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处理申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检查对该公务员处分是否妥当的过程,也就是对实施处分行为的公务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事后监督。
3.主观断定性。主观断定性是指公务员只要主观上断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按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和控告。至于客观上公务员的权益是否真的受到侵害,必须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正因为申诉控告具有这种性质,所以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4.程序性。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及对申诉控告的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是使申诉控告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的重要保证。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规定实质是程序规定。因为申诉控告规定的适用,涉及各种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这些法规才是判断公务员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的标准和依据。因此,这些法规是申诉控告规定的实体法,申诉控告的规定是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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