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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规则与现代法制的整合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良法是形成现代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构成法治边疆架构的第一个维度。[4]合乎公共利益、社会规律与社会正义的现代法律体系是形成法治边疆的必要条件。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传统社会规则得以在边疆地区长期存在和不断强化,而国家法制建设则受到阻滞。而采取“一刀切”的思路,将现有国家法制强制性地向边疆地区推行,则容易受到传统力量的抵制,甚或引发民族宗教领域的不稳定因素。

制定良法是形成现代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构成法治边疆架构的第一个维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边疆治理中加强法治建设,首先离不开良法的制定和实施。诚如潘恩的看法:“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4]合乎公共利益、社会规律与社会正义的现代法律体系是形成法治边疆的必要条件。当然,如果从法教义学的单一视角出发,即便是“恶法”也同样应当被社会公众遵守,但无论是从人的基本经济理性还是社会性来推演,恶法都是同发自内心的遵从背道而驰的。对于边疆治理而言,良法除了符合一般性的评价标准之外,还应当在服从国家整体治理需要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普遍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边疆地区特殊的治理生态和法治环境。

长期以来,在边疆地区独特的治理生态中,以民族习惯法和宗教习惯法为代表的传统习俗和规则在维持社会秩序、处理人际关系和分配社会价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之下,国家法制的实际影响则受到限制。一是从地理位置上来看,边疆不仅是边缘的也是偏远的。这不仅意味着空间距离上的遥远,更意味着信息上的闭塞和交通上的不便。而地理上的偏远,往往又同国家影响力的递减以及国民对国家政权感知的匮乏联系在一起。正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洞见的:“政权领域的各个部分,离统治者官邸愈远,就愈脱离统治者的影响;行政管理技术的一切手段都阻止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5]与此同时,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场域中,传统的社会规范却更容易保存下来,并能够发挥持久作用。二是边疆的社会形态和人口结构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分布格局,使得陆地边疆也成为文化多元和族际利益关系复杂的区域。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外移民的迁入和跨界民族问题的凸显,使得边疆的社会形态更加复杂化。这样的现状和趋势在临近边界的边境地带显得尤为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协调社会价值分配,处理社会矛盾和人际关系也变得异常繁复。整齐划一的国家法制在多样性的社会问题面前常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并面临着多样性社会价值规范和社会潜规则软化和消解的挑战。三是边疆地区的总体发展水平呈现出相对缓慢甚至滞后的态势,这不仅表现为经济的贫困还包括文化的贫困现象。这种贫困的社会现实,一方面为传统社会规则和政治文化提供了延续和强化的温床,另一方面则容易异化民间的习俗和风气,并且给国家法制的立足和生长设置了障碍

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传统社会规则得以在边疆地区长期存在和不断强化,而国家法制建设则受到阻滞。这样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传统文化民俗,在熟人社会情境下对于人际关系的维系和调整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依法办事”和“依俗办事”的矛盾时有发生。二是民族习惯法、宗教教法同国家制定法的接触和碰撞。据一些学者观察,近年来边疆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法有大规模回潮现象[6],流行于偏远藏区的“赔命价”制度就是反映这种现象的典型案例。习惯法和宗教法的复兴,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国家法律和法治在某些社会领域的颓势和盲点,同时也反映出边民法治意识的虚化趋势。三是传统政治权威在社会基层领域保持着强势影响,传统权威同法治权威间的张力与协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就目前的境况来看,在短时期内消除传统权威和传统规则在边疆社会中的深刻影响是难以做到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思路,将现有国家法制强制性地向边疆地区推行,则容易受到传统力量的抵制,甚或引发民族宗教领域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于边疆区域治理而言,良法首先就意味着要协调处理好边疆地区的传统社会规则,尤其是民族习惯法、宗教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从表面来看,这似乎是一个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但实际上却蕴涵着深刻的政治考量。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如果将个别少数民族习惯法置于国家制定法之上,或游离于国家法律的规制之外,实质上是一种“民族主义”取向,而这种取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而优先确保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将习惯法有机统合于国家法治体系之中,则遵循了“国家主义”取向,这在根本上符合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强调国家主义的立法准则,有助于形成法治边疆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说,有助于边疆各族民众在认同序列上将国家认同置于民族认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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