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先行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发达国家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理念上的转变,相应环境战略的转变直接带来法律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各国相继立法,建立了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并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实施效果。
日本、德国、美国和欧盟等是法律体系颇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日本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Basic Law for Establishing the Recycling Based Society)为基本法,以《废弃物处理法》(Waste Disposal and Public Cleansing Law)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The Law for Promotion of Utilization of Recyclable Resources)为综合性法律,指导了各专项法的制定和实施;德国则以《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为基本法,制定了各种条例与指令,建立了包装废弃物的绿点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及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这三大废物处理系统。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和完整,法律内容非常细致,对各部门的职能有明确规定,并强调废弃物回收的技术与工艺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循环利用措施,以避免不合理措施可能导致的经济或环境后果。此外,生产者责任制和经济刺激手段也都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为实现法制化、市场化和经济手段的集成运用提供了保障。
2)管理机构统一化
在发达国家,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机构设置相对集中,一般都有一个受当地政府直接控制的统一管理机构。各部门在促进再生资源发展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各国负责这一职能的机构名称不一。例如,德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职能在联邦层面属于“国家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各州和地方层面属于对应的综合性管理部门。日本法律规定,都道府县一级政府负责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的实施计划;基层地方政府市町村设置清扫局或所,负责统一协调辖区内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英国专门设立了废弃物管理大臣来管理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及处理事宜。法国的机构则叫国家垃圾清扫与回收局。
这种单一领导管理体制,既简化了管理程序,又有利于责任的落实,而且避免了多机构分散管理模式所造成的缺乏责任感、缺乏整体协调和控制能力等弊端。
3)公私共同运营
在发达国家的各城市中,虽然垃圾管理的模式各有特点,但基本都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垃圾管理部门只负责垃圾管理的整体规划、法规制定、吸引投资和协调垃圾处理的各利益团体的关系,并对垃圾处理的运行进行监管,同时对环境进行监控。一般没有政府直接针对垃圾清扫、回收系统的管理,这部分工作主要由私营企业和地方公共回收部门担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运行领域,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公私运营部门在政府的管理之下开展竞争与合作,共同服务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
德国有前述的三种服务职能实现模式。美国垃圾处理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城市垃圾的收集、回收、处理、加工及销售是一个系统的产业,依靠高度商业化模式来运行。
在允许私营企业参与运营的同时,政府也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公开招投标、严格制定排污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经济手段引导
各国均在管理中综合运用税费、补贴、融资等经济政策和手段,引导社会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税费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生态税、垃圾处理收费、押金政策等,补贴包括财政补贴和补助金等,融资手段包括优惠贷款等。
5)居民自行源头分类投放
各国多数将垃圾在投放阶段的人工分类作为垃圾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与末端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应用能力相配套,在干湿分类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分类模式,分类种类从干湿两种到几十种不等,强制性也各不相同,但分类主体多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居民,且促进资源循环、减少过程污染、减轻处理负担以及深化公众参与是其共同的理念和宗旨。
6)深化公众参与
在治理垃圾问题的过程中,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有共性,即执行的过程中都注重各种利益相关主体乃至全民的参与,并加强公众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建设意识。
首先是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和运营。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社会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运营中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德国的绿点公司、德国的私营企业Eco-Emballages、荷兰的协调组织AOO、意大利的民间组织OS和CONAI、希腊工业界联合建立的非营利性机构HERRA等,都是各国的典型代表。
其次是公众宣传和教育深入、细致而持久。如日本横滨市政府为让市民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专门印制了厚达27页的小册子,内容包括具体分类方法的详细举例说明、专用垃圾袋要求、定时定点回收方式等有关垃圾分类如何进行的全方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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