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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五个方面,核心就是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并大幅增加考核权重,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有效约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终身追究问责解决的是环境问题的滞后性,即环境危害总是发生在环境项目之后若干年。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平谷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13.3.1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

在“绿色GDP”概念的基础上,试行绿色生态考核办法,将绿色GDP纳入对区直部门和各乡镇考核指标体系;对乡镇按工业、旅游、农业、生态、综合等进行分类考核;把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建立生态目标责任制和创建工作督办制度。按“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约束性指标,把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安排结合起来,让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由“软约束”变成“硬杠杠”。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五个方面,核心就是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并大幅增加考核权重,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有效约束。

13.3.2 资源环境离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以往的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离任的经济责任的审计。引入自然资源资产的审计,势必导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重大决定时充分考虑生态因素。但自然资源和经济有所不同,如何量化评估自然资源资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计算方法。

资源环境离任审计要起到以下作用:一是评价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工程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二是监督、评价行政首长在资源、环境方面的履职情况;三是反馈资源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为完善资源环境政策、法律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领导干部的资源环境履职情况。一是要选择合适的评价、分析方法,如费用—效益分析法、投入—产出分析法;二是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评价体系,如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有量完成率、单位GDP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标率、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三废”处理率等;三是审查、评价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后果,如审查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有包庇、放任、纵容重要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审查其决策是否造成资源的重大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等。制度建设中,一是在主体上,应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问责主体,其他机构为辅的审计问责制度,形成审计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问责的合力,推动资源环境审计问责制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运行;二是在形式上,建立以问责“经济责任审计”为龙头,采取行政问责与法律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由向组织问责到向个人问责的转变;三是在制度设计上,应从对行为问责转向对后果问责,加强事后问责力度。

13.3.3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终身追究问责解决的是环境问题的滞后性,即环境危害总是发生在环境项目之后若干年。应在官员考核体系中加入“环境问责追踪记录”,来终身考核和评价官员的环境责任,无论在何地任何职、无论在职或退休,一旦出现环境问题,根据记录启动追责程序。重点要对以下方面进行责任追究:一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落实相关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能和职责的;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是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四是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有关的检举、揭发或不及时对检举、揭发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五是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对生态市或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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