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既是公务员行使权利的制度保障,也是参与申诉、控告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准绳。具体来说,申诉与控告中所涉及的三方均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一、申诉人、控告人的义务和责任
公务员法在赋予公务员申诉权、控告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时应承担的义务,严禁公务员以捏造事实为手段实现非法利益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诉人、控告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申诉人、控告人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或者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控告,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务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机关内部的公正性。因此,公务员法在赋予公务员申诉权、控告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时所应承担的义务,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禁公务员以捏造事实为手段实现非法利益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另外,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二)申诉人、控告人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提出过高或者无理的要求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补偿标准不能过高,不能漫天要价;不能因为被控告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要求给予被控告人不恰当的惩处;对机关依法做出的终审决定,要坚定予以执行。
(三)申诉人、控告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诉、控告程序
不得因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做出了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采取非法的方式;不能为了给办案机关及其人员造成压力,而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冲击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殴打、围攻办案人员等非法行为都不被允许,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被申诉、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补偿公务员因受到错误处理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非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和领导人员进行制裁,被申诉、控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机关的错误人事处理,或者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侵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务员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机关给予公务员经济上的补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经济补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予以一定的弥补,但更重要的是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恢复公务员的名誉,消除因错误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声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开向该公务员赔礼道歉。
(三)直接责任人和故意打击报复人的责任
对造成错误人事处理负有过错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机关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机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申诉、控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据,不得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威胁、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和证人。也不得利用职权层层设卡,阻挠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甚至威胁、贿赂办案人员。
三、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案件处理的职责,是保证申诉控告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的关键。他们需要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查明事实。受理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认真听取申诉、控告双方的意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测。
2.处理恰当。受理机关及人员要认真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和内容,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处理恰当。
3.程序公正。受理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以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调查取证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样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申诉与控告实质上都属于公务员的救济途径,但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向专门的受理机关提起。在申诉和控告中所涉及的三方均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关键术语
申诉 控告 救济途径 申诉程序 控告程序 申诉人 控告人 受理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复核 申诉的一般程序 径直申诉程序 二级申诉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特别申诉程序申诉控告制度中的责任和义务
思考题
1.简述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与特点,以及二者的异同。
2.试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3.试述公务员申诉的条件、受理机关、程序及效力。
4.试述公务员控告的条件、受理机关和程序。
5.试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各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
讨论题
公务员刘某,是某机关主任科员,2015年1月,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应被确定为称职等级,为此,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认为,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应先申请复核,不经复核不能提出申诉,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公务员制度案例》案例八,载于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link?url=CJnrNo26oj2vA OrT6BkBi8l_6UDvCXijKVLTjdyyK4d4Id0Gbjrdt3DdTPaH8hBTOkyJOpEraQjtxc6ODGTcwFLbgQsi6MpXW PhirTM4nMy
问题: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能不经复核提出申诉吗?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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