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的活动,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中,执法检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多年来,各地在开展执法检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实践,对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在组织执法检查时普遍存在威慑力不够、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法律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差距等问题。对于如何改进执法检查组织的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检查威慑力、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当前各地组织执法检查的现状
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执法检查属于相对“刚性”的一种监督方式,因而会被广泛使用。近年来,各地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不断学习借鉴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创新提高实效,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各自县情又行之有效的组织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法第四章从法律层面对执法检查的具体操作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多数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在个别地方组织执法检查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检查随意。有的在年初不制订执法检查计划,年中对哪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临时安排,有的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哪项执法检查就组织安排哪项执法检查,有的则由办事机构随意确定,执法检查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合理的计划。
(二)检查主体混淆。有的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与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过程中过多地依赖执法人员;有的在重点检查时让执法部门确定被检查对象,这样不仅不利于发现问题,影响执法检查的效果,而且弱化了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体地位,降低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三)准备工作粗化。有的地方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不制定实施方案,由于执法检查时间跨度较长,检查过程中往往“丢三落四”,不能按规定的程序有步骤进行;有的不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检查组成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行”检查“内行”,致使有些违法现象发现不了或者因没有把握而不敢指出。
(四)检查过程草率。由于执法检查时间长、程序多,有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随意简化程序,甚至把执法检查当作视察来开展,安排的人员多、活动的场面大、持续的时间短,有的一天甚至半天就结束了,看似轰轰烈烈,却难以发现和解决问题,让执法检查“变了味儿”;有的执法检查人员深入不下去,嫌苦怕累,浅尝辄止,了解不到真实情况,发现不了存在问题,或碍于情面,将检查出的违法问题大事说小、小事说了,使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走了过场;还有的在抓落实上草率,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交之后就不再过问,使执法检查“前半场”有板有眼,“后半场”悄无声息,组织这样的执法检查不符合群众的期盼,也有悖于法律的要求。
(五)执法部门应付。“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执法检查不能正确看待,思想上消极抵触,行动上勉强配合。有的执法部门在自查阶段不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喜不报忧;有的在检查过程中设置障碍、隐瞒实情;甚至有的执法部门将审议意见搁置不理、我行我素;还有的在整改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使执法检查无果而终。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针对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现状和问题,从组织方式上进行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认为组织执法检查是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挑毛病”,或者是认为其工作没做好,怕影响与执法部门的“和谐”关系,因而不愿意组织执法检查;有的办事人员有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思想,认为执法检查耗时长、声势小、见效慢,热衷于组织视察等“短平快”的活动,对执法检查不谋划、不安排。
(二)沿袭过去的检查方式。一是沿袭与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结果是碍于情面不敢真检查、不能深检查;二是沿袭过去不安排调研,或者不进行深度调研的做法,满足于听部门汇报,对本区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不能全面了解,使执法检查缺乏针对性;三是沿袭由执法部门确定被检查对象的做法,使被检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检查时难以发现真相、掌握实情,从而使检查结果“大打折扣”。
(三)履职能力不足。当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相对缺乏,即便在检查前学习培训相关的法律知识,检查人员仍难以做到对法律条文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因而在执法检查时只能看到一些表面现象,很难把握问题的要害和实质;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较多,平时深入基层调研少、了解情况不详细,在审议发言时不敢说、不会说,影响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降低了审议意见的威慑力。
(四)重过程轻结果。在工作实践中,多数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工作比较重视,执法检查的前半程能够按步骤有序进行,但在后半程审议结果的运用上往往不尽如人意。有的碍于情面,审议意见中没有将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尖锐的问题反馈给执法部门;有的在审议意见中只是简单提出了一些建议,可操作的、刚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较少;甚至有的地方将审议意见“一转了之”,认为整改不整改、怎样整改是“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事,人大常委会就不用再过问了,使执法检查虎头蛇尾、事倍功半。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执法检查在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解决组织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一)转变思想认识。思想决定行动,只有转变观念,正确看待执法检查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全面实施法律法规的有效措施,它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个人行为,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法治的思维和为民的理念组织好执法检查。
(二)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是组织执法检查的基础,制定一个好的执法检查计划才能确保收到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体现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而各地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普遍偏少,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如果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太多,则不利于人大常委会抓大事、议难事,也会影响执法检查的质量,因此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年以2—3项执法检查为宜;在执法检查题目的选择上,宜围绕关乎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来确定,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确定之后向社会公布,让广大民众积极参与。
(三)创新执法检查方法。创新出活力,要敢于打破旧的执法检查方式。一是独立开展执法检查。要牢固树立执法检查主体意识,独立自主地组织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本区域内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二是沉下身子,力求找准症结。只有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因此,检查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生活一线,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真实情况,让执法检查带点“泥土味儿”。三是打破常规,变被动为主动。打破常规才能排除干扰、突破阻力,才能提高执法检查的威慑力。比如我县在组织《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调研阶段由过去“坐等汇报”改为“出门暗访”,对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畜禽屠宰点、超市、饭店等组织了4次暗访活动,了解到了真实情况;重点检查时由过去执法部门“预先安排”改为检查组“突击检查”,不再事先向有关部门打招呼,避免了因被检查对象“有准备”而使检查“走过场”,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敢于较真抓落实。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只有抓好落实才是从根本上提高了执法检查的实效。首先,撰写审议意见要敢于较真。好的审议意见需要提前做足功课,审议时要带点“火药味儿”,形成的审议意见既要敢于触及矛盾、直言问题,又要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执法部门改进提高。其次,落实审议意见要敢于较真。审议意见转交之后,要跟踪监督整改工作,可以听取汇报或组织视察,督促审议意见落实,避免执法检查“不了了之”。第三,审议整改工作要敢于较真。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让执法部门的整改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使执法部门在整改时不敢应付、不能应付,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
敢检查是一种勇气,真检查才能收到实效。只有切实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才能提高执法检查的威慑力,才能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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