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振英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结合我市司法公开工作,8月下旬,我办到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了调研,了解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实行诉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机制,依法终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多的上访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被导入法律程序处理,但从整体上看,涉法涉诉信访仍呈高位运行态势。
(一)主要特点
法院、检察院信访总量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检察院信访总量成倍上升,公安局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在公、检、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重信重访占来信来访比例大,初信初访占比例较少,走访的比例大,来信的相对比较少。这些重信重访案件,大多是跨度时间长,几经反复,长期难以解决的案件,信访人因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持续不断重复上访,甚至闹访,信访不信法。在案件导入司法程序中,认为司法途径耗时长,成本高,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认为法律不如领导说了算,公、检、法归人大监督要人大进行干预。对当前人大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难以理解,仍坚持到人大反映诉求,人大上访量呈上升趋势。
(二)主要反映的问题
不服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判决,要求改判或赔偿;对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等法条不理解;认为法官违法违纪枉法判决;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反映检察院、公安局主要是执法不公、滥用权力,没有约束,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收集证据,超期羁押等问题。
二、人大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现阶段,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要求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高,往往把人大信访看成是最后的希望,想通过人大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人大信访监督至今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致使人大信访工作不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
第一,法律、制度上的欠缺。人大信访解决矛盾、问题的手段单一,全国、省里都没有制定统一的人大系统的《信访法》或决议、决定,没有上位法,没有规范的人大信访程序,更缺乏明确人大信访的受理主体、类别、内容和解决信访矛盾的方式、途径,目前全国性的信访立法只有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人大信访工作模式基本照搬党政系统模式,人大照搬其中的某些条款显然不适合,信访法的欠缺,造成人大信访处理程序带有随意性、无序性。制度设计不完善、运行模式不理顺、处理程序不规范等导致人大信访工作职能定位不准。
第二,诉访分离,案件导入法律程序,终结机制不健全,实际操作起来困难,有的上访群众认为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反之就走信访程序。
现行的法律对公民申诉、申请再审的时间、次数没有限制,申诉程序要求低,有些个案无法终结,有的通过涉法涉诉信访推翻或部分改变法院原裁判,终局性裁决机构权威被动摇,损害司法尊严,群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
第三,群众对人大信访工作的期望与现实差距大。多数信访群众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有权对信访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人大既可以监督法官、检察官,又能监督案件,为他们解决信访问题。信访人大多数维权意识高,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意识低,多数信访人采取一信多投,重复来访,越级上访,多部门多层级上访,串联上访,一些老上访人因为年纪大、性格偏激、固执,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或无法解决或自身要求过高,常年缠访闹访。在工作实践中,诉访难分离,司法救助乏力,信访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意识。一些群众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断章取义”,与接访人员“辩论、争理”,一些上访群众还带着问题和满腹怨气来,还有些上访群众性格偏执,甚至存在心理问题,接访人员说话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
三、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解决诉求。结合全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信访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敬畏法律,树立正确的维权观,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裁决,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努力完善社会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发挥基层政权组织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
(二)加快人大信访系统立法,完善健全体制机制,指导地方人大信访工作。通过加快人大信访系统立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改变当前人大信访体制和机制与人大信访形势不相适应问题,指导地方人大建立符合人大特点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把人大信访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三)切实规范行政、司法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涉法涉诉信访,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强执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执法过程中的释法解惑,耐心解释作出法律结论、裁决的依据,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初信初访。规范责任追究,对多次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进行调查,追查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徇私枉法行为,严肃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和防范可能发生的信访苗头和隐患,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督促政法机关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领导重视,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领导重视是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的关键,也是调动信访工作者积极性的动力。创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处事公道、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想做能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信访干部队伍,各级领导要真正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处处关心、支持信访干部,使他们免去后顾之忧。从法治建设、司法为民、社会治理等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政治上关心信访干部的荣辱升迁,工作上机构、编制、硬件配备齐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基层信访工作部门,编制少之又少,而上访人员不断增多,呈现成倍增长趋势,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有些同志怀有抵触、厌烦甚至逃避心态,接访不及时,出访不认真,甚至回避矛盾。长期加班加点,津贴、补贴、职级待遇多年得不到解决,严重挫伤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生活上,配偶、住房、子女入学找工作等诸多生活问题牵扯精力。对信访干部在政治、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应该用制度固定下来。如果对信访工作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不解决再重要的工作也不可能做好,再科学的制度也不能见效,只有调动了信访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信访工作才能真正做好。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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