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界定清楚公务员实施聘任制的范围和条件以外,还对公务员职位聘任的实施进行了规定。好的制度需要好的执行,因此,公务员职位聘任的实施尤为关键。职位聘任的实施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以及聘任合同的内容条款。
一、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
职位聘任的实施首先需要招聘聘任制公务员,而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方式主要有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
(一)公开招聘
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是指机关向机关内外的人员公开宣布招聘计划,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择优录用合格的人员担任机关内部岗位的过程。公开招聘是职位聘任的重要方式,也是符合现代公务员队伍建设原则的一种方式,不但体现了公平性,而且还有利于找到合适的人选。
一般而言,实行公开聘任的步骤是: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1)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聘的机关、招聘职位、职责、待遇、应聘资格条件、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2)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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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的资格条件
应聘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回避的有关规定。
资料来源:《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
(3)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
(4)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5)公示。机关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6)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办理聘任手续。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直接选聘
直接选聘是指机关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规定,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2)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3)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4)考察与体检。
(5)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直接选聘简便易行,但选人视野较小,缺乏客观标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直接选聘要严格掌握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加强对直接选聘工作的监督。
(三)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的监督
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聘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1.应当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2)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3)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4)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对从事职位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监督。从事职位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2)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3)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者作弊的;(4)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对应聘者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应聘者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公务员聘任制最大的特点是需要签订聘任合同,这一合同较为靠近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表现为明显的市场导向。聘任合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任合同应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合同责任及其救济方式等民事内容。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原则
聘任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其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二)聘任合同的形式
1.从外部表现上看,劳动合同条款应有书面文字和口头语言两种形式。但是公务员职位聘任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聘任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期限比较长,且关系到公务员各方面的权益,口头合同难以保证聘任合同的严肃性。为避免或减少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从具体内容上看,聘任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强度、工作地点等内容。
3.依据聘任合同条款的性质,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三)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可以约定的。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可以由聘任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受聘人提出。当聘任机关认定不需要受聘人或受聘人不适合目前的岗位的时候,以及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都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且受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反过来,聘任机关提出解除合同也需要及时通知受聘人。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具体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1)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2)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机关因前款第(2)(3)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机关不得依据第(2)(3)(4)项解除聘任合同。
2.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1)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2)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3)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4)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6)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机关不得依据第(2)项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通知机关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通知机关解除聘任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3)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依照第(2)(3)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补缴社会保险。除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机关。
(四)聘任合同备案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做的目的是加强对实行聘任制的管理和监督,对聘任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机关和公务员的权益。如果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发现聘任合同存在问题,由用人机关与所聘任公务员协商修改或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合同的内容
聘任合同属于公务员聘任制的关键一环,尤其是具体的聘任合同的内容,因为这是公务员聘任机关和受聘人之间最大的一个联系纽带,规定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内容包含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个方面。
(一)必备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聘任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聘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间。聘任合同期限分为三种。一是有固定期限。二是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主要根据某行业或工种在专业技术或者保密要求等方面的特殊性,难以明确合同的固定期限或需要维持到退休为止。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任制公务员采用有固定期限的方式,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至于具体为几年,则由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也可由公务员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
3.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内容,只有将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这些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才能使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
4.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条件是指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工作流程、辅助设施等。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除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外,每个机关还有具体的工作纪律,如时间纪律、办事规则等。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都是公务员顺利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5.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前面已经详述了聘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这里主要补充合同终止的条件。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聘任合同效力的内容。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聘任合同即告终止:一是聘任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合同期限已满;二是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三是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聘任关系;四是用人机关依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或者精简机构、人员而解除合同的;五是公务员辞聘或者允许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六是公务员死亡或伤残,公务员退休;七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聘任合同无效。
7.违约责任。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8.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条款中,由于公务员法明确指出必须要包括第2、3、5、7项条款,因此,这四个条款又被称为法定的必备条款;其余可称为约定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要求而规定,其中包括约首内容,如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与电话联系方式等;约尾内容,如双方签字(签名)盖章、合同订立地点和日期等内容。
(二)约定条款
聘任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公务员机关与受聘人在协商约定条款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否则,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机关和公务员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续聘问题等条款。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和入职薪级对其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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